国家防灾体系与灾难医疗体系之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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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防災體系與災難醫療體系之介紹,台灣災難應變醫療體系發展之當務之急,災害風險評估,風險分析,以美國緊急檢察署所建立之災害風險分析模式,由以下四項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災害歷史醫療院所受創程度最大威脅災害可能性,災害歷史,以過去各型災害發生次數及頻率,作為前瞻性減災措施及災難準備的參考。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從未發生,或僅發生一次,列為低發生率。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發生二至三次,列為中度發生率。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發生四次以上,列為高度發生率。,所受創程度,以醫院受創程度是指對特定災害發生時,可能造成生命及財產損失的評估。其中包括許多醫院內部硬體結構、軟體設計及人員配置等綜合因素之考量。假設對特定災害

2、造成傷亡的人數小於百分之一,而且財產損失亦小於百分之一,則列為低度受損程度。假設對特定災害造成傷亡的人數介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而且財產損失亦介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則列為中度受損程度。假設對特定災害造成傷亡的人數大於百分之十,而且財產損失亦大於百分之十,則列為重度受損程度。,最大威脅,最大威脅是指特定災害發生時最惡劣狀況模擬的等級,也就是要考量災害產生最大可能的衝擊,以及災難應變體系最薄弱的情形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失,小於百分之五,則列為低度威脅。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失,介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則列為中度威脅。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失,

3、大於百分之二十五,則列為高度威脅。,災害可能性,災害可能性是指對特定災害發生之或然率。尤其是針對新型災難發生可能性的評估。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小於一次,列為低可能性。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可能發生二至三次,列為低中能性。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可能發生四次以上,列為高可能性。,評分系統,對以上四項標準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計分。低度為一分,中度為伍分,高度為十分。權指數:針對以上四項標準的重要性,分別給予災害歷史兩倍權重、醫療院所受創程度五倍權重、最大威脅十倍權重及災害可能性七倍權重。對於特定災害評估後所得總分,即為以上四項標準依程度配分,乘上加權

4、指數後,所得四項成績之總和。所得總和超過一百分者,為醫院優先考量應變之災害項目。,舉例,參考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風險評估表,風險評估項目,災害項目,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院內災難風險評估表,災害項目總分計算方式災害歷史分數2+醫療院所受創程度*5+最大威脅*10+災害可能性*7,風險評估項目,災害項目,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院內災難風險評估表,災害項目總分計算方式災害歷史分數2+醫療院所受創程度*5+最大威脅*10+災害可能性*7,風險評估項目,災害項目,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院內災難風險評估表,災害項目總分計算方式災害歷史分數2+醫療院所受創程度*5+最大威脅*10+災害可能性*

5、7,風險評估項目,災害項目,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院內災難風險評估表,災害項目總分計算方式災害歷史分數2+醫療院所受創程度*5+最大威脅*10+災害可能性*7,災難的定義,一個衝擊事件,造成傷患的數目與治療所需的醫療資源失衡的情形,稱之為災難。,衝擊事件,傷患,資源與需求不平衡,災難,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災難定義圖式,NO,NO,災難的分類自然災難,自然災難因地震而引起的災難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慧星或隕石撞擊,災難的分類自然災難,自然災難氣候類熱帶性颶風/暴風/颱風從天空落下之自然現象雨雪冰雹閃電-火災溫度急速的變化熱浪風雪,災難的分類綜合災難(自然+人為),綜合災難(自然+人為)旱災沙漠化水

6、災雪崩山崩/土石流火災,災難的分類綜合災難(自然+人為),綜合災難(自然+人為)醫療類流行性傳染病昆蟲為其傳染媒介齧齒類的動物為其傳染媒介動物為其傳染媒介人與人之間相互傳染遺傳性病其他,災難的分類人為災難,人為災難科技放射性物質化學藥品生物學上之化學藥品核能運輸結構上爆炸火災環境破壞其他,災難的分類人為災難,人為災難衝突戰爭警民衝突種族衝突恐怖行動其他,災難特質,事件發生開始:迅速的(幾秒至幾小時)逐漸的(幾天至幾週)有預警無預警長期的(幾個月至幾年),災難特質,範圍振幅強度(振幅/單位時間)等級(影響區域)時間分期極短期短期中期長期總強度,災難事件嚴重程度評估系統,PICE分級災難嚴重程度分

7、級(Disaster Severity Score;DSS)醫療嚴重度指標(Medical Severity Index;MSI),PICE分級,PICE分級,Medical Severity Index,判斷災難事件,醫療是否需要動員,或是動員程度的指標,Severity of Incident,傷患分為以下四類T1:危及生命之傷,需立即處理T2:非危及生命之傷,但需醫院處理T3:輕微傷害,可以不在醫院處理DOA:送達時已死亡,或明顯死亡S(嚴重度)(T1+T2)/T3,Medical Services Capacity,MRC:Medical Rescue CapacityMTC:Medi

8、cal Transport CapacityHTC:Hospital Treatment Capacity一般的HTC為醫院的總床數之3%三者之最小者,為速率決定步驟,Casualty Load,傷病患的數目(不管傷勢的嚴重度)時常是預估的值不同時間的值,可以分別以N1,N2,N3.等表示,Medical Severity Index,MSI=(N*S)/TCMSI 1為災難事件,醫療嚴重度指標範例,在台灣某地區有一家化學工廠發生爆炸時間:深夜傷患:約100人床位:地區醫院100床;二家小醫院50床假設S=1.5,醫院能量為200床架x3%=6 TC=6 x 8小時=48MSI=100 x 1

9、.5/483假設夜晚人力只有平常白天的8成,則MSI約3.8因為MSI 1 所以構成災難條件,台灣歷史上災難的嚴重度,集集地震(88.9.21)12八七水災(48.8.7)12葛樂禮颱風(52.9.9)11白河大地震(53.1.18)11韋恩颱風(75.8.21)10賀伯颱風(85.7.29)9七堵煤礦災變(71.9.7)4衛爾康大火(83.2.15)4大園空難(87.2.16)3陽明山大車禍(76.9.4)2,指揮體系之建立與Paper Plan Syndrome,災難醫應變體系(Disaster Response System)之理想層級,災難應變系統(Disaster Response

10、System),不同於緊急醫療救護系統(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是否需要立法,災難應變體系(Disaster Response System)專職小組 VS 諮詢小組,災難應變體系(Disaster Response System),不同於災難醫療體系(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是否需要NDMS,災難醫療體系(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專職小組 VS 諮詢小組,災難醫療體系(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主動 VS 被動,災難醫療體系(N

11、DMS)之工作項目,Assessment of health/medical needsSurveillance of health care issuesAcquisi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care personnelAcquisi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health/medical equipment and supplies Evacuation of patientsIn-hospital careFood/drug/medical-device safetyWorker health/safety,災難醫療體系(N

12、DMS)之工作項目,Radiologic monitoringChemical monitoring(hazmat)Biologic monitoringMental health assessmentDevelopment and dissemination of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Vector controlWater safety;waste-water and solid-waste disposal Victim identification/mortuary services,指揮系統在NDMS之角色,四肢防疫系統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心理重建系統週邊神經

13、資訊系統中樞神經指揮系統意念 指揮官循環系統後勤支援運動演習,指揮系統之建立,防災期之指揮系統專職之目的回溯過去災難所造成之醫療與公衛之影響並深入瞭解現有救災之資源參與救援國外現有之災難,從中學習其經驗並加植入本國災難應變系統訂定我國各層級災難應變系統之組織架構訂定救災組織各層級之作業內容及作業流程不預警演習,指揮系統之建立,立法(Legitimacy)知識與教育(Knowledge&Education)變通性(Local variation)事先共通語言之建立(Coordination based on common language)-不能在現場做StudySkillLevel of kn

14、owledgeEquipmentTraining program,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現場一般評估損害種類損害程度交通情況,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現場緊急醫療需求評估與流行病調查傷患數目傷害種類特殊醫療需求危害物質種類可能造成之傷害,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災區公共衛生快速評估飲水庇護所食物居民之結構居民健康狀況,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現場救難指揮中心傷患集結地點醫療站位置之選擇,指揮系統之建立,衛生通報之內容建立共通之

15、語言明定通報之時機(何種狀況需通報)明定通報內容(報告哪些內容)明定通報方法(電話、無線電、傳真、網路)明定通報的系統流程(誰該通報給誰),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應變團隊之通用模式組織編組及指揮系統之模組化現場醫療處置及後送作業流程調整通訊方式與資訊傳達系統之制度化,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 醫療援助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DMAT)編制及分級制度訓練及演習模式建立啟動時機及流程現場運作模式之建立(包括任務清單),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都市搜索救隊醫療部門之運作模式(Urban Search and Re

16、scue)編制及分級制度訓練及演習模式建立啟動時機及流程現場運作模式之建立(包括任務清單),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罹難者鑑定團隊之運作模式(DMORT)法醫驗屍及死亡診斷登錄與通報系統罹難者身分鑑定(齒模鑑定與DNA鑑定)屍體處理模式,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危害物質處理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Decon Units)危害物質現場處理模式之建立與演習危害物質病患醫療院所處理模式之建立與演習危害物質處理諮詢中心,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生物災難處理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通報系統之建立生物災難鑑定模式及流程病患處理

17、模式(社區及醫院),指揮系統之建立,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共通之語言(標準作業內容與作業流程)環境衛生與疫情控制團隊環境衛生評估及消毒病媒管制災區流行病學調查,指揮系統之建立,後續醫療需求之評估與回報系統模式之建立-建立共通之語言現場傷病患資料之彙整傷病情況分析醫材與藥材消耗之彙整後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之分析與通報,指揮系統之建立,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共通之語言災民及工作人員的心理重建及後續追蹤指揮系統與架構事先之確立創傷後症候群之篩檢團體心理輔導的模式建立及效益評估長期追蹤,指揮系統之建立,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共通之語言收容所設施的衛生標準及疫情監測模式指揮系統與架構

18、事先之確立收容所的設置最低標準(每人的空間大小、採光、飲水、食物、污水及排泄物處理)疾病通報系統,指揮系統之建立,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共通之語言災民醫療補償或傷殘補償的分級或認定標準之建立 醫療補助之標準健保給付之標準重傷、輕傷之認定標準殘廢、死亡等之認定標準,指揮系統指揮官之個人臨場表現,專職專業與專責之人員建立災難指揮系統,指揮系統之建立,架構標準化作業標準化流程標準化教育訓練標準化人員熟知標準執行之能力與企圖心,指揮系統之建立,成功之要件辦理救災指揮官(IC)訓練課程每一人員熟悉災難應變體系(Function familiarity)明確之角色定位(Clear role def

19、inition)明確之階級制度(Clear hierarchy)不預警之演習(Practice&drill),設立各層級之專職救災機構,累積經驗擬定計劃整合資源教育訓練專業評鑑全責指揮成立專職救災機構,災害防救法第一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各種災害之防災,以下列機關為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防災相關行政機機關及公用事業執行各項防災工作,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寒害、土石

20、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防災會報指定之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災害防救法第四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行政院設中央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決定防災之基本方針核定防災基本計畫及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之防災業務計畫核定重要防災政策與措施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防災相關事項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災害防救法第七條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

21、、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防災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為執行中央防災會報核定之防災政策,推動重大防災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防災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責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災害防救法第七條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災害防救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

22、,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防災計畫。核定重要防災措施及對策。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督導、考核轄區內防災相關事項。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防災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為處理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為提供防災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得設置救災專家諮詢委員會,災害防救法第十條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核定各該鄉(鎮

23、、市)地區防災計畫核定重要防災措施及計畫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推動社區防災事宜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鄉(鎮、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防災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為處理鄉(鎮、市)防災會報事務,鄉(鎮、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防災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24、時,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防災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防災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指定之機關或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各級防災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防災、應變及召集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法定之,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25、設搜救組織,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防災基本計畫由行政院防災委員會擬訂,經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防災事項。,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災害預防相關事項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公共事業應依防災基本計畫擬訂防災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26、關核定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應依防災基本計畫,就其主管防災事項,擬訂防災業計畫,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實施,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執行單位應依防災基本計畫、相關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防災計畫,經各該防災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防災會報備查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防災計畫不得牴觸防災基本計畫及相關防災業務計畫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防災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防災計畫,經各該防災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防災會報備查前項鄉(鎮、市)地區防災計畫不得牴觸上級防災計畫。,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27、防災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防災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防災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災機能之改善,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防災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防救災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社區防災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與獎勵,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防

28、災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防救災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社區防災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與獎勵,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防災組織之整備防災訓練演習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備之強化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防災物質、器材之儲備及檢查防災設施、設備之整備之檢查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

29、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防災訓練及演習實施前項防災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用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協助之義務參與前項防災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

30、、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罹難者屍體遺物之相驗及處理民生物質及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水利、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鐵路、公路、捷運、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硌、電信、自來水公共設施之搶修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

31、錄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八條,各級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

32、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之措施,得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

33、、保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前項業者之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人民因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府應補償之。損失發生後,經過四年者,不得提出請求,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得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請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

34、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公告之,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相關公用事業應依法令及災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災

35、害防救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規避、拒絕或紡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者,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趁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災難應變系統之成敗決定於專職專業與專責之人員建立災難應變系統,指揮系統之建立,防災期之指揮系統專職之目的回溯過去災難所造成之醫療與公衛之影響並深入瞭解現有救災之資源參與救援國外現有之災難,從中學習其經驗並加植入本國災難應變系統訂定我國各層級災難應變系統之組織架構訂定救災組織各層級之作業內容及作業流程不預警演習,災害防救法希望不會是一套Paper Plan,災害防救法之成敗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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