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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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服务贸易,主讲:经济与管理系讲师 周金城,第三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第二节 中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一、产生背景二、谈判过程三、内容框架 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五、例外条款的规定 六、具体承诺七、争端解决机制 八、GATS的意义与缺陷,何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服务贸

2、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司司长 阿卜杜勒-哈米德马姆杜,中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一、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1982年后,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货物贸易逆差。Without the enormous pressure generated by the American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particularly companies like American Express and Citicorp,there would have been no services agreement

4、and therefore perhaps no Uruguay Round and no WTO.David Hartridge,Director,WTO Services Division.,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一开始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竞争力薄弱;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后来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

5、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返 回,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

6、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1993年1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三、服

7、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二)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三)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初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四)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

8、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五)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的目标、宗旨及原则。(一)(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 and 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二)(第2-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

9、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三)(第16-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 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四)(第19-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

10、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五)(第22-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 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六)(第27-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 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仅是关贸总协定对货物贸易所确立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是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uncondit

11、ionally)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互惠与对等,拒绝”搭便车”(free rider)。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延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有豁免例外和边境贸易例外。,(2)透明度原则。第3条。各成员方的基本义务:立即公布相关措施。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新的立法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修正及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设立咨询点(inquiry points)。如果其他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

12、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点。对于透明度原则,有“紧急状态下”和“保密材料”的豁免。,(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序言。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发达的成员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联络点。第3款专门为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参与服务贸易规定了优惠条件。对这些国家在接受各种谈判的具体承诺中的严重困难给予特殊考虑。,(4)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第5条。对一体化协定的要求。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的

13、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这类协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b.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新的歧视措施。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负有的义务。在各部门和分部门对协定外成员的壁垒总水平不得高于协定前的水平。同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增获的贸易利益不得谋求补偿。对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主要是通知与报告义务,以接受多方监督。,(5)国内规章。第6条。各成员方应保证各种有关服务的一般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各成员方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

14、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误,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要求成员方应: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的能力);以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在发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种服务贸易的限制。,(6)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a.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b.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服务时,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地位而

15、进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活动.c.成员方还应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的透明度,即通知和报告义务。和第9条“商业惯例”。要求成员方对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来加以解决。,返 回,五、例外条款的规定,1.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主要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在三年过渡期内(1995-1997年),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但这种临时性

16、安排在1997年后应停止。,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第12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但这些限制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应在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超过为解决收支困难而必要的程度;应当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逐步取消限制措施。,3.政府采购与补贴。政府采购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

17、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不过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提供中商业销售的政府采购不在其内。协定第15条指出:“各成员方承认,在一定情况下,补贴会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果。”同时,应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其发展计划中的作用,应灵活考虑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需要。,4.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出现以下原因对服务贸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防止欺诈与假冒行为或处理合同的违约事情;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公开后会使其基本安

18、全利益遭受不利的资料;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设施供应而提供的服务;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服务;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为;不得阻止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一成员方因避免双重征税而实施差别待遇不作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待。,各成员方应制定各自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specific commitments)。承诺表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市场准入的内容限制和条件;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要求;有关其他具体承诺的履行;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框架;各项承诺生效的日期。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总协定的附件

19、并成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各成员方的承诺表分为两个单独栏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将能够开放的部门及给予国民待遇的资格条件等分别列出。,六、具体承诺,1.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各成员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的制度。第一、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成员国可以决定给予其他成员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期限、限制和条件,但不得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规定的标准。第二、在各成员国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禁止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是数量限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资份额的限制。,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各

20、成员国在其承诺表所列的服务部门中,根据该表所列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不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违反国民待遇;反之,如果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即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七、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DSU)所确立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磋商”和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

21、作为专门针对服务贸易争端解决的条款,是上述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1.磋商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规定“当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成员提出请求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这类磋商。“若磋商未能取得圆满解决,在一成员方的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应与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果,受损害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停履行其对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义务。,2.仲裁,仲裁主要适用于成员方之间就双方达成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的范围发生的争执。由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属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因此需确定某一措施是

22、否属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围就是关键。如果成员间就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它们之间的这种协议范围一事达不成一致,则应允许其中任一成员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理事会应将此事项提交仲裁。仲裁人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责任和特定义务,即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则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核投诉。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况严重到应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个或几个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暂停实施。如果一成员方采用的某种措施与总协定并不抵触,但使另一成员方预期可得的合理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另一

23、成员方也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交叉报复,即可以实施部门间的补偿或跨部门报复,这就使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到干扰。,3.争端解决,八、GATS的意义与缺陷,1.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2.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3.GATS对各方的约束力有限4.GATS附件的减让结果不尽如人意5.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继续,1.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有了第一个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服务贸易自身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协调各成员方利益,2.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 来自竞争加剧带来的效率提高,有利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发展中国家

24、的服务(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将从GATS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3.GATS对各方的约束力有限 普遍适用的规则(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有限,规则的严厉程度不高(允许各成员实施不符合、甚至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政策措施),许多方面(政府采购、补贴)没有规定原则和纪律。,4.GATS附件的减让结果不尽如人意 自由化含量低。减让的部门覆盖率不高,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差别较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不平衡。透明度不高。各国对服务贸易做出的承诺部门及其减让程度并没有提供足够信息,特别是对于存在于大量限制和歧视的部门。减让对等性差。传统互惠的、对等的减让方法应用到服务贸易困难。焦点问题未明。没有类似

25、货物贸易的关税约束来度量和比较。绝对的服务部门的对等互惠便变成了标准。发展中国家成员受益有限。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基本属于形式上的优惠,反而给了发达国家成员对等的借口,并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失掉了在其内部争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治推动力,受到开放服务部门的强烈压力。产生原因: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立场上的对立;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较多保留;国际服务贸易自身存在很多难点问题,如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与数据;GATS项下的承诺减让方式有弊端,“自助餐”式。,5.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继续 2000年2月25日,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正式启动。谈判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规则制订”,在服务贸易理

26、事会会议上进行;“要价和出价”的市场准入谈判,在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上进行。2001年3月28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谈判进入第二阶段。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进入实质阶段。目前各成员都已提交最初要价单。,2005年12月,香港部长宣言。虽然农业是谈判的核心议题,服务贸易的谈判也成为了非常关键的谈判筹码。欧盟已经在降低农业进口关税上做出了让步,条件是WTO成员方同意服务贸易中的数字目标。双边要出价谈判方式依然是此次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主线。诸边谈判进展。截至2006年3月,成员共提出20份诸边要价,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成员关心的金融、电信

27、、能源、建筑、法律等部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也在自身关心的“模式四”(自然人移动)方面提出了诸边要价。,要价-出价的双边谈判,要价是指一成员根据自己的出口利益向其他WTO成员提出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要求。成员可以向不同成员提出不同的要价。出价是指一成员根据其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意向,参考收到的其他WTO成员对其的要价做出的,每个成员只有一份出价,对所有其他WTO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在本轮回合谈判结束前,每个成员都有修改和撤回出价的权力。目前有69个成员提交了最初出价,在此基础上又有32个成员提交了改进出价。本应该在2003年3月提交的最初出价仍有近11个WTO成员

28、(主要是发展中成员)未提交(不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从目前成员提交的最初出价和改进出价的内容来看,成员出价的减让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只是对开放现状的描述,个别成员新出价的水平还不如其目前的开放水平。在教育、医疗和自然人移动等敏感领域的新出价很少。而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关系的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和印度关心的模式(跨境支付),除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略做姿态外,欧共体等发达成员的出价仍然保守,美国在自然人移动方面没有任何新的出价。,第二节 中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一、中国对于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总体立场二、中国对服务贸易谈判的参与三、中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重要利益四、谈判各方对中国服务业的要价五、中国服务贸易承

29、诺减让表及其解读六、我国政府承诺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一、中国对于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总体立场,1、中国一直积极参与服务贸易谈判,不仅按时提交了服务出价,也积极地派团投入到诸边谈判当中。2、中国服务贸易现有承诺的特点是覆盖部门多、开放力度大,更重要的是中国加入WTO时通过过渡期的方式对未来的开放都做出了承诺。在很多的诸边要价部门,我们基本上都已满足了要价方的要求。3、中国认为国内规制谈判取得进展对推动市场准入谈判的意义非常重要,希望国内规制能够按照香港部长宣言规定的时间表完成谈判。,二、中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重要利益,目前我在自然人移动(模式四)和海运服务两个领域的利益最大,同时在旅游、建筑和

30、计算机服务领域也有一定的利益。1、自然人移动。中国劳动力丰富,水平和素质也不断提高。计算机人员、护士、厨师、设计人员、海员、建筑技术人员。2、海运服务。2004年中国大陆集装箱吞吐量达到6160万标准箱,继续保持世界第一。我国拥有或经营的国际航运船队规模载重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对外开放港口已达130多个,进出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达到8万多艘次。,3、旅游服务。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地国家。4、建筑服务。我国目前有近10万家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达3500万。2002年全球225家最大国际承包商评选中,中国有43家建筑企业入选。5、计算机和信息

31、服务。我国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外包方面发展潜力很大。Gartner公司所公布的全球外包市场报告显示,到2007年,中国IT外包服务、客服中心以及后端办公室等服务营收将达270亿美元,与印度相当。,三、中国对服务贸易谈判的参与,中国进行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与难点:开放与保护的权衡。开放是大势所趋,适度保护是必要的。其他成员提出的要价和中国服务部门现有发展水平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依法保护与立法欠缺的矛盾。立法欠缺使合理开放和依法保护国内服务行业受到影响。1、新一轮服务贸易要价 我国向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等29个WTO成员在建筑工程、海运、医疗、教育、旅游等10多个部门提出了(双边)要价

32、。我国已在2003年9月提交了最初出价;2005年7月提交了改进出价。2006年2月底,我国参加了以发展中成员为主的3个诸边要价,在海运、自然人移动和取消最惠国待遇例外方面对发达成员提出了要价。,2、市场准入谈判的参与情况 2006年3月、5月以各诸边要价为基础展开了两轮诸边谈判。此外,先后就我国关心的海运服务和自然人移动(模式四)两个议题与其他成员联合提出谈判建议。3、规则谈判的参与情况 我积极参与“紧急保障措施”和“国内规章”谈判,提交了“中国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市场遇到的国内规章贸易限制”和“法律服务部门的国内磋商结果”,以期通过国内规章谈判减少或消除海外贸易壁垒。,四、谈判各方对中国服务业

33、的要价,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收到21个WTO成员向我提出的要价单。以上WTO成员对我要价涵盖了30多个部门,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服务部门。要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合资企业限制及股比限制,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完全的国民待遇;降低银行、保险和电信部门外资设立的过高的资本金要求;提高法律、法规、程序的透明度;放宽或简化审批要求和程序。如中国入世前美国对中国电讯业市场开放清单有:6年内取消传呼机、流动电话进口;4年内准外资在所有电讯领域中持有四成。,五、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及其解读,2004年12月11日是中国入世协议生效三周年。从这一天开始,按照中国的入

34、世承诺,所有入世协议涉及的行业都开始对外开放,其中一多半行业的保护期正式结束。2006年12月11日,绝大部分行业结束保护期;2007年12月11日,最后两个行业电信和铁路运输的保护期结束,中国开始履行入世协议的全部承诺。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

35、消。,1.中国服务贸易入世承诺,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流通领域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

36、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交通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仓储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货运代理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

37、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海上运输 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旗进行经营注册。,邮递服务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通信和互联网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

38、至50%。,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银行金融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

39、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保险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

40、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截至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达45家,证券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资产管理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专业服务法律: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

41、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上的限制。会计: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QFII的2007年A股盛宴,企业服务管理咨询: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广告: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建立全资子公司。音像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发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多占49%股权。建筑业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将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教育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

42、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旅游业饭店:入世后外资可占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旅行社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2.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解读,(1)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

43、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2)对于

44、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3)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

45、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市场准入限制栏对于市场准入限制,GATS第16条规定

46、了市场准入限制栏中需处理的6种具体的市场准入形式,包括以配额和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如在经济需求测试基础上每年可批准10家外资医院;如注明nationality requirement,即要求本国国籍,则意味着零配额)、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如外资银行资产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资产总值的10)、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如外国电影的播放时间)、服务提供者可雇佣自然人人数(如外籍雇员不得超过企业雇员总数的30)、对合资企业和实体的限制或要求(如商业存在不包括代表处)、外资股比(如合资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49)等。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成员未在市场准入限制栏中列明对以上6种市场准入形式中

47、某一种的限制,则意味着对该种形式无特殊限制。,国民待遇限制栏 GATS第17条规定,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成员应在其作出承诺的部门服务提供方式中给予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实际上,除已在市场准入限制栏中对部分属于国民待遇的歧视作出了规定外,成员往往还作出其他的国民待遇限制规定。最常见的国民待遇歧视有禁止外国人购买土地、合资企业无权申请并获得政府补贴等。,比较市场准入限制栏和国民待遇限制栏,我们会发现一些明显属于国民待遇歧视的承诺或规定却出现在市场准入限制栏中,而非国民待遇限制栏,例如对合资服务提供商中外资股比的限制等。这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历史有关。与货物贸易不同,

48、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不是无条件的,成员有权对于境外服务商或服务实施歧视性措施,因此,降低国民待遇歧视也可视为一种市场准入机会。在乌拉圭回合中,GATT缔约方一致同意将以上6种形式的限制纳入市场准入限制栏中表述。,理论上和事实上的国民待遇歧视虽然对国内和境外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适用不同的法规可以确保国民待遇,对两者实施同样的法规却不一定能保证事实上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限制栏中处理的是理论和法律上的歧视(de jure discrimination),而现实中还存在事实上的歧视(de facto discrimination)。减让表中体现出的限制并非为所有实际操作中的市场准入限制,还有一些非歧视性的限

49、制通过成员各自的国内立法加以规定。这些国内立法在实施过程中,虽不像减让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栏中的规定对境外服务商或服务的歧视性措施,但这些非歧视性的规定却往往能造成合法的歧视。例如要求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需在本国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文凭、或必须掌握本国语言等,事实上造成外国律师很难甚至无法在本国执业。,(4)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

50、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未承诺:只意味着未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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