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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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2、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举报领域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第六条【举报人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举报。第七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走访

3、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并公开举报网址和来电、来访、来信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对举报工作以及举报渠道的宣传。第八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信息。鼓励支持实名举报。第九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

4、围、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第十条【举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不予受理或者移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一)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二)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等途径处理,或

5、者已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核查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可以提级核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转交下级部门核查。第十三条【核查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举报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收集

6、、固定的证据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形式和途径。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收集、固定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四条【核查结果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三)对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核查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

7、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第十六条【办结时限】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答复内容包含核查基本情况、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十七条【异议解决】举报人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举报事项核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部门补充证据或者

8、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提级核查。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被举报单位委托或者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第十九条【信息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9、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护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和经办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二)鉴定举报人笔迹;(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四)向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举报核查无关的单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举报人领取奖励时不愿露面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第二十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10、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从业人员举报途径和本单位排查、整改的具体措施,对有功举报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第二十一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职责】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牌制度,在生产经营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列明举报渠道。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台账,将内部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举报数据的分析、整理、研究和利用,并及时将举报材料、举

11、报核查报告等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事项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立即作出处理的;(二)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三)泄露举报人、举报内容或者举报经办人员信息的;(四)违规领取奖励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12、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或者台账的;(二)未将内部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牌制度的。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被举报单位委托或者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违规举报并获取奖励的,由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奖励予以追回。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被举报单位的,由负有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举报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强化安全生产举报监督管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戒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主要举措,在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止

14、违法行为、惩戒谎报瞒报事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我省落实方案均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体系,通过群众举报排查事故隐患。据统计,我省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占举报总量的,谎报瞒报事故举报仅占2o2022年以来,我省通过群众举报查实制止消除事故隐患11件次、违法行为11件次,这些事故隐患、违法行为都是政府部门监管督查、执法检查和企业内部自行隐患排查难以发现或有意隐藏的问题。通过举报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事故进一步发生,有效护航和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发现核查谎报瞒报事

15、故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近年来我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烟台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瞒报事故、济南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瞒报事故、滨州博兴县诚力供气10重大爆炸谎报事故,以及国务院安委会近期通报的山西代县精诚矿业3名矿工死亡瞒报事故、辽宁阜新弘霖煤矿62死伤瞒报事故,都是通过举报线索核查属实的。通过举报核查工作的全面开展,能够尽快开展事故抢险救援、警示震慑瞒报谎报死亡事故行为、化解管控群众控诉风险矛盾、降低遏制重大恶性死亡事故瞒报风险。三是鼓励企业员工排查身边事故隐患的最重要抓手。企业员工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线,对身边的事故隐患能在初始苗头期间第一时间发现制止,举报的事故隐患具

16、有时效性强、内容详实准确、经整改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等特点。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化工双氧水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职工违章操作导致,但这种违章是该企业长期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并没有职工及时报告制止。政府部门重奖激励企业员工举报身边事故隐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能有效激发企业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企业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事故发生,助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四是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的迫切需求。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7、责的部门都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等制度,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中的第十三条硬措施就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充分体现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今年上半年,我省各级各部门举报工作的两个核心数据举报受理量20030件、奖励发放量33万元,按照应急管理部通报分别排在全国第二位、第二位,这两个数据分别是我省2020年上半年的10倍和100倍。我省于2015年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目前举报工作省政府尚无综合文件予以规范。从现实需求和法制需求两个层面都迫切需求出台办法。二、起草的依

18、据办法的制定,依据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并参考了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省应急厅、省高级法院等

19、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20226号)、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鲁应急字2022101号)、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等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1号)省应急厅、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鲁应急字20221号、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20号)、省政府安委办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2号)、省政府安委办关于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311号)等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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