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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五章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一、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四、遗产的处理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
2、(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结婚的程序1、申请 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3、决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
3、)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一)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后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夫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夫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人口再生产与婚姻家庭制度有密切联系
4、,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主要是在家庭内夫妻间贯彻执行。,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强调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
5、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 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必然要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相互继承权,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
6、他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非法侵害的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7、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之外最近的直系血亲。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
8、期间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定程序确认或准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四、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离婚,一方面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即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抚
9、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另一方面,在财产关系上也产生了一系列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以下几点:先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3)离婚家务补偿。(4)离婚经济帮助。(5)离婚损害赔偿。,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离
10、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
11、后的探望权问题,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私有财产继承作了法律规定。,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
12、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取得继承权,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法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抚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13、此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 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14、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外,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愿意尽抚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遗嘱继承(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1、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处分遗产及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3)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受
15、遗赠人规定附加义务,但所附加的义务应当是合法的、可履行的,如果是债务,不能超过所接受的遗产价值。(4)指定补充继承人。(5)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五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遗嘱的法律效力1、有效遗嘱 遗嘱的有效性是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
16、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具备合法形式的遗嘱无效。,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无效遗嘱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是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
17、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无效。(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6)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一)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赠须具备下列生效要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3)受遗赠
18、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4)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抚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
19、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而言,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四、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
20、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接受,即继承人同意继承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放弃,是指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不能采取默示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
21、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三)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遗产,使遗产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1、遗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自由的原则。(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第二节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遗产分割的方式(1)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2)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或者没有遗嘱时,由继承人共
22、同协商的方式分割遗产。(3)人民法院裁判分割。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继承人之间也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分割。,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23、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养法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的,生存一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3、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
24、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收养人还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其他规定: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为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人关系的稳定,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三,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收养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
25、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同时,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收养人应当提交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受收养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少年宫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登记。经过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
26、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27、子女关系的规定。”(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等法律后果。(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
28、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1、解除的条件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此外,当事人之间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2、接触的程序(1)申请。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
29、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准予其解除,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1、解除的条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
30、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解除的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解除收养关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
31、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本章小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亲属关系、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及法律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