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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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一、产生背景二、谈判过程三、内容框架 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五、例外条款的规定 六、具体承诺七、争端解决机制 八、GATS的意义与缺陷九、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比较,何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服务贸易的定义,1美国贸易法对“服务”定义:产出非为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2

2、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发生的一种无形产品,非农业、非制造的无形产品。,服务贸易GATS分类,该11类为:,商业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 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销售服务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金融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其它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

3、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1982年后,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货物贸易逆差。,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一开始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竞争力薄弱;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后来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

4、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返 回,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

5、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1993年1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

6、rvice)。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二)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三)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

7、,初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四)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五)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的目标、宗旨及原则。(一)(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

8、”(scope and 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二)(第2-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三)(第16-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 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四)(第19-21条)为“逐步自由化”(

9、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五)(第22-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 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六)(第27-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 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仅是关贸总协定对货物贸易所确立的首要原则,

10、而且也是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unconditionally)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互惠与对等,拒绝”搭便车”(free rider)。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延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有豁免例外和边境贸易例外。,(2)透明度原则。第3条。各成员方的基本义务:立即公布相关措施。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新的立法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

11、修正及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设立咨询点(inquiry points)。如果其他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点。对于透明度原则,有“紧急状态下”和“保密材料”的豁免。,(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序言。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发达的成员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联络点。第3款专门为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参与服务贸易规定了优惠条件。对这些国家在接受各种谈判的具体承诺中的严重困难

12、给予特殊考虑。,(4)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第5条。对一体化协定的要求。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这类协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b.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新的歧视措施。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负有的义务。在各部门和分部门对协定外成员的壁垒总水平不得高于协定前的水平。同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增获的贸易利益不得谋求补偿。对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主要是通知与报告义务,以接受多方监督。,(5)国内规章。第6条。各成员方应保证各种有关服

13、务的一般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各成员方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误,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要求成员方应: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的能力);以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在发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种服务贸易的限制。,(6)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a.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b.

14、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服务时,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地位而进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活动.c.成员方还应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的透明度,即通知和报告义务。和第9条“商业惯例”。要求成员方对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来加以解决。,返 回,五、例外条款的规定,1.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主要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在三年过渡期内(1995-1997年),任

15、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但这种临时性安排在1997年后应停止。,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第12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但这些限制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应在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超过为解决收支困难而必要的程度

16、;应当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逐步取消限制措施。,3.政府采购与补贴。政府采购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不过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提供中商业销售的政府采购不在其内。协定第15条指出:“各成员方承认,在一定情况下,补贴会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果。”同时,应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其发展计划中的作用,应灵活考虑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需要。,4.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出现以下原因对服务贸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

17、命和健康;为防止欺诈与假冒行为或处理合同的违约事情;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公开后会使其基本安全利益遭受不利的资料;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设施供应而提供的服务;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服务;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为;不得阻止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一成员方因避免双重征税而实施差别待遇不作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待。,各成员方应制定各自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specific commitments)。承诺表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市场准入的内容限制和条件;

18、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要求;有关其他具体承诺的履行;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框架;各项承诺生效的日期。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总协定的附件并成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各成员方的承诺表分为两个单独栏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将能够开放的部门及给予国民待遇的资格条件等分别列出。,六、具体承诺,1.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各成员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的制度。第一、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成员国可以决定给予其他成员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期限、限制和条件,但不得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规定的标准。第二、在各成员国作出的市场准

19、入承诺的部门中,禁止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是数量限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资份额的限制。,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各成员国在其承诺表所列的服务部门中,根据该表所列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不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违反国民待遇;反之,如果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即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七、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

20、协议(DSU)所确立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磋商”和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作为专门针对服务贸易争端解决的条款,是上述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1.磋商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规定“当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成员提出请求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这类磋商。“若磋商未能取得圆满解决,在一成员方的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应与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果,受损害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停履行其对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义务。,2.仲裁,仲裁主要适用于

21、成员方之间就双方达成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的范围发生的争执。由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属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因此需确定某一措施是否属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围就是关键。如果成员间就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它们之间的这种协议范围一事达不成一致,则应允许其中任一成员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理事会应将此事项提交仲裁。仲裁人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3条“争端解决和实施”。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责任和特定义务,即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则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核投诉。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况严重到应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个或几个成员方对其他成

22、员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暂停实施。如果一成员方采用的某种措施与总协定并不抵触,但使另一成员方预期可得的合理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另一成员方也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交叉报复,即可以实施部门间的补偿或跨部门报复,这就使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到干扰。,3.争端解决,八、GATS的意义与缺陷,1.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2.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3.GATS对各方的约束力有限4.GATS附件的减让结果不尽如人意5.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继续,1.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有了第一个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服务贸易自身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服务交流

23、与合作,协调各成员方利益,2.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 来自竞争加剧带来的效率提高,有利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将从GATS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3.GATS对各方的约束力有限 普遍适用的规则(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有限,规则的严厉程度不高(允许各成员实施不符合、甚至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政策措施),许多方面(政府采购、补贴)没有规定原则和纪律。,4.GATS附件的减让结果不尽如人意 自由化含量低。减让的部门覆盖率不高,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差别较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不平衡。透明度不高。各国对服务贸易做出的承诺部门及其减让程度并没有提

24、供足够信息,特别是对于存在于大量限制和歧视的部门。减让对等性差。传统互惠的、对等的减让方法应用到服务贸易困难。焦点问题未明。没有类似货物贸易的关税约束来度量和比较。绝对的服务部门的对等互惠便变成了标准。发展中国家成员受益有限。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基本属于形式上的优惠,反而给了发达国家成员对等的借口,并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失掉了在其内部争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治推动力,受到开放服务部门的强烈压力。产生原因: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立场上的对立;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较多保留;国际服务贸易自身存在很多难点问题,如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与数据;,5.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继续 2000年2月25日

25、,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正式启动。谈判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规则制订”,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要价和出价”的市场准入谈判,在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上进行。2001年3月28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谈判进入第二阶段。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进入实质阶段。目前各成员都已提交最初要价单。,2005年12月,香港部长宣言。虽然农业是谈判的核心议题,服务贸易的谈判也成为了非常关键的谈判筹码。欧盟已经在降低农业进口关税上做出了让步,条件是WTO成员方同意服务贸易中的数字目标。双边要出价谈判方式依然是此次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主线。诸边谈判进展。截

26、至2006年3月,成员共提出20份诸边要价,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成员关心的金融、电信、能源、建筑、法律等部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也在自身关心的“模式四”(自然人移动)方面提出了诸边要价。,要价-出价的双边谈判,要价是指一成员根据自己的出口利益向其他WTO成员提出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要求。成员可以向不同成员提出不同的要价。出价是指一成员根据其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意向,参考收到的其他WTO成员对其的要价做出的,每个成员只有一份出价,对所有其他WTO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在本轮回合谈判结束前,每个成员都有修改和撤回出价的权力。目前有69个成员提交了最初出价,在此基础上又有32个成员提交了改进出价。本应该在2003年3月提交的最初出价仍有近11个WTO成员(主要是发展中成员)未提交(不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从目前成员提交的最初出价和改进出价的内容来看,成员出价的减让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只是对开放现状的描述,个别成员新出价的水平还不如其目前的开放水平。在教育、医疗和自然人移动等敏感领域的新出价很少。而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关系的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和印度关心的模式(跨境支付),除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略做姿态外,欧共体等发达成员的出价仍然保守,美国在自然人移动方面没有任何新的出价。,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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