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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主讲人 洪 永 红,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类型 二、提单运输三、租船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类型,是指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收取的合同。.
2、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或件杂货运输。.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二、提单运输,()提单概念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最早功能。.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最初是承运人免责证明,现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合同。.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是货物单据分开交付的结果。,提单
3、样本,(二)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或 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示提单(Order B/L).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 Foul B/L),.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Though B/L 或Transshipment),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
4、rt document or B/L或 Multimodal document or B/L).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其他几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等。,案例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三)提单保函和背书转让.保函。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提单的背书转
5、让。由于提单具有这种物权凭证的作用,因此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合法转让,等于货物的合法转让。提单转让有两种情况: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该提单,提单项下的货物也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第二,提单抵押转让。提单持有人,在收清货物抵押款后,应将提单背书,还给抵押申请人或由他指示的合法受让人。,(四)提单的主要内容1.托运人(Shipper)2.收货人(Consignee)交某公司(To A Co.),持有人(To Beareer),凭指示(To Order)3.船舶名称(Ocean Vessel)4.装货港(Port of Lading、卸货港(Port of Di
6、scharge)和最后卸货港(Final Destination)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6.提单签发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7.有关货物的事项 标志与件号(Marks&Nos),毛重(Gross Weight),尺码(Measrement),(五)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1.承运人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义务四项。第一适航义务,包括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第二妥善装卸和管理货物的义务;第三,签发提单;第四,不得不合理绕
7、航)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承运人其他权利:留置权;责任限制权利。,2.托运人权利义务)托运人的义务:提供约定货物;对其托运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并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体积等有关内容;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亏船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其支付的费用。)托运人的权利:有装运货物的权利;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而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案例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清
8、洁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发现货物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货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真实。请问法院将采纳谁的主张?为什么?,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六)关于提单的国际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1893美国哈特法及各国立法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1993年中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Ha
9、gue Rules)全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1921年海牙会议)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使船舶适航;妥善管货:即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我海商法在海牙规则增加一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但合理绕航除外(如海上救助)承运人责任期间:“装到卸”-船上吊杠“钩至钩”,岸上吊杆“舷到舷”,油轮“驳口到驳口”。包括装卸过程但不包括“装前卸后”,)承运人免责条款: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
10、、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火灾过失免责(除非故意);无过失免责,A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海上灾难、天灾、公敌行为、当局的扣押、检疫限制、罢工、暴动和骚乱、船舶潜在缺陷、B海上救助,C货方原因,如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适当、货物固有缺陷等(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管船不管货”。我国采过失责任)4)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5)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如隐瞒托运危险品,承运人可随时处理,如声明了危险品,在发生危险时,也可及时处理,而不负责任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索赔通知,1年内提出诉讼,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因
11、海牙规则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修改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参加会议的成员到过哥特兰岛的维斯比城,为借用中世纪维斯比海法之名声,故将该议定书称为维斯比规则,又称海牙维斯比规则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提单,本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提单,只要装运港位于缔约国。)集装箱条款。要求货方必须在提单上注明集装箱内所装载的货物件数,否则,则按集装箱作为一件单位计算。,)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以维护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合法权益。由初步证据变为最终证据。)诉讼时效和诉讼理由。新规定
12、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然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5)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维斯比规则第条第款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约430英镑),或毛量每公斤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6)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责任限制。“喜马拉雅条款”,可对船方雇佣人和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新规定,船方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可以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喜马拉雅条款,源自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该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为喜马拉雅号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舷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
13、忽免责条款,故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船长和水手认为,作为船公司的雇员,他们有权享受船票上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结果是阿德勒夫人胜诉。后来,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损害主体和事由),维斯比规则第三条:在本公约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以下条文:1.本公约
14、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海牙规则第四条: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3.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货物的范围,
15、规定了活动物和舱面货)承运人的责任: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废除了航行过失的免责,推定过失原则 火灾不免责 责任期间,“装至卸”为“接到交”(我海商法);承运人责任限制,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约提高25%),且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造成,则丧失限制的权利,按实赔偿。,)管辖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合同订立地;装运港或卸货港;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4)关于保函的效力。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出具保函,但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无效,赔偿第三者的损失。5)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即使承运人将全
16、部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对运输全程负责。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由1年改为2年,三、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
17、特殊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如波罗地海国际航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斯特拉尔(Austral)。,(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概念。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出租人负责为船舶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负责航行管理。出租人按合同要求提供整船出租,而不是出租部分舱位。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费,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费用、船员的工资、船员的伙食、燃料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定期租船合同的期限可长可
18、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三)光船租赁合同1.光船租赁合同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完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权。光船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出租人仅提供适航船舶和船舶有关文件证书,不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任命船长和船员。在租期内,船舶营运的一切开支由承租人承担。在租期内,发生海事请求权,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时,也只能扣押合同租用的船舶,而不能扣押出租人其他船舶,案例:中国某公司向
19、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到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港后发现啤酒变质。经在目的港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而在运输途中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2004)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质量问题.C、承运人对变质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 三
20、、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种类 特点:速度快、安全性高、破损率低、不受地面条件限制,适宜于鲜活、贵重物品 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和集中托运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是由航空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关于由航空公司将托人的货物由一国的航空站运到另一国的航空站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3.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一)华沙公约体制1.华沙公约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签订,为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我国1958加入该公约。2.海牙议
21、定书全称是修改1929年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于1955年签订,主要在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方面修改了华沙公约。我国1975。,3.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对华沙公约做了补充,区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国未加入(二)蒙特利尔公约体制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推动下,在加拿大通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2005年加入,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 1.概念。也称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航空运输单证。与提单不同,航空运单非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22、按照两个公约规定,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与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第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字交托运人。,2.航空运单的作用(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3)是记载收货人应负担运费和代理费用的凭证(4)是办理报关手续的基本凭证(5)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3.航空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航空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议定书删除);起运地和目的地;约定的经停地点;托运人、收货人、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点;货物的性质、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
23、码、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码、货物包装外表情况;如果运输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款人;如果是货款到付,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声明的货物价值;航空货运单的份数,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经过约定写明运输期限,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并声明运输受公约的有关责任制度规定的约束,(二)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义务1.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的义务(1)华沙公约的规定两项义务: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交货前办理海关、税务等等手续,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如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24、承担责任。(2)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基础上,还要求托运人对于其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等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准确性负责,如不正确、不完全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 按照两公约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启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3.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义务货物到达目的地,在缴纳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交货。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在货物应当到达之日起7日后仍为到达的,收货人有权依据运输合同行使权利,(三)承
25、运人责任与免责1承运人责任。根据两公约的规定,责任如下: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灭失或迟延交付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海牙议定书对承运人责任限制作了补充规定:如果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承运人、其受雇人员或其代理人员的蓄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不能适用华沙公约的有关责任限制规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责任限额每5年一次复审,依经济发展调整,2.承运人免责(1)华沙公约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证明自
26、己或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货物的灭火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造成。(2)蒙特利尔公约一般遵循华沙公约的过错推定原则,但对于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等实行严格责任,除非证明下列之一可免责: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战争;禁令,(四)索赔与诉讼时效 华沙公约规定,当货物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后,货方应先提出索赔,然后可在必要时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同时该公约还规定,收货人应该在货物收到后7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通知。如
27、果货物发生延期交货,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由其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改为14天21天。异议应写在运输凭证上或以书面提出。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两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所讼期限的计算方式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一、国际铁路货物运法概述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国际铁路货物运法概述,(一)国际铁路运输特点:1.货物的发运站、到达站、中转站或过境站不在同一国家
28、2.承运人是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公司3.在铁路轨距不同的国家之间,接货方应及时准备车辆,以便在更换轮或使用变距轮后继续运送4.综合了海运和空运的优点,(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特点:铁路运单是铁路运输承运人收到运输货物的凭证;铁路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法律效力,不能背书转让;铁路运单是铁路在到站据以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和交付货物的依据;铁路运单是出入沿途各国海关所需的证件;铁路运单的副本是买方支付货款的主要凭证,(二)铁路运输单证主要内容.必要记载事项。该内容包括:到站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
29、址,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零担货物的件数、包装标志,托运人负责装车时的车号及私有车辆的自重,单证明细表,托运人名称与地址。.根据需要填写的事项。该内容包括:货物交付方式,适用的运价规程,货物交付利息的金额数,托运人负责支付的费用,现款交付和运费的金额,托运人规定的运输线路和海关等。.可附加记载事项。该事项仅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承运人没有约束力。但其是托运人用以提示收货人有关货物的情况,如货物的来、去向及办理货物的保险手续等问题。,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一)国际货约(CIM)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在瑞典签订,1975年1月1日生效。该货约成员国包括了主要的欧洲国家,还有
30、西亚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西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28个国家。(二)国际货协(CMIC)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是由前苏联、波兰等国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国际货协1974年 7月 1日生效的修订本,其成员国主要是俄罗斯、东欧加上我国、蒙古、朝鲜、越南共计12国。我国于 l953年加入国际货协。,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托运人义务1 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填写的和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2.文件完整。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3货物的交付和拒收。不得托运不符规定的货物,贵重物品均应声明其价值 4运送费用支付和计算。
31、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等,发货人和收货人各自付 变更合同。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合同变更一次。,(三)承运人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责任范围:对货物损失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责;对遗失单证造成的损失负责;对未及时执行变更申请书的损失负责3.承运人的基本权利:留置权;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权 4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核查运单和货物;连带责任,由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承担,5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共10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类是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造成的6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基本采用足额赔偿的方
32、法,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四)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1.托运人和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2.铁路部门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予以答复3.诉讼时效为1年。发生现款交付之诉、原告要求收回由铁路出售货物的净收入的诉讼、故意致损之诉、欺诈行为之诉和转运前运输合同之诉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为年。
33、,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它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特点:.多式联运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集合起来,实现了“门到门运输“方式,这种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该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只需一次货物托运,多式联运合同规范全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总承运人和合同履行者,它可以参与或实际运输。,(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34、责任制度1.网状责任制(the Network System of Liability)国际商会国际联运公约草案公路运输:依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铁路运输:依国际铁运公约或国内法海上运输:依“海牙规则”或国内法航空运输:依“华沙公约”或国内法2.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The Modified)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国海商法合同法3.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4.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The Modified)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运),我国海商法第105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适用
35、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106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于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由总则、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等八个组成部分,共40条规定。
36、我国加入。(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从适用范围上讲,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必须位于缔约国境内。,(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托运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作成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多式联运单据包括15项内容,如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件
37、数,毛重,(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1责任期间。公约实行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责任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2赔偿范围。根据公约确定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责任限制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SDR,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 4.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责任原则(与汉堡规则责任原则相同),(四)托运人赔偿责任 1保证责任。托运人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
38、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数量及危险特性的陈述的准确无误;并应对违反这项保证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因托运人的过失或疏忽给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运送危险品的特殊规则。托运人将危险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告之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必要时应告之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否则,要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送这类货物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五)诉讼时效和管辖.诉讼时效。公约规定,任何争议,在2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则失去法律效力。但在货物交付后6个月内或在货物未交付时,在应交付之日后6个月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失去时效。.管辖权。公约规定,下列所在地法院是公约规定的有管辖权
39、法院:被告主要营业所在地法院;多式联运合同订立地法院;多式联运合同和单据中所载明的法院;货物接收和交付货物地法院。,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1.按运输方式划分:国际海运代理、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国际铁路运输代理、国际铁路联运代理、国际公路运输代理和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外贸代理)2.按客户划分:货主的货运代理和其他委托方的货运代理3.按代理身份划分: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
40、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装);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1、货运代理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大陆法的直接代理,英美法的显明代理2、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英美法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两种情形:(1)未公开身份的本人有权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具体计议,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并直接对第三人承担
41、责任;(2)第三人如果发现了未公开身份的本人的存在,可享有选择权,本人或代理人,(二)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1.无船承运人(美国)我2002国际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运输经营业务。是缔约承运人而非实际承运人2.多式联运经营人即是无船承运人负责按照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缔约承运人,(三)确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标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示范法1.货运代理是否签订了自己的全程多式联运提单2.是否收到了客户据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单据?3.是否以自己的雇员或设备执行部分运输任务?(如是,则是实际承运人)4.以什么方式收取费用?5.与客户以前是否交易,即其身份?6.商谈时其口头表述的确切术语是什么?,思考题,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运转的?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