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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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XX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六)按照规定应当事

3、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身份信息及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三)根据执法实际依法需要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4、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第七条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

5、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6、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示。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由相关承办处室通过厅机关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各承办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先行审查,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公示。第十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示。第十一条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名义作出的

7、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

8、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厅机关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示满1年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示的行政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六条各相关处室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处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第十七条各相关处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

9、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第十八条相关承办处室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公示或者不按要求公示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

10、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

11、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记录行为发生。第五条对以下行政执法内容应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 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厅领导逐级签署的审查意见

12、;5 .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6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1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 .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综合行政检查、各类专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政府、安委会(力、)、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方案等文件以及检查中所形成的书面记录;3 .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函)、电话记录、网站留言等,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以及所形成的书面记录;4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内部

13、程序审批意见、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5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第六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第七条对以下行政执法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2 .举行听证会议时;3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14、;2 .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3 .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4 .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5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时;6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时;7 .现场勘验时;8 .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9 .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措施时;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IL采取抽样取证过程中,原物不能抽样提取,须

15、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12 .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办公场所或者住所时;13 .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14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对查封、扣押财产或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监督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第九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记录仪一般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

16、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行为的;(六)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音像记录应当同时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双方情况。第十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17、,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部

18、门负责人报告,并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处室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厅机关应为各执法处室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至少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第十三条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

19、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备查。图片、音像等应刻制成光盘保存,并注明制片人、日期等随执法案卷一起存档。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修改、编辑、剪辑、删除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销毁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第十五条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随卷宗归档保存。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行政执法人

20、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十八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

21、进行管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XX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无故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五)未经厅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

22、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XX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3、,是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厅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第六条承办处室作

24、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XX:(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载明案件基本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

25、员资格情况;(二)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八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XX:(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七)行政执

26、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处有权向承办处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向执法人员询问了解,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十条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

27、意见;(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意见;(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在

28、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可以XX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政策法规处和承办处室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承办处室报送厅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决定。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

29、十五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承办处室自行负责。承办处室应当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制度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第十六条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L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申请部门申请时间案件名称拟决定事项名称案件情况(包括案件

30、基本事实、证据等)处罚依据执法人员情况姓名执法证号承办处室意见备注附件2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内应急法审()号按照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规定,我处对你处提交的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审核,提出以下意见:1. 2. 3. 4.5.政策法规处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政策法规处存档,一份交案件承办处室。附件3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行政执法类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行政许可L撤销行政许可的2.实行许可数量总量限制的许可事项3.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1.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

31、行纠正的3.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强制L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住他行政执法决定1.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说明:凡列入本清单的事项,作出相关决定决策前,应先经厅机关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处室意见与法制审查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附件4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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