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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4094汽车操纵
2、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GB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
3、物车辆标志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ISO5128:1980)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
4、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406车身反光标识QC/T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4 .2汽车motor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一一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
5、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3.2.1乘用车passenger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GB/T3730.12001第条3.2.2客车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1卧铺客车sleepercoach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2公共汽车publiccity-bus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6、。3.2.3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3730.12001第.2条3.2.4货车goods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3730.12001第.3条.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2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在其设
7、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 2.7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4. 2.8双燃料汽车dual-fuel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
8、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一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一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5. 2.9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5.3 .1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9、10%或10000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3.3.2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轴可转向;一一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一一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3半挂车semi-traile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5.4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
10、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较接列车。3.4. 1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1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cto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2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较接列车articulated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3.5.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
11、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3.6.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7. 7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
12、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8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4整车3
13、.8. 1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
14、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汽车乘用车客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货车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15、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i,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
16、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O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mmo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
17、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
18、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1.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4.2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机动车类型长宽高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2.501.001.40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
19、.501.502.00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0.00a2.503.00a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a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12.00m,高度限值为3.50m。4.3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o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o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rno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钱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
20、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4. 4轴荷和质量参数4.4. 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4.4.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2机动车在空载和
21、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它机动车20%注:对于较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较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3o1.1.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1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
22、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OnInI时核定3人。.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un时,每400mm核定1人。1.1.3 客车乘员数核定.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2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0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m2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m2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
23、B/T12428确定。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4以、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1.1.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2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3对带
24、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4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400mm,座椅深不应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5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6人。1.1.5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1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400mm且其与驾驶
25、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4.6 比功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o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7. 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25; 双层客车28一一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L
26、2倍以下的机动车30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L2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354.7.2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o4. 8图形和文字标志4.8. 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8.2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
27、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1.1.1 8.4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4.9外观1.1.1 1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
28、好,联结紧固,无缺损。1.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40mmo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20mmo4.10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1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l(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
29、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o4.13行驶轨迹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较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IlOmm,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220mm。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4.14其它要求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允许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5发动机5.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o5.
30、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5. 3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6转向系5.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允许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5.6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5.7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
31、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5.8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Wh的机动车20;b)三轮汽车45;c)其它机动车30oo5.9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5.10 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oo5.11 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5.12 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32、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o6. 9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6.10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以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z为10.60mo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
33、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O.80m(对较接客车和较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允许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GB15892004附录A。6. 1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检验方法见附录B。6.12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6.13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7制动系7.1基本要求机动车
34、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7. 1.1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7. 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7. 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7.1.1 4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7.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
35、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7.1.8 1.8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7.1.2
36、制动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7.1.3 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O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7.2.2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7.2.3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7.2.4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7.2.5 制动器应有磨损
37、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7.2.6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7.2.7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7.2.8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o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o7
38、.2.9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mm,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150mmo7.2.10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它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7.2.10 11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OO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
39、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7.2.11 12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不大于0.2So7.2.12 动7.3.1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7.3.2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7.3.3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7.4驻车制动7.4.
40、1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OOO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7.4.2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o7.4.3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
41、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1.1 4.4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7.5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400N)达到Iinin时,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7.6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
42、kPao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汽车列车、较接客车及较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kPao7.7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较接客车和较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7.8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7.9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43、7.10 10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OOO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7.11贮气筒1.1.1 11.1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源(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1.1.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o1.1.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44、。7.12制动报警装置7.12.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1.1.1 12.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
45、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7.12.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400kPa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7.12.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7.13.1行车制动性能检验.1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3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表3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205.02.5乘用车5020.019.02.5总质量不大于35(X)kg的低速货车309.08.02.5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X)kg的汽车5022.021.02.5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10.09.03.0两轮摩托车307.0边三轮摩托车308.02.5正三轮摩托车307.52.3轻便摩托车204.0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206.56.03.0手扶变型运输机206.52.3.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