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概论-第14章海上保险的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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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概论,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二、海上保险的范围三、海上保险的特点,教材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按照损害赔偿性质确定的,具有一定对价的,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或责任,以及与航海有关的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海上保险的范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凡合法的海事冒险,均可以依本法的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尤其下列各项更是如此:(1)海上危难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这些财产在该法中均称为可保财产;(

2、2)收益或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金钱利益,或预付款项、借款,或日用开支等,由于可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难而可能遭受影响者;(3)可保财产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承担责任的人,因海上危难而可能对第三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者。”,20世纪60年代之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的巨大变化,表现有以下三方面:(一)承保标的的范围扩大(二)承保风险的范围扩展(三)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的变革,三、海上保险的特点,(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二)保险标的的流动性(三)被保险人的多变性(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五)海上保险的国际性,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种类,一、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二、海上保险的种类,一、海上保险的分

3、类方法,海上保险的分类,是建立在前述一般保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具体的分类标准所作出的进一步的划分。但是,不论釆用何种方法或标准,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分类的依据。,(一)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1运输货物保险(Cargo Insurance)2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3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4碰撞责任保险(Collision Liability Insurance)5保障与赔偿保险(Pr

4、otectionIndemnity Liability Insurance)6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Offshore Oil ExplorationProduction Insurance),1运输货物保险(Cargo Insurance),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承保的货物一般为进出口货物,也包括非贸易货物,如援助物资、展览品、现钞、艺术品、各种资料、私人行李或用具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按航程保险方式投保,有以下四种形式:(1)船名已定保险。(2)船名未定保险。(3)预约保险。(4)流动保险。,2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船舶

5、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船舶,除了船体以外,还包括机器、锅炉、设备、燃料,以及供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商船,如各种货船、客船等,一类为特殊用途船,如油轮、渔船、游船等。,3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运费保险是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中的运费是指承运人为他人运送货物所得的报酬。能够成为运费保险标的的运费,通常只是在目的港支付的到付运费。除此之外,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还存在一种租船运费,亦称船舶租金,它是指船东以整个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出租给他人而收取的报酬,以这种报酬为保险标的投保

6、的运费保险,被称为租船运费保险。由于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运费保险单大都以船舶保险单作为基本保险单,然后附贴运费保险条款。,4碰撞责任保险(Collision Liability Insurance),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船舶在海上航行,因技术上的原因或其他无法预防、控制的偶发事故的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损失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5保障与赔偿保险(ProtectionIndemnity Liability Insurance),保障与赔偿保险,简称保赔保险。这种保险起初由船东相互保险组织船东保险协会负责承办。

7、由参加协会的船东会员相互提供资金,共同承担那些不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的,包括由于航运管理上的错误和疏忽等原因引起的,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近十几年来,一些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把经过选择的一部分保障与赔偿责任,通过协议从船东相互保险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并向保险公司交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船东相互保险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保险,虽然被列为海上保险范畴,但它承保的危险是海上保险一般不予承担的危险。,6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Offshore Oil ExplorationProduction Insurance),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不但技术复杂,投资额高,而且风险

8、很大。开发海上石油从勘探开始,到打井探油、建设油田,进而生产石油直至油井枯竭报废为止,其全部工程的投资、财产设备以及各种费用和责任风险通常都进行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涉及到船舶设备、费用、责任、工程建设和投资风险等各种内容。,(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划分,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定值保险亦称“约定价值保险”,是指海上保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保险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的依据的一种保险。2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定保

9、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保险费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划分,1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2期间保险(Time Insurance)3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第三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二、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二)买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二、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一)保证贸易商的正常经营(二)有助于提高贸易商的竞争力(三)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四)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三、海

10、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一)国际贸易决定了海上保险存在的必然性(二)国际贸易货物(包括费用支出)及船舶等是海土保险的主要标的(三)海上保险为国际贸易提供不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费用,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风险,海上风险,根据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致或航海时发生的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捕获、禁止以及君王和人民的扣押、抛弃,船员的故意行为及其他类似风险,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其他风险。,广义的海上风险,狭义的海上风险

11、,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投弃、火灾、爆炸、吊索损害、海盗行为、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沾污、受潮受热、串味。,战争风险、罢工风险、拒收风险,海上风险的分类,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是什么?有哪些?,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会造成物质毁损和人身伤害。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

12、泥石流,海上风险,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根据英国1982年1月1日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或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等。,海上风险,浪击落海 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意外事故是什么?有哪些?,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13、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坍塌,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根据英国1982年1月1日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除了船舶、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属意外事故外,尚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也属意外事故的范畴。,火灾 火灾是指由于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常因下列原因引起火灾:由于闪电、雷击引起船、货火灾

14、。货物受海水浸湿温热而致起火。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火灾。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修理,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如电焊引起火灾。,搁浅 搁浅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牢牢地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触礁 触礁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鱼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沉没 沉没是指船舶因海水浸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已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碰撞 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

15、、流冰等,发生的猛烈接触,由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倾覆 倾覆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沾污、串味而造成的损失。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是否是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偷窃 指整件货物或包装货物的一部分被人暗中窃取造成的损失,偷窃不包括公开的攻击性的劫夺。,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提货不着 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明原因被遗失,造成货物未能

16、运抵目的地,或运抵目的地时发现整件短少,没能交付给收货人的损失。,渗漏 指盛在容器中的流质或半流质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造成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短量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发生的包装内货物数量短少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碰损 主要是指金属和金属制品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振动、颠簸、碰撞、受压等而造成的凹瘪、变形的损失。,破碎 是指易碎物品在运输途中因搬运、装卸不慎以及受到振动、颠簸、碰撞、受压等而造成的货物本身破碎和破裂。如:玻璃制品、工艺品等。,钩损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淡水雨淋

17、 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雪溶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fresh water)含盐量小于500mg/L的水。人们通常的饮用水都是淡水。地球上水的总量为14亿立方千米,淡水储量仅占全球总水量的2.53,而且其中的68.7又属于固体冰川,分布在难以利用的高山和南、北两极地区,还有一部分淡水埋藏于地下很深的地方,很难进行开采。目前,人类可以直接利用的淡水约占地球总水量的0.77%。,生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生锈是指货物在装运时无生锈现象,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受潮或者运输工具进水导致生锈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沾污 是指货物同其他物质接触而受污染。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

18、被油类或者带色的物质污染造成的损失。,受潮受热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变化,或因船上通风设备失灵所致的仓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所致的损失。木制品:家具,木材,木饰品等 皮革制品:衣服,鞋业,皮具沙发等 农产品:水果,香料,烟草等。,串味 串味指货物受其他带异味的物质影响失去原味,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例如:茶叶和樟脑丸放在一起,会使茶叶吸收樟脑丸的气味而失去饮用价值。,战争风险 是指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及各种战争武器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如:2003年3月20日的伊拉克战争,给我国很多往中东地区出口货物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运费上涨、保险费上涨、风险增大、

19、出口量减少等等。,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罢工风险 是指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拒收风险 拒收是指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者进口国的买家拒绝接收货物。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外贸出口企业分担风险的政策保险公司,据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透露,2008年厦门信保受理拒收案件39宗,报损金额约300多万美元,2009年1-4月份,受理的拒收案件就达到15宗,累计报损金额则超过了2008年全年水平。而这还不包括未找厦门信保投保的遭“拒收”企业。,二、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海上损失的概念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灾害事故等造成的损害与灭失称为

20、海上损失。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是与海上运输有关联的海陆连接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与灭失,也属于海上损失的范围。,根据损失的原因分类,海上损失的分类,三、各种海上损失的简介,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实际全损,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即被保险人不可恢复地丧失标的所有权。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21、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船舱进水,食盐被海水全部溶解。载货船舶遇难,货物随同船舶沉入海底无法打捞。,(2)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实体虽然存在但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成硬块。牛皮被海水浸蚀、腐烂发臭。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全无。,(3)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即被保险人无可弥补地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例如:战时货物被敌

22、国所捕获或没收。,(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如果船舶失踪而致全损,则船载货物也可构成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1)实际损失不可避免。(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和续运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如:船舶在航行途中意外搁浅,船壳严重损坏,船上所载水果部分腐烂,由于船所处的位置远离正常航道,且当时气候条件恶劣,无法对船舶进行救助,因

23、而将不可避免出现船舶沉没、货物全损的结果。,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1)被保险人选择恢复和修理保险标的,按实际损失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选择索赔全部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遭受到严重损失,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即之前的单独海损。部分损失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即保险标

24、的因保险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单独海损这个词的含义是指货物遭受的这种部分损失不是由大家来分摊这项损失,而是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承担的部分损失,是为了与共同海损相区分。,保险人对部分损失的赔偿常采用下列几种方式处理:(1)部分损失绝对不予赔偿。(3)部分损失给予赔偿,但对未达到约定的百分比或者金额的部分损失不赔,已达到或超过约定百分比或者金额的部分损失,全部予以赔偿,即相对免赔额的规定。(4)部分损失给予赔偿,但对没有超过约定的金额或百分比的部分损失不赔,保险人只赔偿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部分损失,即绝对免赔额的规定。(5)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由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均予

25、赔偿。,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海上保险保障的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共 同 海 损 牺 牲,共 同 海 损 费 用,共 同 海 损 分 摊,1,2,3,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如下:(1)抛弃:指抛弃船上载运的货物或船舶物料。(2)救火:为扑灭船上的大火向货舱内灌浇海水等造成舱内货物或船舶的损失。(3)自动搁浅:为了防止造成海洋污染而使船舶人为搁浅。(4)起浮脱浅:船舶搁浅后

26、,采取紧急措施起浮脱浅。(5)船舶在避难港卸货、重装货物时造成船舶和货物的损失。(6)燃料不够将船上货物或船舶物料当做燃料,以保证船舶继续航行(7)割断锚链:为避免发生碰撞,停泊的船舶来不及进行正常起锚,有意识地砍断锚链、丢弃锚具,以便船舶启动,造成的断链弃锚损失。,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避免共同危险由船方采取措施而支出的特别费用。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有:(1)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了严重的危险不能继续航行,必须立即驶入避难港修理,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卸载、重装货物的费用、船舶修理的费用等。(2)杂项费用:与处理共同海损有关的费用。损失检验费、共同海损理算费用等等。,共同

27、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只要是合理做出或支付的就应当由当时在船上的所有获益方按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如: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救,火势就会蔓延,波及全船,所以因救火所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应为共同海损牺牲。注意:臆测的危险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如:在航行中,船长看到货舱的通风孔冒气,误认为是烟,便往货舱灌水,后确认并未发生过火灾,因此造成的货物水残损失不能称为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28、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有意识”:用以区分与意外的损失。如:船舶搁浅、船底划破,货物遭受海水水渍属意外事故,货物损失由货主自行承担。如果是为了起浮船舶,抛弃船上的货物以减轻船载,被抛弃的货物损失是有意做出的,应由船方、货方共同分摊。“合理”:在采取措施的当时看,措施是有成效和节约的。如:为减轻船载所抛弃的货物应是体积重、价值低的货物。,(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额外支付:是指船舶的正常运营核算以外的费用。如: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严重机损,影响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危险,驶靠避难港修理,由此支付的船员工资等费用属共同海损费用。但是如果上述避难港就是船舶航

29、行计划中的中途停靠港口,则只要驶往该港口的费用不超过原定的运营费用,则不成为共同海损费用。,(4)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如:船舶在航行中船底受损需要修理,为了修理船舶,必须将船舱内的货物卸下,卸货的费用是可列为共同海损。若货物在避难港存仓期间,仓库起火造成货物的损失,不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不能列为共同海损。,(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的。共同海损是由受益方共同分摊,因此,必须要有受益方,才有所谓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有当共同海损的抢救措施成功,避免了船和货

30、同归于尽的局面,才存在受益方。如果全船覆没,船与货遭受全损,就不存在受益方,也就没有共同海损。,四、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费用的简介,海上风险除了会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会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因在发生海上危险事故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会引起费用的增加。在海洋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续运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

31、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海上救助 为了鼓励人们对海上遇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进行救助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救助是一种应尽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任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都有义务和责任援助其他遇难船舶,如果对遇难船舶见死不救,根据国际法的原则,轻者吊销船长船员的资格证书,重者则基于刑事处分。由于救助人在进行海上救助时,常承担巨大的风险,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法律赋予了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续运费用,续运费用:因保单承保风险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运输在非保单载明的

32、目的地港口或地方终止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卸货费用、仓储费用及继续运往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的费用等额外费用统称为续运费用。特别费用:我国保险条款关于特别费用的规定是: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为特别费用。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查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等。,海损理算师,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海损理算是一门特殊的业务。从事此项业务的人被称为海损理算师。在中国,目前专业从事海损理算业务人数并不是很多。,一、运输保险简介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简介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四、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五、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费用,作 业,简述海洋货运保险中的意外事故都有哪些?并对每种事故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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