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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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用,青浦税务局 二一三年六月,目 录,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一、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外国企

2、业分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国际运输企业 营业代理人 其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基本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3、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低税率20%,根据税法相关减免规定减按10%征收。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5%。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

4、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又称预提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征税对象与税率三个关键词:所得来源地、机构场所、实际联系,三、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

5、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注意,这里指的是所得来源地,而非纳税地点,实例判断:,错误。青岛海尔集团是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错误。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适用25的税率,正确。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根据规定减按10%),1.青岛海尔集团向德国w公司提供“海尔”冰箱售后服务,双方约定服务地点是德国汉堡w公司内,青岛海尔集团该笔业务不应依照中国的税法缴纳企业

6、所得税,2.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向河北冀东机动车公司销售汽车30辆,双方约定交货地点是天津新港码头A仓库,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3.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收到北京现代汽车公司支付给韩国现代集团的汽车商标权使用费100万元,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4.英国A保险公司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收取保险费300万元,英国A保险公司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贸出证,源泉扣缴,提供劳务,税收协定,三、非居民企业

7、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一)非贸出证,1.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需要办理非贸出证?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

8、易行为);(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此外,在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

9、税务证明。(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一)非贸出证,(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

10、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2.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非贸出证,(二)源泉扣缴,基本概念:源泉扣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缴管理的一种征收方法扣缴项目: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

11、扣缴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源泉扣缴,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如:某香港母公司获得其境内子公司2010年度税后分红5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由支付人境内子公司进行代扣代缴。(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

12、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日本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B公司100%股份给某境内C公司,初始投资为200万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600-200)*10%=40万元,由受让人境内C公司进行代扣代缴。(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财产转让,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不动产转让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源泉扣缴项目及政策梳理,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

13、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1)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未依法扣缴: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如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按

14、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认,属来源于境内所得,因受让方属境外企业无法进行代扣代缴,则由非居民企业至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人、被投资企业作代扣代缴。,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4)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15、,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M公司于2005年成立,初始投资为100万美元,投资方为日本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该投资方于2008年进行增资,投入200万日币。2011年A公司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境内B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上月M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评估报告显

16、示其房产、土地等存在增值,评估价格为9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价:1000/6.3=158.73万美元计算股权成本价:100+200/89.8=102.23万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58.73-102.23=56.5万美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6.5*6.3*10%=35.6万元,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计算),(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

17、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6)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7)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

18、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2.特许权使用费,定义:(1)税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协定: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项目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实务中多以销售收入的一

19、定比例提成反映,如按照2010年销售额的2%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

20、,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2.特许权使用费,3.股息,定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21、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企业)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个人)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者再投资,分为分配和转增投资两项业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须交税。,4.利息,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免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

22、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5.租金,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5.租金,(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

23、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

24、得税。,征收管理,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有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并且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的外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

25、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征收管理,5.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6.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26、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8.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征收管理,9.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

27、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备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28、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源泉扣缴涉税事项,提交材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合同或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及相

29、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期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为中国境内企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后30天内,其它项目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流程:第一税务所回复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三)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

30、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三)提供劳务,核定利润率:1、从事承

31、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提供劳务,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

32、义务人。但必须满足实施条例10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境内外劳务的判定:凡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

33、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提供劳务,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4、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35、,提供劳务涉税事项,提交材料: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合同或协议(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3)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1)原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份);(3)变更合同或协议;期限: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

36、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流程:第一税务所回复方式: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劳务。提交资料: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表(2份);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已备案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

37、、国籍、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2)与境外非居民关于项目的联系沟通记录(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会议记录等);(3)与境外非居民签订的相关合同;(4)如涉及设计、测试、检验、调研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分析报告;(5)承诺书(业务均发生在境外且系真实发生)。期限: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38、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征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提交材料: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已备案复印件。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税务事项告知书(非居民核定征收),(四)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待遇不自动执行: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

39、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国际运输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和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非国际运输所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四)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分为审批类与备案类

40、两种:审批类参照第九条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条款享受低于10%的低税率优惠待遇)如根据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国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则所征税款为股息总额的5%。备案类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两个条款关于不予征税或限制征税的优惠协定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此类积极所得,税收协定都称之为营业利润,我国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是对方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成为我国

41、对这类积极所得有无征税权的关键。同时采用两个标准:一是目的性判断,看这个营业场所是不是临时性的;二是时间判断,看这个营业场所经营时间是否超过协定规定的时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0号)。办理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

42、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项目(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税收协定涉税事项,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份;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份(区分对方为企业或个人进行填报)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或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准书)、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6、税务机关要求的

43、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分局局长回复方式: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办理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项目(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包括: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除上述三项和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范围审批类以外的其他税收协

44、定条款。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3份;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已签收复印件;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期限: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回复方式: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及国际海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

45、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办理条件: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

46、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提交资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2份)3、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4)、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

47、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5、代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船籍证明(首站办理必需)或租赁合同(首站办理必需)原件及复印件;7、运输合同或提单、行程等原件及复印件。,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传资料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及国际海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xls

48、,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

49、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税单原件、复印件;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4、发票;,5、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办理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前未曾提供过的,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6、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已审批复印件;7、若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已备案复印件;8、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

50、供营业税减免、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9、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增值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10、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11、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外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准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12、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另外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资委的批复)、章程;购买方企业批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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