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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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10,2,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3,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3)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18个 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4,2、专利

2、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5,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6,(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法规 条约

3、共八章,前三章涉及申请程序。其它法规:PCT实施细则,PCT行政规程。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受理局指南,PCT检索指南,PCT初步审查指南。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7,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1)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 传统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 阶段。图示,8,(月),传统的专利体系,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22或提交要求书,9,(2)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10,(3)PCT申请程序中的

4、职能机构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 CA、FI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指定局(DO):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11,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997年7月1日起

5、PCT适用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5年受理国际申请2438件 2005年指定中国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 40804件。中国历年受理国际申请数量图示 外国人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比较图示,12,13,14,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15,一、国际阶段,16,1、提出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1

6、7,(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附图 序列表(电子形式)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18,(5)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EA 欧亚专利*EP 欧洲专利*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

7、利(OAPI专利)保护类型的确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 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19,(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优先权声明(细则4.10)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 或国际申请;-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2、优先权文件(细则17.1)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 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20,(7)国际申请的费用 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 费用标准、货币

8、种类 传送费 CNY500,检索费 CNY2100,国际申请费 CHF1400(附加费CHF15/页),USD1086(附加费USD12/页)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交费时间、地点 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 CNY 1500 手续费 CHF200(USD155)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21,(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 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 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22

9、,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使用规定语言;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写明申请人姓名;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23,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4

10、/001234 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4(01.10.2004)01.Oct.2004(01.10.2004),24,(2)形式审查 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细则20.2)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其它后交申请文件的处理(细则20.2)-以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后提交的文件不予考虑。c.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25,(3)优先

11、权要求的审查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 未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26,(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5)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检索本(

12、复制件)-国际检索单位,27,3、国际检索,(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 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 可以作出选择(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 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28,(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2005年4

13、月1日关于序列表审查的规定 序列表不合格或缺少电子形式序列表的处理:通知 申请人补交,并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29,(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 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 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30,(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

14、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即国际申请应当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异议程序,31,(6)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 PCT/ISA/220、PCT/ISA/210表,报告的语言及份数,32,(7)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PCT/ISA/237表 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 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33,(8)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

15、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 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 先权日起30个月),34,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 2004.1.1 2005.1.1 2005.5.1 2005.7.1(2)

16、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4)修改的必要性,35,5、国际公布,(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公布语种 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八种语言(3)公布形式和内容 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 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 容。,36,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 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优先权日

17、起19个月内 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 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 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手续费CHF200(USD155)审查费CNY 1500,37,(2)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18、)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初步审查,38,(3)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启动审查(细则第69.1)*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 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 书面意见:*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申请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细则第68条)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39,(5)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a.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 b.报告的内容:PCT/IPE

19、A/416、PCT/IPEA/409表,c.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 的附件(6)报告的传送和利用:送申请人、国际局指定局,40,7、撤回,(1)允许撤回的内容 a.撤回国际申请 b.撤回指定 c.撤回优先权要求 d.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2)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a.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 指定国办理。b.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 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 而定。,41,c.撤回通告的签字 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 人代表 d.撤回通告的效力 撤回自PCT国际单

20、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 求,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 到达国际局;对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23条(2)或第40条(2)提前 启动国家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上述撤回没有效力。,42,8、变更,(1)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2)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3)提交地点 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4)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 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 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增加新申

21、请人,需附委托书,43,二、国家阶段,44,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1条)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国家 阶段的期限。(3)各缔约国的有关规定(见表),45,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缴纳国家费用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CN细则第101、104条)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b.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CN细则第102条)c.某些手续可以随后补正(CN细则第103条)d.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CN细则第108条)e.提交文件的方式,提交日及缴费日的确定,46,谢 谢!PCT处 刘小宁 电话:6208828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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