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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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商 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学习目标,(一)知识目标理解合同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掌握合同的形式、内容、效力、履行和抗辩;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等内容;熟悉各国关于债权让与规定的区别。(二)技能目标具备违约时灵活运用各种救济措施的能力;具备应对国际商务谈判和解决商务纠纷的能力。,第一节 概 述,一、合同的概念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三、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一、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2、某事的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旨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利益互换并不是合同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了。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为当事人各方之间无利益互换的协议(如赠与协议)是有效协议。,(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中传统的合同概念是将其定义为“能够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英美法系现代较为流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合同定义为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协议。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现代定义在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比传统的定义更准确、更全面,有和大陆法系相互靠拢的趋势。,(三)中国法有关合同的概念中国现今合同立法和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概念,是在借

3、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历史演变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大体来说,到目前为止,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4世纪法则区别说产生直到16世纪当事人意思自治说出现。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中叶以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为指导,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从20世纪中叶开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4、,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两者有机结合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三、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与西方相比,中国合同法形成得比较晚。在清朝末年之前,中国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合同法。后来,清朝和民国政府在民法中对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内容较为详尽。1930年,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典中的债篇,除设有合同的一般通则之外,还有买卖合同等四种具名合同的具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主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行政条例和规章。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该法借鉴和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理论的基础和国际商事合同的精髓,体现了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一面。,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二、承

5、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4要约的生效时间和法律效力5要约的法律效力的终止,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有效要件3承诺的方式4承诺的生效时间5承诺的撤回,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二、有关错误的规定三、诈欺四、胁迫,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自然人1大陆法系的规定2英美法系的规定3中国法的规定,(二)法人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3中国法的规定,二、有关误解的规定1法国法的规定2德国法的规定3英国法的规定4美国法的规定5中国法的规定,三、欺诈1法国法的规定2德国法的规定3英美法系的规定4中国法的规定,四、胁迫1法国法的规定2英美法

6、系的规定3中国法的规定,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责任的免除,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一)实际履行原则(二)全面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二)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三、合同履行责任的免除(一)情势变更原则(二)不可抗力原则(三)合同落空原则英美法系规定合同落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违法2合同履行的特定物灭失或无法使用3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4

7、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第五节 合同的让与,一、合同让与的概念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一、合同让与的概念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是合同的客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让与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称为债权让与;第二种是原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称为债务承担。,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又称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债权让与时,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以将

8、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债权人债权的转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提起诉讼。债权让与涉及三个当事人:一是让与人,即出让债权的当事人;二是受让人,即从债权转让中取得债权的当事人;三是债务人,即因债权人让与债权而需向新的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人。,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承担只是变更了债务人,而债务的内容没有改变。债务承担合同中涉及三个当事人:一是原债务人,即债务让与人;二是新债务人,即债务承担人;三是债权人。债务承担即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新债务

9、人被称为承担人。与债权让与不同,债权让与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但债务转移却是更换债务人,不同的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可能不同,而这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要求。,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救济,一、合同的法定解除二、损害赔偿三、实际履行四、违约金,一、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对法定解除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

10、常常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鉴于以上考虑,对非违约一方的法定解除权,各国均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即令违约方对其违约进行金钱上的赔付。各国法律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各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系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的事实;二是必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三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英美法系则认为,只要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不论损害是否实际发生,对方都可以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三、实际履行实际履

11、行,即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让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救济方式。传统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做法。简单而言,在违约的责任体系当中,大陆法系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以实际履行为例外。,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仅仅具有惩罚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只能是补偿性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所谓违约金的惩罚性,是指对债务人违约的惩罚,除了支付违约金外

12、,违约方仍须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谓违约金的赔偿性,是指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其功能是为了补偿另一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应大体相当,且不能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本章小结,当今社会,无论社会制度,法系,种族,语言,文化等如何不同,在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国际商务交往中都离不开合同,有的西方学者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法是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从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消灭。往往要出现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让与,合同的违约以及违约救济等复杂的情况。一个有效合同通常要

13、具备以下条件,合同必须有对价和要因,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真实。,影响合同的效力除当事人自身的资格之外,合同订立时出现的错误,诈欺,胁迫,显失公平等瑕疵时,合同需要变更,撤销,甚至是无效。在大陆法系中,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便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的补救方法解除合同,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的处理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而出现的履行障碍等履行责任,才是有利于国际商务交往,促进公平交易。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有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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