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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根据产品
2、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 .答(1)甲的看法正确。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2
3、)丙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2 .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本案中的甲乙两债权人分别于5月20日、2月30日向债务人宏发公司提出相应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因此其行为符合规定。(3)丙的
4、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司分立的,分立前存在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宏发公司分立为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作为分立后的公司,两公司无权拒绝债权人丙的要求。3 .答: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理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作为日常管理部门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向竞争的业务。本案中的李某作为甲公司的经理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应认定违法。其因此所获得的所得一律收归甲公司所有。4 .解析:(1)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符合公
5、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5 .解析:(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故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
6、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太平公司股东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5)太平公司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第三章代理法一、判断题1 .错2.对3.错4.错5.错6.对二、单项选择题1.B2.D3.A4.D5.A6.B7.B三、多项选择题I.ABCD2.ABCD3.AB4.BC5.AC四、案例分析题1 .答:
7、刘某与胡某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代理人不得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本案中,刘某与第三人胡某为谋私利恶意串通损害本人李某的利益,显属无效。本案的李某可以单方解除与刘某的代理合同,撤销与胡某的买卖关系,同时还可以要求刘某与胡某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 .答:(1)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张某没有代理权但其手中持有的有效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这种无权代理在代理法称为表见代理。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则: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本案中在张某虽无代理权,但第三人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张某代表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有效。(2)本案
8、甲商贸公司在承担了合同义务后可以向张某追索相关利益,由于本案的张某有明显的诈骗之嫌,因此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3 .答:根据代理法理论,代理人负有向被代理人披露与通知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本案原告RoY在明知该土地价格将会迅速上涨的事实时未完全披露和通知被代理人,因此被代理人有权撤销合同。4 .答:以大陆法系的标准为前提答此题。甲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因为代理人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的,属简接代理。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水泥厂和乙公司,因此水泥厂在合同生效后应将水泥发往乙公司,而不是甲公司。水泥厂与甲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甲公司有权拒收货物。第四章国
9、际商事合同法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对5.对6.对7.对8.对9.错二、单项选择题1.B2.C3.C4.C5.B6.A7.C8.C9.D10.C11.D12.D三、多项选择题1.ABD2.AC3.BD4.AB5.BCD6.BCD7.AD8.BCD9.ACD10.BCD11.ACD12.BD13.ABE四、案例分析题1 .答:(1)不成立。对甲的要约乙改变了价格条款,构成了新要约。因此甲、乙合同不成立。(2)合同不成立。根据规定由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在一般情况下为新要约。本案中甲的要约期限为一周,即截止到3月8日,但乙方在3月10日才予以回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双方合同没有
10、成立。(3)甲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乙公司在3月3日派人直接提货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而甲公司无货可交,构成违约,由此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 .答:(1)存在合同关系理由:合同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本案中M公司9月15日致电的内容应认定为要约,C公司17日的复电因其改变了M公司要约中的交货日期,应认定为新要约,M公司9月20日的回复因改变了C公司要约中的价格条款,认定为新要约,而C公司的回电拒绝了M公司的建议,其行为为要约行为。再看最后M公司9月27日的来电与C公司上述的要约内涵一致,因此M公司的来电构成承诺,合同成立。(2) C公司的诉请可以
11、为:a确认合同成立;b要求M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迟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C办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3)略3 .答:不可以。所谓欺诈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出的欺诈性陈述。本案N是受其姐夫的引诱签发本票。本票的持有人与N之间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欺诈行为,因而N无权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4 .答:A公司无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它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本案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而卖方推迟到10月7日,
12、虽已违约,但卖方的迟延装船并不剥夺买方狗经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而有权期待的利润,因此,卖方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也就无权解除合同。5 .答:根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1)有损害事实,(2)归责于债务人的过错,(3)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因被告的无故绕航造成原告损失4000美元,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6 .答:我方对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接受。理由: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其中乙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以外事故,使合同不能暗示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案西欧公司本身未存在上述事故,而是其供应商发生
13、爆炸事故,导致该供应商无法向西欧公司交货,对此事件不能认定为我方与西欧公司之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公司可以拒绝该主张。由于西欧公司己经违约,该标的属于种类物,可以实际履行,加上该标的的价格上涨,我方可以向西欧公司主张实际履行同时要去对方承担因迟延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7 .答:甲乙公司的合同不成立。本案乙方逾期做出承诺,甲未置可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的一般为新要约。因此可以认定乙方的逾期承诺为新要约,双方合同不成立。如果甲方收到承诺后,当即回电表示接受,则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8 .答:根据公约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及时到
14、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甲在接到乙方的由于快递公司职员的疏忽而迟到的承诺,并未表示拒绝,因此该承诺有效,双方合同成立。如果甲接到快递后于次日电话通知乙不接受该承诺的,双方合同不成立。9 .解析:(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属于要约。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
15、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乙双方虽未按约定书面合同,但乙己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也接受,并未及时提出异议,所以合同成立。(3)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
16、法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错5.对二、单项选择题1.A2.B3.A4.C5.B6.B7.B8.A9.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D3.ABC4.CD5.ABC四、案例分析题1.答:合同未成立。理由是:德商7月16日的发盘因我方改变了价格条款,增加解决争议的条款而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我方17日的发盘,对于此发盘也被德商拒绝了。我方在19日回复同意德商的16日的发盘,而16日发盘在我方拒绝时已经失效,因此我方19日的接受仅仅为新的发盘。呢难没有接受,双方合同没有成立。对于该合同的不成立,我方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我方在接收时写明同意19日回电而不是16日的发盘,那么我方就可以与德商形成合同
17、关系了。2答:(1)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有效承诺。因为它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为新要约。(2)乙公司的承诺有效。理由:在甲方要约的有效期内,乙方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的意思。因此该承诺有效。(3)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在双方的磋商中有甲方的要约与乙方的有效承诺,该合同是成立的。(4)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乙公司还能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或减少价金等违约救济措施3 .答:马来西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理由是:本案的关键是万里鞋业是否出现了预期违约的行为。根据公约规定与其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乙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来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
18、合同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当出现严重的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以至于到达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时,则另一方还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中止履行合同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时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的万里鞋业并没有出现能力或信用方面的严重缺陷,该公司也没有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相反该公司还说明了其生产能力及速度,因此马来西亚公司直接解除合同本身即是一种违约行为,它无权撤销合同,合同依然存在,
19、马来西亚公司应承担不履行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4 .答:(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撤销。该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理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明确规定有效期,根据公约的明确有效期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规定,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无权撤销要约。(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上述解答,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既然未被撤销,而韩国朴氏公司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那么两公司之间就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5 .答:G商的要求不成立。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在下列情况下,卖
20、方可以不承担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义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本案中中国A公司被诉侵犯德商G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侵权的发生是由于我方A公司遵照法国商人F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属于上述卖方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因此中国A公司对此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 .答:(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未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则,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因其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乙公司的观点不正确。甲公司违约在先是事实,但在甲公司违约后,乙公司通
21、过修改合同的交货时间延续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因甲公司的违约直接宣告合同解除,因此甲方违约以后,双方合同关系依然保持。(3)本案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的,则应优先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以运交费买方的时候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甲公司的木材通过联运运往乙方,双方又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因此该批木材的风险自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定交给铁路部门时转移给乙公司。给皮木材的损失是发生在自大连至纽约的海上运输中,此时的货
22、物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7 .答:(1)A公司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种权利或要求是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a若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的国家法律;b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本案中中国B公司在进口货物时明确约定将转售土耳其并在土耳其境内使用,但后来转售意大利。对于此种改变A公司是不知情的,因此本案应根据预期的转售国法律即土耳其法律决定A公司是否违反了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显然A公
23、司未违约。(2)A公司可以拒绝意大利厂商的专利权侵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卖方可不承担上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义务.本案中意大利厂商的一项专利在中国境内已经注册,作为买方的中方应该知道此项事实,后由于转口贸易的变化,导致机床工艺侵权,买方是存在过错的,在此前提下卖方日本公司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应由中方承担。(3)略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判断题1.错Z对3.错4.对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A3.B4.D5.B三、多项选择题1.AD2.BC3.BCD4.ABCD5.ABC四、案例分析题1 .答:AIStOn
24、公司可以援引海牙规则承运人航海过失的免责事由主张免责。理由:根据海牙规则航海过失是指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即在责任期间,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货物因火灾发生损害,而火灾是船长雇佣的人员对排水管道加热时疏忽所致,这属于管船的过失。由此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2 .答:(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的提单。本案提单的记载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2000年1月20日,显属倒签提单,构成了对收货人的的提单欺诈。(2)丙公司的索赔要求
25、可以得到支持。理由:倒签提单属于提单欺诈,它不免除未来向收货人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收货人丙公司在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可以转向承运人主张索赔。3 .答:提单的性质决定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据。如果提单有收货人持有或转让给第三人,则提单上的内容即是终结性证明,承运人对受让人不得否认提单上的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不得因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内容不符,而以提单记载内容不实为由拒绝向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船长签发的清洁提单,初步在起航时货物是良好的,后提单转让给丙公司,对丙公司而言提单上的内容就是终结性证明,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与提单内容相符,否则应承担赔偿
26、责任。4 .答: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据。对于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承运人可以提出反驳。本案中承运人在启航前发现货物有霉变现象,这种现象不会在短时间内形成,应该是货物原有的问题,因此针对本案,法官应该支持承运人的观点,确认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变质,原提单记载内容不实。5 .答:银行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提单是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象征,是提单上所载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本案银行在取得提单后并未得到买方的付款赎单,那么银行就是提单的持有人,也是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它有权凭借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6 .答:(1)承运
27、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的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2)当提单成为终结性证据的情况下,如不做批注,则应认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日后如发现货物受损或短少,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对此类损失均应负责赔偿。本案
28、涉及的正是承运人与运输合同的第三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即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既然没有在提单上进行记载,即应认为货物没有出现案中重量不足或松袋的现象,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 .答:船方对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理由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船舶必须适航,但根据国际惯例,承运人的保证适航义务并不是绝对的,而只是要求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能证明不适航是由于某种虽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船方在开航前曾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为适航,而后发现的不适航是因为在一颗完好螺帽下的螺丝有裂隙,这种缺陷就属于虽经具有通常技能的验船师的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29、在此前提下,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8 .答:根据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货物发生的损害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船长指挥失当以及船员驾驶失误均属于驾驶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65箱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9 .答:由于运输途中发生火灾,对承运人来说可以援引海牙规则的火灾免责事由主张免责;对于出口方甲公司来说,因采用ClF价格条件,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以你此也不承担运输途中的货损责任;对于乙公司而言,它是风险的承担人,应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负责,但由于己经投了平安险,运输途中的火灾又属于该险的承
30、包范围,因此,乙公司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二、单项选择题1.A2.B3.A4.D5.C三、多项选择题1.BCD2.ACD3.ABCD4.ABC5.AC四、案例分析题1.答:保险公司应对该批货物负责赔偿。理由:一切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主要险别的一种,该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是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本案合同当事人投保一切险,该批货物的出口地和进口地均属正常气温,
31、因此货物的湿、霉等损失显然是运输途中受潮受热引起的,属于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是一切险的承包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批货物的损失负责赔偿。2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船舶及其所载的物资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船长为了解决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因而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由有关各方面共同负担,这部分损失、费用习惯上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显著特点就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本案中B轮被拖拽的费用应属于共同海损,而船底受损费用并非为了共同的危险而有意识造成的费用,应属于船方的单独海损。3 .答:小麦被雨淋的损失,被大火烧毁的船舶通风设备及小麦被烧毁的损失属于单独海
32、损。因为它是由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由货主单独负责。小麦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和是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部分的损失是船长为救船舶及船上其他货主的利益而下令有意识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符合共同海损的特点,因此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由船、货各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4 .答:本案中属于共同海损的由: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收到的损失;雇佣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本案属于单独海损的是:500箱货物被火烧毁;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第八章票据法一、判断题1.错2.错3.对4.错5.错6.对7.错8.对9.错10.错1.错12.对13.错14.对15.错16.错二、单项选择
33、题1.B2.A3.D4.A5.D6.A7.A8.A9.A10.CI1.A12.AI3.D14.A1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BCD3.ABC4.ABC5.AB6.ABC7.BCD8.AD9.BCD10.CD四、案例分析题1.答:(1)甲的行为构成了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2)丁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救济措施。(3)丙没有权利向乙要求付款。这是属于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本票,属于票据的伪造,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乙可以主张票据伪造的
34、抗辩,不履行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义务。2.答:(1)丫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理由:丫与X之间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是X接受丫的委托粉刷房子的合同,它是票据的基础关系;二是丫向X签发本票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起影响作用。本案X未完成粉刷工作不会影响X持有的本票贴现的问题,因此,丫的理由不成立.(2)如果该本票还能够加上“不可流通”字样,则表明在本票的付款期到来之前,该票据是不可转让的,不具有流通性。因此X将本票向银行贴现的行为视为无效,B银行应将本票退回X,由X向本票的签发银行提示付款。第九
35、章国际技术贸易法案例分析题1 .答:(1)1.ouisSmith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的规定1.OUiSSmith公司应对转让技术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而事实上其并未拥有合法的许可权,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我方损失其应作赔偿。(2)国际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主要作用是要双方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一开始就明确地作出某种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具体条款,以判断责任归属。2 .答:在国际技术转让的实践,由于交易各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各方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和使用可能不同,这极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并且一旦发生纠纷也没有一个评判的依据。为
36、了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法律纠纷,应在国际许可合同订立之时就在合同中将反复出现的术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3 .答:(1)被告的抗辩成立。理由:根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定: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其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案美国W公司低效杀毒剂技术于1992年在我国取得专利,同样的技术早在1988年就被农研所开发并于1990年转让给乙公司公开使用,显然该项技术在取
37、得专利权是不具备新颖性,因此该项专利的取得应是无效的。(2)假如甲公司败诉,它可以要求美国W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许可合同条款的规定,许可方应当保证其所转让的专利技术确实属于许可方所有,并在申请专利之前,未曾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性,保证使用转让技术的被许可方不受侵犯行为的指控,否则,由许可方与第三方交涉,并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第十章国际产品责任法一、判断题1 .错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对二、单项选择题1.C2.C3.B4.D5.B6.A三、多项选择题2 .ABCD2.ABD3.ACD4.ABCD5.ABC6.AB
38、C四、案例分析题3 .答: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应具备:(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2)产品具有缺陷;(3)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已存在的。本案中最值得争议的就是使用人的产品来源不合法是否可以享有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另一个争议是该产品在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将在下一个月投放市场是否算作为已投放了。依笔者愚见:这里的使用人并没有被法律限制,并不强调使用人必须是购买人或是通过其他手段取得产品的人。只要是适用产品的人均有权主张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本案的乙某虽是偷用化妆品,但在收到伤害时同样可以主张赔偿;另
39、一方面,该产品虽未投放市场,但与投放市场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作为厂家投放市场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而本案中厂家已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就表明该产品已经取得投入市场的资格,作为追求最大利润化的厂家来说,不会在取得法律认可的合格证书之后再进行检测。因此,笔者个人认为该产品应视为己经投入市场。既然如此,厂家就应对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4 .答:(1)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根据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法律对甲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也可以由被害人在损害地与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理由:根据海牙公约提供的法律适用规则第5条: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就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
40、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就是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的,可以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作为适用的法律;第6条:如果4个连接点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或者虽然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与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在同一国家,但是,损害地和直接遭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此分别在其他国家是海牙公约还赋予受损害人在损害地与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本案就属于以上情况。(2)如果是该方便面从未经过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则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即甲所在国法律。理由:根据海牙公约第7条规定:如果被控负有责任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损害地
41、所在国或直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而损害地的国内法和直接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法都不能适用。本案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被告可以不能合理预见为由进行抗辩。5 .答:本案原告分别以中国、烟花远东进口商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提起诉讼,是适用美国产品责任理论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使其收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无需正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只要证明有损害
42、或损失的事实;该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以及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是就已经存在的这些追究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就可以了。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最为有利。6 .答:要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产品第一,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第二,该产品存在缺陷;第三,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第四,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是就己经存在的。而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也有权进行抗辩,本案中原告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就是在于原告在使用产品时自己存在过错,因而法院判令原、被告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7 .答:(1)本案中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的
43、设计缺陷。所谓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它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2)原告可以提出财产损害赔偿,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淫荡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等费用。另外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一、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错7.错8.错9.错10.错11.对12对13。错14.错15.错16.对17.对二、单项选择题1.C2.B3.D4.A5.A6.A7.D8.B9.B10.A三、多项选择题1.ABCD2.ABC3.ABCD4.ABC5.A
44、BD6.ABCD7.ABCD8.ABC四、案例分析题1、应当应诉,但是在应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书,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 (1)不正确。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未满。(2)乙公司不能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3、 (I)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受理A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F公司的主张不合法。仲裁条款独立存在。5、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该项理由不是纽约公约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