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政策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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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政策专题,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含义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指农业生产经营的形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主要类型1集中经营型集中经营型是指采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集中许多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指挥和管理的经营类型。2分散经营型分散经营型是指农业生产经营采取众多小规模的劳动组织,劳动力与农业生产资料个别分散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类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3.统分结合型统分结合型是以小规模的个别劳动组织为基础,在生产的某些环节和方面采取个别劳动者的联合经营,建立集中联合经营组

2、织。4农业产业化经营型农业产业化经营型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条件下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三)影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选择的因素1.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农业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的经营制度,即由谁支配生产资料,对生产经营体制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2农业生产的性质与特点农业生产是从事有生命物质即动植物的生产,其生产活动对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生产有鲜明的季节性特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3.农业劳动协作的特点农业劳动协作包括简单劳动协作与复杂劳动协作。简单劳动协作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的同一劳动过程中同时使用多个劳动力的协作。复杂劳动是指

3、在严格分工基础上的协作。4.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难以集中,而且机器要适合流动作业。,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5农业技术农业技术的应用对农业经营形式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农业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某些特点,可以引起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演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经过历史性的演变和深化改革,将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管理),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变革为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户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一经营,

4、又有土地承包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既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又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种体制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反映在土地经营与农业承包两个方面。,农业土地制度与农业承包,农业土地制度(一)我国土地权属的法律规定 1我国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即实行社会主义公有的全民所有制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土地国家所有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及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农业土地制度,土地集

5、体所有制是指依照法律,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三种具体的所有方式:一是属于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原来的生产队范畴内的土地,归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要形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并没有改变这一所有制的方式。二是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就是原来的生产大队。三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是原来的人民公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农业土地制度,2我国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我国国有土地依法可以确定给全

6、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实行有偿使用。(2)集体土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结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

7、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业土地制度,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不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都可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个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其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所有权不变,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土地制度,(二)我国土地使用方式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与流转方式(1)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培养地力。法律规定,国家

8、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1985年,中央宣布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在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期之际,中央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一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业土地制度,(2)放活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农民对耕地进行有偿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有8种:第一,转包。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包期限,将种不了或不愿种的土地转包给愿意种又种得好的农户,新承包户负责缴纳所耕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

9、食合同订购任务。也可以由村经济组织进行转包。第二,转让。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让期限,自议互惠互利条件,将种不了的土地转让给其他愿意种的农户,耕种户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并负责缴纳耕作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食合同订购任务。它与转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偿。,农业土地制度,第三,互换。为了方便耕种、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化生产,集体或农户通过自愿协商的办法,将自己经营的地块与他人经营的地块相互交换使用权,交换的时间和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土地所有权不变。第四,人股。集体或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连片开发,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得利益按股分

10、红。,农业土地制度,第五,出租。集体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外商或农业企业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经营者除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地租外,还要负担所耕地的税费和粮食定购任务等。第六,兼并。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兼并农户,实行农工一体经营。被兼并的农户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和劳力加入一体化组织中,按龙头企业的要求定向生产加工原料,成为一体化组织中一个独立核算的“车间“。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农业土地制度,第七,收回重新发包。对无人耕种抛荒一年以上的土地,土地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收回之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甚至外地农户承包经营。第八,拍卖“四荒地”。对无人承包,

11、或承包之后仍荒废的“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集体可以将其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包括地下矿藏)的使用权拍卖给有开发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期可考虑在50100年。,农业土地制度,(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必须自愿互利,不能强迫命令。第二,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第三,必须有利于农业的生产发展,不能弃耕丢荒。第四,必须保证土地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第五,必须保证农业用地,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业土地制度,第六,必须保护实际耕种者的利益,不能把土地转让费定得太高。第七,必须优先考虑困难户的温饱和多数农户的致富,不能脱离实际搞规模经营。第八,必须完善流转合同

12、,不能放任自流。,农业土地制度,2国有土地位用权的具体处理方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根据用途不同,使用出让权的年限为4070年。,农业土地制度,(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但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位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

13、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农业土地制度,(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5)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消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土地使用者认为需要

14、,可以申请续期。,农业土地制度,(6)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农业土地制度,3国有农用土地的使用国有农用土地,是我国国有土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是国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统一的、惟

15、一的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成为国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国家并不直接经营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而是将它划拨给国有农、林、牧、渔场及教学、科研单位长期无偿使用,于是形成了国有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对原来的国营农场实行了改革,建立国有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农业土地制度,(三)我国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1国家鼓励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我国耕地资源相对稀缺,人口又在逐年增加,而耕地又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每年还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部分耕地,这就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但是,也应该看到农业发展仍有相当的潜力。,农业土地制度,据统计,现有9500多万公顷耕地中,中低产耕地占60,如果

16、加以改造每公顷可增产粮食几干公斤;现有草场中,二、三等草地占80,改良后载畜量可以成倍增长;现在已经利用的养殖水面平均每公顷产量只有633公斤养殖业的饲料报酬率还比较低,改进饲养方法后可以大幅度增加肉类产量;全国尚有3300多万公顷宜农荒地、7670多万公顷荒山荒坡、130多万公顷沿海滩涂、1200多万公顷淡水水面有待开发利用。,农业土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对农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如改造中低产田,开发荒地、荒山、荒水、荒滩,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扩大耕地面积,建设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就可以大幅度地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能力。国家对开发利用土地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如减

17、免税款、增加投入和信贷,在分配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提供先进科学技术与市场信息等。,农业土地制度,2国家依法严格限制非农用地和保护农业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谁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国家要保护耕地总面积基本稳定,坚持占用一亩、复垦一亩,新开荒地不少于被占用耕地的原则。,农业土地制度,如果在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应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对采矿、挖沙、取土后能够复星

18、的土地,应负责复星,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地进行检查验收。对征而末用或没有开工建设的土地,都应该允许农民进行耕种。国家建设、乡(镇)和村建设用地都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农业土地制度,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村镇建房中,凡能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坟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国家建设用地要少用少征、迟用迟征、不用不征。任何方面的用地都要力求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要对更多的荒坡荒滩进行开发。,农业土地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

19、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建房、建窑、建坟。国家还采取了建立农田保护区的措施,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农业土地制度,3.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一些地方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撂荒、弃耕、耕地质量下降、农田污染严重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农业土地制度,要保护好耕地防止耕地污染,注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并进行严格的评审登记和审批,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积极推广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和发展有机农业控制农药及化肥的用量,禁止使用具有损耗土壤潜在肥

20、力和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及其他化学、生物物质。,农业土地制度,建立“耕地环境监测制度”,防止耕地污染。防止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耕地行为。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等。法律规定,凡在进行采矿、筑路、兴修水利或其他工程建设施工时,必须防止土地塌陷、沉降、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沼泽化、洪涝等不良后果的发生。,农业土地制度,凡因工程建设致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给群众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赔偿,并负责治理恢复。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耕地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上流失

21、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农业承包,农业承包(一)农业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内容和种类1、农业承包经营的范围农业承包经营是指具备承包资格的个人和单位,通过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对集体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农业承包经营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业承包,这里的“土地”是指耕地、山林、水面、果园、茶园、桑园

22、、农场土地等;承包的内容,应该从事于农业生产,不得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窑、挖塘和取土等;农业承包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房屋、农机具、机械、副业、畜禽和水利设施等;,农业承包,森林法规定,利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农业法规定,个人或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业承包,2.农业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经营决策权,也称经营自主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

23、样干的权利。(2)收益权。是指通过承包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权利。(3)产品处分权。是指处置生产产品的权利。,农业承包,(4)转包、转让权。所谓转包权,是指承包方享有的下述权利:在承包期内,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来签订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所谓转让权,是指承包方享有的以下权利:在承包期内,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将承包合同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包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承包合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农业承包,农业承

24、包经营权除包含以上四项原则规定的权利之外依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还有一特殊的权利,即继承权,也属于农业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继承权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关系。这对稳定承包经营制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承包,3农业承包的种类农业承包责任制的种类主要包括:(1)按承包责仟制形式分类,可以分为家庭联产承包的包干和包产两类不同的承包合同。包干承包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其生产成果不参加统一分配,而直接归农民自己所有的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者负责包交提留,自负盈亏,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被农民称为大包干。联

25、产承包的包产则是承包者负责完成一定的产量,超奖减罚,生产成果由集体统一分配。,农业承包,(2)按承包项目划分,可分为耕地、果园、茶园、桑园木、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畜合、农业机械、水利设施,生产房舍、农具等承包合同。(3)按承包经营项目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如以农为主兼营副业的综合性承包;如以养殖或果园承包的专业性承包。(4)按经营行业划分,可分为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业等承包。(5)按承包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承包。,农业承包,(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农业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承包合同,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组织成员或

26、外地农民之间,就农、林、牧、渔等各业生产经营与分配所确定的承包经济关系的协议。发包方即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承包经济关系的一个主体,它与承包方是一对对应的权利义务主体。,农业承包,发包方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农业企业;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组、村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村和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最基本的发包方。承包方即农业承包经营者,是指享有农业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者集体。承包方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人和集体。,农业承包,农业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1)承包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2)承包的起止日期。(3)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收费标

27、准。(4)主要的生产措施和生产指标,农机、排港等的作业量。(5)地力保养、农机具、水利设施、设备维修的技术要求及其考核和奖励办法。(6)承包方应缴纳的承包金或集体提留,应完成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国家税金和劳动积累以及履行方式和时间。(7)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时,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处理办法。(8)违约责任。(9)在合同省效朗内,调整承包时间、原则和办法。(10)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条款。如对承包果园上交水果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等。,农业承包,(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法律关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其权

28、益不受侵犯,而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禁止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农业承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除它之外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发生的权益保障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特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益保障行政法律关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不受侵犯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有合法财产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权利义

29、务关系。,农业承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保障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国家禁止任何机关或单位,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述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社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包括乡、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服务,其他各种服务性经济实仍和国家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农、林、牧、渔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也包括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以及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各项服务,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

30、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1)经营规模替代。家庭经营规模狭小是我国农业经济的总体现状,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经营规模狭小的不足,运用服务组织来扩大家庭经营的规模。(2)农民知识替代。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不高,难以适应农业经济的要求,尤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的获取与分析、农业科学技术的采用等都受到极大的限制。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技术、信息传递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难题,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3)利益补偿。农业是投资效益较低、风险

31、相对较大的行业,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增加农民利益,以补偿农民的投资,从而稳定农业的发展。(4)合作效应。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使各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提供协作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效果,从而避免单一分散进行既增加成本,又降低效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分类(1)从社会化服务主体划分从社会化服务主体划分,包括五个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统一机耕、排灌、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农技站、农机站、水利(水保)站、林(果)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经营管理站和气象服务网等机构以良种供应、技术推广、气象服务等为重点的服务。,农

32、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和商业、物资、外贸、金融等部门开展的以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农产品,以及筹资、保险为重点的服务。科研教育单位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咨询指导、人员培训为内容的服务。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户开展的专项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从农业生产过程划分从农业生产过程划分,包括三个方面:农业产前服务。是指农业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为农业生产准备条件而提供的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市场信息的提供、农业生产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的培养等。农业产中服务。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农业生产本身的服务,如耕地

33、、播种、施肥、除草、灭虫、收割等。农业产后服务。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之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农产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管理1、建设农业社合化服务体系的保障体系(1)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资金保证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自身积累,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国家要在财政和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企业以工补农的建农资金,在使用上要把乡村集体经济服务体系作为一个重点。各级财政要调整现有支农资金的使用结构,把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农村

34、信贷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投资的一个重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在工商管理和税收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服务实体办理注册登记时支持和适当照顾。农业服务实体实行低偿服务,通常收入较低,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因此,税务部门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营开支、减轻农民负扭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3)把支持技术服务和完善生产资料专营结合起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专营的主渠道。为了支持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科学地用肥用药,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供销让

35、农资部门要根据技术推广的需要,批发给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具体品种数由供销社农资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双方协商。这只能为技术服务,是与技物相结合的手段,不能转手倒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以乡(镇)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农村多数地区逐步建立起来,开展有效的生产服务。在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要以县为单位,在县、乡、村建立起三级服务功能比较齐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开展全程化、系统化服务,基本普及受益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1)多层次结合鼓励农商结合、农科教结合、物技结合、政物技结合等组成大的

36、承包集团进村、进乡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共同努力。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原材料产地直接挂钩,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围绕拳头产品搞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在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正在我国农村兴起,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了新的经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特点是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建立生

37、产基地,提供配套服务,农民按合同生产、销售,企业按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合理地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经营方式突破了所有制界限,将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联结在一起;突破了区域界限,将县内外、省内外以至国内外企业衔接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利益互补。它一出现,便很决地吸引了大批农户,形成专业性的商品基地和区域性的支柱产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3)建设宏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几个问题建立大农业、大流通、大服务的问题。改变服务观念,调整服务结构,转换服务机制的问题。搞好科技服务开发的问题。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联合也要竞争的问题。鼓励企业投资,大力开发农业,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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