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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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包装条款案例,理论知识点回顾,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规定或行业惯例不符,买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流通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商品包装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明确规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明确规定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明确规定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案例一 因包装不当付出昂贵费用案,2004年10月安徽绩溪县人民医院利用德国贷款购买了一套进口医疗设备,包括CT机、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均为德国某公司生产。2005年7月11日,这批货物由中外运安徽分公司的两辆厢式货车从上海运出,车厢外用雨布防潮。图中突遇暴雨。到达目的地时,德

2、国公司、运输公司、医院三方同时在场监视卸货。当场发现一部货车的货物外包装被雨水淋湿。当日,检验检疫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后发现,这个车厢装有4只包装箱:2只木箱、2只纸箱。纸箱被雨水淋湿变形,内部设备可以窥见。其中一只纸箱内无任何防潮保护设施,另一只只有塑料膜保护。随后安徽检验检疫局人员对这批货物开箱检验,确认木质包装中的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外包装虽然受潮,但内部有塑料真空包装并添加防潮剂,真空包装内还有两层密封包装,设备,保存完好,可以开始进入安装检验程序。而纸箱包装内均为CT机的核心部件,价值占整套设备的三分之一。恰恰是最重要的部分,由于严重受潮,已无法安装。经查,双方合同中有关于“

3、能适用气候变化、防潮、抗震及防 粗鲁搬运”的规定。鉴于德国政府贷款项目购买德国医疗设备的做法在全国还有多家,为帮助德国公司改进包装,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安徽检验检疫局立即将此事向国家质检总觉报告,建议对德国该公司的Emotion型CT的包装进行风险预警通告。同时,依法出具对外索赔证书,支持进口单位对外索赔。然而谈判并不轻松。德国公司坚持认为导致货物残损的原因是天灾,而不是人祸。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为此,检验检疫人员从维护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多次与德国公司相关人员交流,宣传我国的法律和相关惯例,说明检验检疫部门处决证书的依据,坚持应由德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分析,这是一起因包装使用

4、不当、导致货物受损的问题。在本案例中,我国从德国进口的设备都属于精密仪器,在交易过程中,对装运和包装的要求都比较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设备在转运过程中遭到破坏。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了卖方应该负责“能适用气候变化、防潮、抗震及防 粗鲁搬运”的包装,以免使得货物在装运过程中遭到破坏。这也是买方十分理智也非常必要的行为。正是因为在合同中有关包装有如此的规定,给我方在以后货物受损后索赔带来了依据。遗憾的是德方公司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没有根据货物的特点提供相应适合的包装,图一时之便提供了两个木箱和两个纸箱。对于这类精密仪器,纸箱显然不足以确保商品在流通中品质良好和数量完整。事实也证明,在

5、运输途中遭遇暴雨的情况下,木箱包装完好,而纸箱包装的商品则受损严重。,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德方坚持强调货物受损是因为天气方面的原因,希望以不可抗力原则来逃避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此次事件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根据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本案例中,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并不是无法预见的现象,而损失的发生也并不是无法避免的结果,只要德方提供合适的包装,设备遭损完全可以避免。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德国公司必须承担货物受损的全部责任。,案例二 出口包装因包装不良而受冷落案例,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

6、,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是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分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便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谈何购买?,案例三 卖方违反合同中包装条款的案例,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

7、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分析,责任在卖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中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而卖方实际每箱装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盒0.5公斤,显然是卖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卖方应主动向买方 道歉,以求

8、买方的谅解。,案例四 包装条款不明确导致交货纠纷案,某年3月初,某乡镇企业A与香港M贸易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公吨,采用纸箱装,每箱内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方式采用即期信用证,港方在签约以后的15天内将信用证开至A公司,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之前,目的港为香港。签约之前,港商实地察看了A公司的生产车间,对厂房的生产设施表示满意,对货物质量也表示满意,但对货物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认为太粗糙,图案也不理想,因此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这样,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袋由港方提供。,3月20日,即合同签订后的第14天,港方通过汇丰银行将信用证电开

9、至A公司,A公司接证后经审查未发现任何问题,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港方抓紧发送包装袋。A公司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港方包装袋到位,但港方包装袋始终未到。A公司多次催促后,港方提供的内包装袋终于在4月24日到货,A公司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出了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于28日致电港方公司,指出由于港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A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因此要求改证,将信用证内的交货期改为5月10日前。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通过信用证付款已不可能。我方不同意关于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

10、的说法。但我方考虑到贵方的实际困难,希望贵方在接电后通过最早班轮将货物径发我方,然后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办理跟单托收。这是我方所能提供的最大融通,请尽快电复为盼。”对方实际上拒绝了A公司改正的要求。,A公司加工厂在接对方的电函后,考虑到货物迟交已经形成事实,虽然跟单托收(D/P)方式风险大一些,但货物已经就绪,没有别的选择,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5月8日,A公司在青岛港如期装船并取得全套单据。5月12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5月14日,货物到达香港。同一天,港方公司突然来函提出,近来市场行情不断下跌,由于A公司迟交,导致对方货物销售进一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只能请求A公司

11、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接货有实际困难。事实上,对方的意图此时已经非常清楚。但A企业此时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如果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对方肯定会拒绝付款赎单,而货物已经发走,不能就这样白搭运费再运回来。于是经过交涉,A公司价格减让了8%,又一次做出了重大让步。5月18日,香港M公司在接A公司的同意函后在当地银行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分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不明确。本案中,A企业交货时间在合同中规定的非常明确,但A企业在交货前必须对货物进行包装打包,然后才能发运。没有包装完,货物是不能发运的。而在此案中,货物的内包装规定由港方提供,所以A企业在发货前必须先等对方的包装袋。也就是

12、说,包装袋能否及时到达,直接关系到A企业能否按时交货。此时的问题在于,A交货的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方内包装袋到货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合同约束对方的是对方必须提供包装袋,而没有约束对方提供包装袋的具体时间。只要对方提供了包装袋,就算履行了义务。反之,从A公司的角度来看,合同约束的不仅是要交货,而且要按时交货,即约束交货行为,又约束了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从一般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同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须相互一致。而本案中,A企业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一致。因为A公司根据合同承担了在4月30日之前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没有根据合同享有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内

13、包装的权利。而没有内包装,出口企业就缺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所必须的条件。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是一个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也是一个侵害出口商利益的合同。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源于这一不对等的包装条款。综上所述,企业在进出口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各条款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一些自己必须承担的特殊义务,应该注意使用一些软条款对对方进行约束,为自己义务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保证条件。比如:FOB合同中作为出口企业就应该注意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对方的派船时间;L/C结算条件下出口商要注意在合同中约束对方的开征时间;而在本案中,应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对方内包装袋到货的时间。如果最初就这样规定,那么本案中出现迟装,应该承担责任的就不是A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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