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师资库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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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师资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过硬的师资队伍,以点带面,推动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效提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是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中选拔组成,主要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案卷评查、执法稽查等执法工作的教学授课。第三条师资库按照全区“统一要求、动态更新、

2、择优入库”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库管理规定;负责选拔师资人员,组建师资库,并负责师资库日常管理。第五条被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师资库的人员(以下简称“师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且具有比较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

3、的职业道德;(五)无违法违纪行为;(六)具备入库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采取直接选拔的方式,对符合师资库条件、范围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选拔入库。第七条师资库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理论知识深厚、具有教学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一)入选国家生态环境执法培训师资库的;(二)参与“送法入企”活动开展普法培训授课的;(三)参与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案卷现场评查会开展案卷自评授课的;(四)其他形式参与授课的。第八条被纳入师资库的执法人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函告所在单位,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人员名单。第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举办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岗位培训、案卷评查等工作时,结合师资人员专业特长,统一调

4、度进行授课。第十条师资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积极承担执法岗位培训教学任务。师资人员在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邀请后,认真做好备课,确保培训质量。师资人员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切实提高授课水平。第十一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年对师资库的人员名单进行补充、更新、调整。第十二条优先推荐师资人员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培训班及全国性生态环境执法相关课题研究,助力自身教学水平提升。师资人员因身体等客观原因,可申请退出师资库。第十三条被纳入师资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授课资格。(一)因工作变动调离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岗位,无法承担教学授课工作的;(二)连续两次邀请无故未参加教学授课的;(三)严重违纪违法的;(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培训教学授课任务的情形。第十四条被邀请参加生态环境执法岗位培训等授课工作任务的师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课酬,报销交通食宿费用。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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