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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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队伍,促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第二章一般规范第四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除不宜着

2、制式服装的情形外,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第五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语言规范、礼貌待人。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第六条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办理信访投诉时,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不得用冷、硬、横、蛮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第七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参加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第八条使用执法车辆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3、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九条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开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于亮证告知的,遵守相关规定。第十条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第十一条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中应当全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十二条现场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违

4、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开展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收集证据,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第十三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四章廉洁规范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私利

5、,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七条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第十八条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帮扶、挂牌督办、案件调查、信访处理等工作中,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插手干预的,应当对相关事项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和报告。第十九条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第五章监督与处理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范围。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可参照制定辅助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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