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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规范审计局购买审计服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发展,根据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以下统称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以下统称审计服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主要采取将全部审计事项或部分内容委托审计服务机构实施和审计服务机构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局相关审计项目。第三条审计局加强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决定购买审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落实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应于上年度末,根据审计
2、项目需求编制购买审计服务计划经费预算,由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县财政纳入审计局部门预算。第四条购买审计服务方式:从入围审计厅社会服务机构中,随机选取,实地考察确定3-5家审计服务机构,下发入选通知。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实行动态管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局对社会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费用支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年度总评及今后选用审计服务机构的依据。第五条入选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与委托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记
3、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违规企业名单,无因审计质量或其他事项被聘任审计机关停业,未在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因审计质量问题败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审计服务机构与审计项目的分配:原则上采取年度审计项目打包,一次抽签的方式分配;特殊情况,根据审计项目特点,指定审计服务机构。第七条确定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审计项目后,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四)费用及支付方式;(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六)质量责任;(七)法律责任;
4、(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第八条对承担投资审计的社会服务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审前培训,过程监督,结果审核,审结评价”,即审计前对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审计目标、工作质量及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过程全程监督,审核介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勘察审计项目现场,协调社会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审计事项,及时了解社会服务机构审计进展,帮助解决项目审计中的问题,组织召开审计现场业务讨论会及向被审计单位反馈问题座谈会。审查审计服务机构报送的审核结果。要审查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完整性,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事实认定是否
5、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计量计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准则,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社会服务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要求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第十条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局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业务合同、取消入选资格、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承担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机关要求的;(二)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工作期间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三)工作期间有违反审
6、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四)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六)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七)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八)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九)不履行审计业务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一条审计局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接
7、受社会服务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与社会服务机构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选取社会服务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故意刁难、为难社会服务机构的;(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的审计服务费的确定:(一)购买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参与或全部实施审计项目的,参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计件收费标准的基准费率计算服务费,在计算出服务费的基础上降低20%后定为实际结算费用。(二)购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参与或全部实施审计项目的,参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文件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在计算出服务费的基础上降低20%后,确定为实际结算费用,如果基础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结算,审核核减额追加收费以标准费率降低1%计取结算。第十三条其他审计项目需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服务费有规定的按规定费率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23年3月31日起执行。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审计局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