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民法专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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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脱剑锋主讲兰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题,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绪论 民法劝学一、民法的内容(一)民法的制度“五编制”:1、总则:人、物、法律行为与代理、时效2、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3、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亲属:婚姻、亲子、其他亲属关系5、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二)民法的思想1、自由2、平等3、博爱,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绪论 民法劝学二、民法的学习(一)立法:法典与教科书(专、本科生)王泽鉴:穿梭于法条与教科书之间。(二)司法:判例、学说与体系书、专著(硕、博士生)王泽鉴:学说与判例互动协力三、民法的研究(一)法律之内:例如,司

2、法论(解释论)、立法论(二)法律之外:例如,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绪论 民法劝学四、民法学人(一)大陆1、佟柔、谢怀栻、江平、魏振瀛2、梁慧星、王利明、孙宪忠、崔建远(二)台湾1、史尚宽2、郑玉波3、王泽鉴,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物权2、债权原则:所有权绝对,合同自由(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格权2、身份权原则:人格尊严,身份平等,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与特点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3、:1、利益说;2、关系说;3、主体说;4、自由约束说(梅迪库斯)(二)民法是普通私法(民商分立)二、民法的特点(一)主体平等(二)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三)权利本位(私权神圣),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概述(一)概念: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二)分类:1、直接渊源:指国家的制定法;2、间接渊源:指制定法以外的习惯、判例、法理等非制定法。(直接渊源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间接渊源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1、法律;2、国家政策;3、民事习惯;4、法律解释。三、关于法律渊源的最优立法例 瑞士民法典第1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

4、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若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概念(二)分类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生效、失效、溯及力。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全国、某一区域。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属地主义、属人主义、折中主义。,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的适用原则(一)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维护法制统一2、变通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

5、定优于旧的规定5、一般不溯及既往6、法律解释、实施细则与依据法同时适用(二)民法适用的特殊原则1、按法源顺序适用2、当事人意定排除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但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3、类推适用4、涉外民事关系,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 四、民法适用与民法解释(一)民法适用与民法解释的关系(二)民法解释概述(三)民法解释的方法与体系1、狭义的民法解释(1)文义解释(2)论理解释:A.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B.历史解释 C.比较解释 D.目的解释 E.合宪解释2、不确定法律概念与概括条款的具体化3、法律漏洞的补充,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

6、方法论,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七百五十九条(宣示登记相对登记主义)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专题一 民法导论与法学方法论,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一)含义: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功能:1、指导立法;2、便利司法(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的依据);3、有助于人们理解民法的精神。二、

7、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沿革(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契约自由原则;2、所有权绝对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二)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契约自由的限制;2、所有权绝对的修正;3、过错责任的修正。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法人相对。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1)法定性;(2)平等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事实(出

8、生)及认定2、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继承法第28条)(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事实(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及认定(死亡推定)2、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及责任的资格。2、特征:(1)法定性;(2)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制度

9、(一)监护的概念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人的设定1、设定方式:(1)法定监护;(2)委托监护2、法定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死亡或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五、自然人的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二)人格权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1、具体人格权2、一般人格权(三)人格权的保护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赔偿损害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a.目的财产说;b.受益主体说;c.管理人主体说3、法人实在说:a.有机体说;b.组织体说三、法人(制度)的作用1、便利参与法律交易2、责任限制(有限责任),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四、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2、私法人:(1)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法人)(2)社团法人:a.公益法人;b.营利法人;c.中间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11、法人,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二节 法人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特征:(1)性质限制;(2)法令限制;(3)目的事业限制(通说:私法人不受限制,而公法人受严格限制。)3、开始与终止:始于成立,终于解散。(1)设立中法人的法律地位:a、分离说;b、绝对同体说;c、有限同体说。(2)清算中法人的法律地位:a、清算法人说;b、同一人格说;c、拟制存续说。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1)与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3、范围:目的事业(合同法解释(一)第

12、10条)七、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二节 法人八、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广义: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从事法人事务的一切机构。狭义: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具有对外执行职能的法人事务机构。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机关,系指狭义。(二)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1、代表说或代理说(理论基础:法人拟制说)2、机关说或一体说(理论基础:法人实在说),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二节 法人九、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指在特定条件下,限于法人和特定的第三人之间有问题的法律关系,可以置法人法律上的独立性于不顾,而将法人视同法人成员,从而向法人成员追究法人的责任。(二)法人人格否认的

13、情形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例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正当控制。,专题二 民事主体,第二节 法人(三)我国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

14、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2、特征:(1)系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表示行为)(3)发生私法上效果。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三、意思表示(

15、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指行为人将内心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对外表示来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要件1、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2、客观要件:表示行为(三)意思表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合同法第10条)1、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2、默示形式(四)传统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平衡意志自由与交易安全)1、意思表示不一致:a.真意保留(有效);b.虚伪表示(无效);c.错误(可撤销);d.误传(可撤销)。2、意思表示不自由:a.欺诈(可撤销);胁迫(可撤销)。,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五)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表意发出到达了解)1

16、、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主义”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主义”、“发出主义”、“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26条)、“了解主义”(需要考虑的问题:a.不到达、延迟到达的风险;b.撤回可能性。)(六)意思表示的解释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 3、折衷主义,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2)标的;3、意思表示2、特别成立要件:例,要物行为中,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8条)1、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

17、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特别生效要件:例,要式行为中,须以一定方式的具备为生效要件。,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 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二)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54条有例外规定)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

18、盖非法目的的;,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 六、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 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经变更权人或撤销权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由有权机关变更其内容或撤销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二)类型(民法通则第19条、合同法第54条)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变更权或撤销权1、变更权或撤销权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2、变更权或撤销权人及相对人:不利一方与相对人3、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效力:单方变更行为的内容或撤销其效力4、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诉讼或仲裁5、撤销权的行使的效果:有溯及力5、撤销权的消灭:1年除斥期间届满;放弃撤销权,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

19、第一节 法律行为 七、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一)概念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他人行为方能确定的民事行为。(二)类型(合同法第47、48、51条)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2、无权代理(狭义)3、无权处分行为(三)辅助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与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撤销限于善意相对人),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八、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概念:行为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附款。2、特征:(1)意定的事实;(2)将来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a.既成条件:停止条件无条件,解除条件无效;b.不能条件:停止条件无效,解除条件无条

20、件;c.非法条件:均无效。3:分类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或消灭条件)4、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5、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公益上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2)私益上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法律行为1、概念:行为人以将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附款。2、特征:(1)意定的事实;(2)将来确定可以到来的事实。3、分类:始期与终期4、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公益上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私益上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或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待权的保护,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的

21、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征:a.代理人以实施意思表示为职能;b.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c.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d.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制度的功能与价值1、对自然人而言,法定代理系补充意思自治,委托代理系扩张意思自治。2、对法人而言,法人要进行活动,需要有代理制度。,第八章 代 理,第二节 代理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主要适用于不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法律行为,身份行为、事实行为、不法行为不适用代理。四、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

2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5、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权限内事务的一部或全部,基于复任权,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所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五、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使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效果能够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二)代理权的发生1、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发生: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本人授权(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的适当行使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

23、2)双方代理(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民法通则第69条)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 六、狭义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一)概念与要件1、概念: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2、要件: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b.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且须满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c.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二)效力1、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效力未定,本人可追认或否认,第三人可催告或

24、撤销。2、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第三人的选择,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3、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无因管理、或者其他,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 七、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一)概念与要件1、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其与本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效果的一种无权代理。2、要件:a.客观上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b.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c.行为须满足法律行为其他有效要件。(二)效力 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果,也可以向行为人

25、主张无权代理,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专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 八、英美代理规则的引入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专

26、题三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二节 代理 八、英美代理规则的引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一节 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特征:强制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

27、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二、时效的分类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28、第136条,其他法律规定)三、诉讼时效的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49条),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二节 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一)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0条)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

29、情形。”,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二节 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1019条)1、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二节 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二)诉

30、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1019条)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

31、规定,专题四 诉讼时效,第二节 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1019条)3、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五、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通则第138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3、21、22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一)

32、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性质:支配权(三)物权的特征 1、绝对性 2、排他性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2、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二)物权的追及效力,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三物权法的概念、性质与特点(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实体法(三)物权法的特点 1、物权法具有强行法的特点 2、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

33、特点,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四、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区分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信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

34、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这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四)物权确定原则所谓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特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五)物权绝对原则所谓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既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六)“一物一权”原则,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二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含义与内容1区分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3抽象原则(二)物权行为的争论与取舍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意思主义 2形式

35、主义3折衷主义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四、不动产登记五、动产交付,专题五 物权法总论,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的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物权保护的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 二、物上请求权(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二)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3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二编 所有权1、财产的征收与征用 第42条第1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36、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4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二编 所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37、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

38、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专题六 物

39、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4、地役权 第156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4、地役权 第1

40、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三编 用益物权 4、地役权 第166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1、一般规定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41、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2、抵押权 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专题六 物权法分

42、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2、抵押权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2、抵押权 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

43、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2、抵押权 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3

44、、质权 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四编 担保物权 4、留置权 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

45、优先受偿。,专题六 物权法分论,第五编 占有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制度的意义 3、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一节 债权与债权法概述一、债权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特定人对特定人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二)债权的特征 1、相对性和对人性 2、平等性和兼容性 3、可让与性(三)债权的本质:请求权(合同债权是信用关系的

46、法律表现形式。)二、债权的社会作用 1、与物权相比,地位优越化。2、为加强流通,形式证券化(部分证券无纸化)。,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一节 债权与债权法概述 三、债权的效力(一)债权的对内效力 1、请求力 2、执行力 3、保持力(二)债权的对外效力 1、债权的保全效力 2、债权的不可侵性四、债的分类(一)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一节 债权与债权法概述(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五、债权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债权法的概念(二)债权法的特性 1、是任意法 2、具有普遍性 3、

47、更强调诚信原则,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一节 债权与债权法概述 六、债权法在整个民法中的地位(“债法通,则民法通。”)1、基础地位(精神、原则)2、优越地位(比例、条文)七、债权法的发展趋势 1、扩张趋势 2、统一趋势 八、我国债权立法思考 1、债权总则的取舍 2、合同总则与债权总则的关系 3、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 1、合

48、同是协议。2、合同是民事协议。3、合同是财产关系协议。,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特征1、任意法2、诚信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合同公平原则3、合同严守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 三、合同的订立规则与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规则 1、要约、承诺缔约 2、格式条款缔约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1.规定了格式条款 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二)第6、9、10条)。2.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合同法第40条。)3.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

49、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二)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第42、43条,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第8条)。,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 四、合同的保全规则甲、债权人代位权(一)概念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50、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参见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参见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法(三)行使 1.行使的方法: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四)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专题七 债权总论与合同法,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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