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课件资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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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复习:经济法的经济性与民法的经济性的区别?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现代性特征的含义?思考:什么是法的价值?包含那些?不同的部门法的价值是否一致?,经济法事例:(经济法的价值),1、甲乙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工资收入完全相同(都为5000元/月),他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体现公平?2、丙厂从事的下列两个行为的经济法评判:(1)鼓励职工进行技术改造的行为;(2)假冒、仿冒其他企业产品的行为。3、戊厂(地处东北)生产的彩电成本价为4000元/台,给四川的经销商的价格为3000元/台,并宣称这是其定价自由权的体现。该行为合法否?,4、天津大湖新鲜食品果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湖橙汁

2、”与天津丽雅日用品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的纠纷。化工厂以“两者不是相同或近似商品,无竞争关系”为由抗辩,可否?5、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仿冒行为,请分析该条规定能否扩展至“未注册商标”?,6、国有企业两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分析:其一:“58、59现象”,即很多高管在退休前夕犯错误。如“储时健例”;其二:某些国有企业高管高额年薪高达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万元的事例。7、“天福山”牌“喜凤酒”与“喜凰”牌“喜凰酒”案的分析。,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一般是指法律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一)法的价值一般在于正义、自由、秩序、效

3、率和公平等;(二)不同的法应有不同的追求目标,故不同部门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如民法:自由、形式平等;经济法:效率、实质平等;刑法:秩序、正义等等),二、经济法的价值:即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一)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因此其价值注重(宏观)经济性;同时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矛盾凸显时期,故其价值中的(整体)社会性特征也明显,研究和学习经济法的价值应结合这两方面特征。(二)经济法价值的具体体现:,1、实质正义:,(1)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正义。“正义就象是普罗米修斯(古希腊神话中的海神

4、,变化无常)的面庞,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A、近代法追求形式正义,即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如:以契约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现;B、对形式正义的极端推崇,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实质不公;C、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其精神追求的现代性要求其价值观应是实质正义,以修正形式正义所带来的不公平。,(3)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的具体内容:,A、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B、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正义的正义观;C、体现为经济法为纠正社会

5、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如规制性特征所体现的积极促进和消极禁止的双重性。(关爱境况最差者),说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并非相悖。实质正义同样包含这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的走向其反面和极端。,2、社会整体经济效益,(1)效益,就经济法而言,讲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其追求的终点;(2)经济法的效益观不是仅指局部、近期或微观的经济利益,而更是整体的、长远的、宏观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发展;(如08年金融风暴中各国对投行等金融机构的帮助)(3)为了实现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会不惜牺牲局部的、个体的经济利益

6、。(如对企业合并行为的规制),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1)自由与秩序生来即有矛盾。自由是对专制的反抗,但无序、绝对的自由会破坏正常的秩序(以竞争自由为例),故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统一;(2)经济法用国家公权之手介入到私人的经济领域,以修正过度自由所带来的弊端,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统一性;,(3)经济自由是现代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非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市场之手”的自发运作应是常态,“国家之手”的有意识的干预应只是补充)课堂思考:试举例说明经济法的价值。,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是法

7、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二、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一)弥补法律规范自身的不足1、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范,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存在,这就导致了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在立法中不能完全考虑所有个别的、具体的情况,两者间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必然会有很多具体的社会关系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枫叶”诉新加坡“鳄鱼”案),2、法是稳定的而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要起到指导作用就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地改变法律的习惯乃是一种罪恶”。但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使得法律的制度性规范总是滞后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3、立法与司法的矛盾。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

8、遍性,而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这就导致了法官会时时处于“无法可司”的困境(如“纯净水诉活性水案”),总结:成文法自身的抽象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等局限,使法存在与生俱来的漏洞和盲区,需要用基本原则加以弥补。(二)赋予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1、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让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要;2、为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无视法律的规范,就必须对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一定的限制;,3、此种限制应高于具体法律条文但又能概括一切法律条文的精神,即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至于束缚其手脚。(举例说明)结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只能是法的基本原则。如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认识和运用。(知假卖假行为是否

9、应按消法的规定“双倍返还”的分析),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一)应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不应将其他学科的内容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而非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所共有。(如“依法行政原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贯穿整个经济法,规范,而非其内部某个部门法的原则(如“自身违法原则”就应只是反垄断法的原则)(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价值相混淆。(如经济正义原则、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等)(价值是追求目标,原则是实现目标的保障),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

10、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1、市场经济也需要国家干预(日、法等国;2008金融风暴各国政府的“救市”;国家设立国有企业);2、适度干预不是“随意干预”(应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一般性行业的市场准入的限制);,3、适度干预不是“全面干预”(应认识到国家的“有限理性”,政府干预也会失灵,因此国家干预的范围应只是市场失灵的范围)4、适度干预是一种“有限干预”(包括干预范围、干预手段等方面的适度和有限);5、适度干预体现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不是滥权观,而是控权观(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能促进、破坏或是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需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限制,故应“政府

11、干预”和“干预政府”的研究并重),问题:政府应如何干预才是适度的?,A、政府对牛奶价格的限制、干预;B、陕西凉皮调价事件和甘肃兰州拉面的“限价”事件;C、2007年7月的“方便面统一涨价事件”;D、2008年美国政府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救市行为”,该干预是否合适?,(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举例),指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之客观法则。1、维护公平竞争要立足于市场这一载体;2、维护公平竞争既要求以国家“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无形之手”所生之弊端,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和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国家干预并不排斥市场竞争),3、经济法所“维护”的公

12、平竞争,是指宏观,层面的充分、适度的的市场竞争(为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甚至会对微观层面的某些公平、正当的竞争加以抑制或是禁止。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航空等市场进入的限制即属对竞争的限制);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既体现在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范畴,也体现在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范畴(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直接以维护竞争为目标,金融业内部也在提倡自由的、公平的竞争)。,(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所承受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应一致,不应脱节或错位。【国企的“所有者缺(虚)位”】1、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责”是一种角色责任,即必须要求经济法的主体就其具体经济行为承担

13、责任,但不同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责任形式应是不同的(经济调控主体调控错误和经济活动主体活动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2、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权”是指权利和权,力。即指应赋予经济法主体一定的权力或权利,以使其能更好的开展具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如经济职能机关的经济职权);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利”是指利益。由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所决定,即将经济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同其角色和工作成效有机的联系起来。即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则小。(经济人),强调:主张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并非要求行,为主体所承担的不利益(即对其惩罚)同其角色行为所造成的不利或损害后

14、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数千万或数亿元损失者如数赔偿,这是不必要和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责权的关系明晰,赏罚分明。经济法的理念中更应重视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责”的承担,不能只赋权而没有控权和责任。,以“国有企业”的高管为例,年薪上百至数百万元,普通员工只有几万元(与国际接轨);公司效益凭借垄断地位而得,没有正当的、公平的竞争机制(不与国际接轨);公司的投资或是经营亏损未与其角色挂钩,损失与其个人利益无关;年薪的发放方式(现金或是股权,股票期权制度,2008年金融风暴很多国外公司高管个人财产因公司股票大跌而大幅缩水),思考并发言:你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应有哪些?审视:“

15、张子年诉英雄片头广告”案15.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申请杭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对浙江某电影公司英雄加映广告的证据进行保全后,张子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问:你认为张子年会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张子年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40元,并赔偿损失40元;二是请求被告删除在电影英雄片拷贝中的片头广告内容;三是请求被告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请分析张子年提出这三项请求的原因是什么?这三项请求的利益救济对象?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张子年的三项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为:判定英雄在片头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告浙

16、江某电影公司在播映英雄时插播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浙江某电影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了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请用经济法总论的相关理论分析该案判决。,本案明显反映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理念或称价值追求还未真正扎根于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头脑中,由此产生了这样的必然结果。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民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表现在司法层面上,即是我国司法人员形成了过于依赖传统的以个人主义伦理观为基础而构建的民事保护体系,来解决利益冲突。与之相比,经济法所关怀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一直处于被人漠视,少人问津的局面。重个体利益而轻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经济法的构

17、建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该案中,原告消费者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40元,并赔偿损失40元;第二项请求被告删除在电影英雄片拷贝中的片头广告内容;第三项请求被告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原告为救济和实现个人利益而提出的;而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却是原告为救济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提出的。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已经判定被告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既然如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停止继续侵害行为应是顺理成章。然而,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满足其救济个人利益的要求,而驳回了原告其他二项诉讼请求,直接导致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人之媒介维护自身利益的管道被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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