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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汇票法律制度,第三节 本票法律制度,第四节 支票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概 念,种 类,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法律关系,一,二,三,四,票据上的当事人,五,六,票据行为,七,票据权利,八,票据变造、伪造,九,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
3、文书凭证。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
4、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非票据关系(主要的),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5、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5、票据权利的抗辩,6、票据权利的消灭,1、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1、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以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行使的条件:以占有票据为条件3、权利行使对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4、权利性质:双
6、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善意取得条件: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1)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2)持票人非依
7、据票据法的规定,而是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继承税收、赠与等。,票据行为(汇票),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习题,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票据行为种类,出票,1、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承兑,1、概念,2、承兑的程序,3、承兑的效力,1、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2、提示承兑3、承兑或拒绝承兑4、汇票的回单和交还,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
8、责任,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正式承兑、单纯承兑、承兑自由,习题,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的则“见票即付”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经常住所地,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二)背书,1、概念、特征,6、背书转让的特点,7、背书转让的效力,1、附属票据行为2、转让(记名)、质押、委任背书3、使背书人成为债务人,2、分类,3、背书的格式,5、背书的连续(法定禁止和禁止背书),4、禁止背书,习题,(五)付款,1、概念,3、付款审查,2、付款的程序,4、付款的效力,1、提示付款的时间和效力
9、2、提示的例外3、提示时付款,1、背书是否连续2、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明,(四)保证,1、概念、特征,1、附属票据行为2、具有独立性3、承担连带责任4、要式单方法律行为,2、必要记载事项,3、法律效力,1、与票据债务人负连带责任2、独立责任3、承担连带责任4、可以行使追索权,习题,背书的格式,1、必要记载事项,2、禁止背书,3、背书连续,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持票人的禁止背书,背书的种类,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完全背书(记名),空白背书,无担保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要记载的事项: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不得记
10、载的事项: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移转效力-转移力权利担保效力-担保力权利证明效力-证明力,保证,1、概念,2、种类,3、当事人,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被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等),4、效力,保证,1、概念,2、种类,3、当事人,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被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等),4、效力,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前手与后手,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出票,1、概念,2、出
11、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对出票人-承兑和付款担保责任,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付款人-可以承兑,票据上的当事人,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的基础关系,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背书转让的特点,1、是单方法律行为2、是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让与人依然承担担保承对和担保付款义务4、对受让人无限制5、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条件,票据权利
12、的取得,1、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就合法的取得票据权利2、凡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无重大过失,则取得票据权利3、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则不得享有前手的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发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实质要件(追索原因)(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2)作成拒绝证书,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败,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3、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3
14、、签章4、交付,签章,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抗辩的限制,抗辩的限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务人可
15、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对物的抗辩,1、票据应记载事项欠缺2、未到期3、票据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无效,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抗辩的变造,伪造的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案例,习题,票据的变造案例,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
16、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票
17、据的变造案例,(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的无因性(抗辩无效),199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
18、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票据的无因性(抗辩无效),(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
19、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2)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
20、分行提起民事诉讼。,基本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受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承兑人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义务的人,如汇票的出票人、各背书人等。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原因关系,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委托等。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
21、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票据预约,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 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善意取得,1、必须依票据行为取得(转让、出票)2、必须从无权处分票据
22、的人处取得票据(直接前手)3、无重大过失,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保全,中断时效,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出票取得,善意取得,背书取得,继承、合并、受赠,取得票据不等于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期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追
23、索权的行使,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行使的程序,1、票据提示:保全追索权,2、做成拒绝证明,3、通知拒绝事由3日内,4、确定追索对象,5、请求偿还追索金额,注意,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习题,追索,汇票,概念,分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汇票的种类,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依到期日,记名汇票 仅付甲公司”,指示汇票 付xx公司或指定人,无记名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依当事人资格是否为多人,一般汇票,变式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指己汇票,依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
24、1、概念,3、特点,4、结算程序,2、分类,银行汇票的种类,按使用区域分,按用途,全国汇票,三省一市汇票,区域性的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转帐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特点,(1)无金额起点限制;(2)无地域的限制;(一般用于异地结算)(3)对申请人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4)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个人使用,并且必须注明代理付款人的名称);(5)可以背书转让;(6)付款时间较长:有效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7)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8)见票即付;(9)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可以办理退票。(10)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相当于现金),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申请人申请出票,银行出票,
25、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交付收款人,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背书转让,申请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交付收款人,1、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金额,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银行汇票和解迄通知是否齐全等等,银行汇票的特点,(1)无金额起点限制;(2)无地域的限制;(一般用于异地)(3)对申请人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
26、均可申请;(4)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个人使用);(5)可以背书转让;(6)付款时间较长:银行汇票有效期为1个月;(7)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8)见票即付;(9)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可以办理退票。(10)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银行汇票,2004-08-23日上午,上海银行率先签发了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系统编号为00000001的第一张银行汇票,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正式开通。此种银行汇票由各城市商业银行互为代理兑付,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也可代理兑付。其他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收到该银行汇票,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同城的城市商业银行或中国工
27、商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银行汇票结算程序,汇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发汇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7、退回多余款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银行汇票票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决不应当认为是付款行。案例:银行汇票收款人将银行汇票丢失了,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迅速通知了出票行挂失止付,但就在同一天,丢失的银行汇票被人在异地的同系统银行支行中承兑支付走了。这个支行到出票行进行银行内部的划款时,出票行称:因这张银行汇票已经由人民法院公
28、示催告,我行作为付款人已被通知挂失止付了。这个支行要求以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加到公示催告中申报权利。法院认为:持有票据的人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支行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同时也不是付款人。这个支行付了款之后,面临着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境地。,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以代替现金流通。2、异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最大区别是付款人不同,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决不应当认为是付款行。有一个案例,银行汇票收款人将银行汇票丢失了,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迅速通知了出票行挂失止付,但就在同一天,丢失的银行汇票被
29、人在异地的同系统银行支行中承兑支付走了。这个支行到出票行进行银行内部的划款时,出票行称:因这张银行汇票已经由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我行作为付款人已被通知挂失止付了。这个支行要求以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加到公示催告中申报权利。法院认为:持有票据的人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支行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同时也不是付款人。这个支行付了款之后,面临着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境地。,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商业汇票,1、概念,3、分类,2、适用范围,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概念,特点
30、,票样,主体条件,特点,票样,程序,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申请银行承兑,承兑调查、承兑协议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汇票承兑,期前收取票款,可背书转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商业承兑汇票概念,1、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有两种:一是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二是受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3、委托开户银行收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条件,出票人:1、在银行开立存款基本帐户、依法经营的企业法人2、与承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备资金3、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4、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1、有委托关系2、有资金3、上级行的授权,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
31、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2、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期限和方式,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出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见票后定期付款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2、付款方式:,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习题,伪造,.季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李某”改为“季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A.票据仍然有效 B.票据无效C.季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变造事项无效,伪造,W假冒甲公司的名义签发汇票,记载甲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乙,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其后果为
32、()A.W的行为构成伪造票据,汇票无效B.甲公司为被伪造人,应向善意持票人乙、丙承担票据责任C.甲公司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D.W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关系,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承兑习题,保证习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
33、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D,背书习题,C,背书习题,背书习题,C,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背书习题,下列背书行为有效的是()A.将金额一万元的汇票以背书转让其中的五千元B.背书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C.委托收款背书
34、的被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D.将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合伙人王某和李某,背书习题,背书习题,追索习题,三、本票,1、概念和种类,3、出票效力及格式,2、与汇票的联系与区别,4、见票制度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提示:二个月,见票记载,见票效力,银行本票,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与汇票的区别,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己付)2、汇票必须经
35、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程序,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发本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
36、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付款地2.出票地,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无意记载有害记载,票样,支票,2、禁止签发的支票1)空头支票2)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4、出票的效力:,支票,三、支票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的所有支票均可以背书转让。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同城)内背书转让四、提示付款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
37、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支票,五、付款1、有钱付,无钱不付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六、支票结算规则 流转程序,四、支票票样,支票结算程序(不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1、签发支票,6、定期对账,5、通知入账,2、将支票交银行进账,4、以不退票表示付款,3、交换支票清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2、1)经过银行承兑,付款有保障;2)票据可背书转让,流通性强;3)出票人需要签发时,不必要准备全部货款,可取得银行授信支持;4)持票人可向银行贴现3、申请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习题,AD,习题,习题,习题,ABCD,票据权利,CD,票据权利,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B,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