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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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第一部分:资本办法的修订背景原资本办法实施十余年来,资本监管制度强化了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了银行经营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

2、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n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第二部分:资本办法的解读问答1、资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在

3、深入调研与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2、资本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

4、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3、资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4、资本办法修订如何体现差异化监管?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

5、,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5、资本办法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

6、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6、资本办法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资本办法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

7、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市场风险方面,内部模型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7、资本办法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

8、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8、资本办法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

9、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9、资本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10、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如何?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

10、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第三部分:资本办法的实施事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

11、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96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96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12、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确定的所属档次、国内系统重要性以及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二)对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六部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

13、概览”全套表格中的34张。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70张表格。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8张表格。(三)对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表格中的2张,包括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表格和资本构成(CCI)表格。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

14、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8张表格。(四)第三档商业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按照附件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共计2张表格。(五)商业银行首次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以下4张表格: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露其余表格。三、计量方法相关要求(一)商业银行首次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适用的计量方法时,应以2022年末数据计算:1

15、.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以及符合附件19: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的并表口径表内外资产余额,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适用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2.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本金,并结合附件16: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量规则中的相关标准,确定本行适用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二)商业银行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档次和适用的计量方法。商业银行不得以市场事件、金融工具流动性改变或单纯交易目的改变为由进行账簿转换。确因账簿划分要求调整导致存量业务账簿转换的,应在上述日期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商业银

16、行应密切监测上述指标变动情况,连续四个季度满足计量方法切换条件的,应于第四个季度后的一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已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资本办法下信用风险可按照已实施范围向金融监管总局事前报告,无需重新提交实施申请,市场风险应回退至标准法。(五)拟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行计算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实施申请,接受监管验收,并执行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中并行期相关要求。四、监管报表报送要求(一)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10资本办法相关要求

17、,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其中,市场风险相关报表首次报送从2024年一季度末开始。(二)首次填报时,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应汇总并确认所辖机构所属档次及适用的计量方法,并于2024年2月底前报送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后续计量方法如需切换,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应在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期结束后15口内,将计量方法变更情况报送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确保银行正确填报相应报表。(三)商业银行应提升填报自动化水平,确保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五、切实做好实施工作(一)各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统筹好资

18、源配置,确保实施工作有序开展。(二)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要求,切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增强风险管理有效性。(三)商业银行应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充实资本实力,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深化资本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六、加强监督检查(一)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做好实施工作,指导银行充分利用过渡期安排落实各项达标要求。(一)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包括资本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资本充足率的计量和报送,以及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等。(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资本办法和商

19、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规定,结合拟实施商业银行的准备情况,适时开展验收工作,并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七、其他事项对实施中存在的部分操作性问题,详见附件资本监管政策问答。附件:资本监管政策问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26日附件资本监管政策问答一、资本定义1 .本次将杠杆率监管要求和相关计算规则纳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答:资本办法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等纳入正文,将杠杆率分母即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作为附件。主要考虑是杠杆率作为风险中性指标,是对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有效补充。此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也是商业银行

20、差异化资本监管制度中档次划分的主要参考指标。2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采用门槛扣除法还是对应扣除法?答:根据资本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门槛扣除法,在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对应扣除法。3根据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九)的规定,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该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具体处理方法是什么?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不得与其交易对手信用

21、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由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加回;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4 .资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持是否适用同样的处理方法?答: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或由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虚增资本相互持有的,适用对应扣除法。二、信用风险5 .对于“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商业银行内部估计值的L06倍”的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是否依然适用?答:不再适用。根据资本办

22、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相应废止。6 .对于部分资产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如何计算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部分的超额损失准备?答: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充足计提损失准备,内部评级法下的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不包括对证券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不包括证券化资产的预期损失)的部分。商业银行部分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应根据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计算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分割超额损失准备。7 .资本办法附件12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

23、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特定情况”是指?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三、市场风险8 .内部风险转移认定是否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下同时适用?答:相关认定同时适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9 .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后续验证频率是每两年一次吗?答:商业银行后续验证分为模型验证和全面验证,全面验证包括模型验证和体系验证。对于模型验证,验证频率为至少每年一次。对于全面验证,验证

24、频率为至少每两年一次。10 .国内前中后台估值模型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明确实际损益和假设损益的取值来源,应来自前台、中台、后台损益中的哪一个?答:考虑到国内不同商业银行的估值实践存在差异,假设损益和实际损益应当来自实际入账所基于的估值系统和模型。IL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无论交易规模大小,是否所有交易以及合格的有效报价都是有效的“真实价格”观测值?答:如果交易在正常市场环境和交易流程下完成,具有真实报价,且交易量与银行日常交易规模相比具有合理性,则交易价格可被认定为“真实价格”。12 .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后,由于部分风险因子可能被替换,商业银行应如何统计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中的“真实价格”观测值?在

25、计量预期尾部损失时,如部分新基准利率风险因子缺乏压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处理?答: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风险因子替换,旧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后一年内,银行可将以下两项纳入“真实价格”观测值的统计:(1)旧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前,旧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观测值;(2)新基准利率的“真实价格”观测值。其中,“停止发布”是指旧基准利率已无报价,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为旧基准利率已不具有代表性。如新基准利率缺乏压力情景下的历史数据,在计量预期尾部损失时,商业银行可采用新基准利率计算ESFc、ESrc,采用旧基准利率对应的历史压力情景计算ESr,s四、操作风险13 .如果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年

26、度损失或回收,如何正确统计并计量内部损失乘数?答: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制度和管理流程,收集损失事件相关的每笔损失、回收金额及相关日期信息。在计量内部损失乘数时,使用会计记账日作为损失数据的统计日期,统计近10年内净损失金额超过15万元的损失事件。如损失事件存在多笔跨年度损失或回收,应将近10年的损失或回收纳入计量范围,10年前的损失或回收不再纳入计量范围。14 .如果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超额收费是否能被纳入回收金额?答:当商业银行因超额收费需向客户退款,如超额收费和退款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超额收费可被纳入回收金额。如退款发生在之后的会计年度,应将退款视为操作风险事件损失,超额收费不

27、可纳入回收金额。15 .如何判断多笔损失和回收是单个损失事件还是多个损失事件造成的?答:由共同触发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在统计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时作为单个损失事件。例如,下列情形应视为单个损失事件造成的损失:(1)一次自然灾害在多个地点和/或一定时间内造成的损失;(2)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引发客户信息泄露,导致多个客户遭受欺诈,商业银行因此承担的赔偿费用及补救费用(如信用卡补发)。银行应制定书面政策,规定将多笔损失归为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标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独立审查程序,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16 .对于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及

28、其并表金融机构可分别按照验收通过的时间适用底线要求?答: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适用底线要求,自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内部损失乘数分别应不低于0.9、0.8、0.725o若商业银行与其并表金融机构于不同时间通过验收,例如商业银行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三年,其并表金融机构处于验收通过的第一年,在计算集团层面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可分别适用0.725.0.9的底线要求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加总,无需统一适用0.9的底线要求。五、监督检查17 .气候风险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类型进行风险评估,还是可作为其他风险的变量纳入评估?答:资本办法附件20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

29、虑对自身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洗钱风险、气候相关风险等。若商业银行认为相关风险对自身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简化评估。”银行应加强对气候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结合气候风险对银行自身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评估方式。未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信息披露18.2029年1月1日前,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是否可对集团内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标准的附属机构,分别按第二档、第三档标准进行单独披露。答:资本办法规定,第一档商业银行集团计量并表资本充足率,在2029年1月1日前可适当简化资本并表处理方式。在集团并表披露时,部分披露表格项目对应第一档商业银行运用复杂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

30、但附属机构按照简化计量方法无法提供相应数据。在此情况下,相关集团并表披露项目可暂时不含附属机构计量结果,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等能够纳入并表披露对应项目的,并表披露时应包含附属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集团附属机构应按档次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单独披露。19 .资本办法对于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和可变表格的披露位置是否有不同要求?答:是的。信息披露固定表格应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可变表格既可在第三支柱报告中独立披露,也可在同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但须清晰标识引述关系。第三部分:资本办法的全文学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11月I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31、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32、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其中,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应满足本办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足本办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 .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 .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

33、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二)第二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 .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2 .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三)第三档商业银行是指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境外债权债务,是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其中境外债权是指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

34、终境外债权;境外债务是指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债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机构档次划分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调整其所属的机构档次。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

35、披露。第二章资本监管指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监管指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监管指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监管指标,应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50%以上表决权的。(三)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综合考

36、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商业银行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金融机构相关活动的:1,商业银行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2 .商业银行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3 .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4 .被投资金融机构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

37、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监管指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方法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监管指标,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

38、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纳入并表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若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监管指标,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监管

39、指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监管指标的计算范围。第二节资本监管指标计算公式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杠杆率计算公式为:杠杆率一级资本一一级资本扣除项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际X

40、 100%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公式为: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二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工具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除项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的一级资本扣除

41、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9规定的方法计算。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附件19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第三节资本监管要求第二十五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虬(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虬(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虬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42、。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以及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对储备资本要求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及其附加资本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若商业银行同时被认定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

43、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应由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来满足。第三十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o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由

4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第三章资本定义第一节资本构成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第三十二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一般风险准备。(五)未分配利润。(六)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七)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十三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十四条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二)超额损

45、失准备。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o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o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二节资本扣除项第三十五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46、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四)损失准备缺口。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十)审慎估值调整。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之间

47、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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