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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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指定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规范签订聘用合同,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使用,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交通民警开展部分管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思

2、想品德良好,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五)能讲流利的普通话。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第三章职责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主动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

3、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在机关工作的交通协管员根据聘用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技能性、事务性等工作。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发现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第四章纪律第九条下列岗位和工作严禁使用交通协管员:(一)涉密岗位;(二)涉及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三)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工作;(四)其他不适宜交通协管员参与的工作和岗位。第十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做到:(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四)规范着装,接受监督。第

4、十一条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发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单独执法执勤;(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违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六)泄露警务工作秘密;(七)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八)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九)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十)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一)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二)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十三)使用武器和警械;(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由用

5、人单位负责。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地建立完善交通协管员管理的下列制度:(一)岗位责任制;(二)学习培训制度;(三)请示报告制度;(四)请假销假制度(五)保密制度;(六)考核制度;(七)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协管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第十四条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在岗轮训每年应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文明执勤和安全防护等方面。县、市、区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组织;高速公路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由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统一组织。第十

6、五条交通协管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随身携带全国统一式样的“交通管理协勤证”。不再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制式服装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第十六条“交通管理协勤证”由各交警支队按照公安部交管局规定的式样(附后)制作、核发。交通协管员制式服装由各交警支队负责统一规范、制作、核发。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予以辞退或解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三)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交通管理协管

7、工作的。第六章保障第十八条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交通协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十九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交通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对阻挠交通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交通协管员的,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加强交通协管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执勤安全防护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第二十二条关心爱护交通协管员,努力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交通协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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