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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我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我省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文书。第三条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出入境等资格、条件的规定,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四条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其他人员均为无
2、犯罪记录人员。第五条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仲裁。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因办理出入境事务需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就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第七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持以下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二)原XX省户籍人
3、员迁出的,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在XX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XX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暂住登记时间起算,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四)省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XX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五)港X台人员凭港X台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XX省内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4、;(六)在XX居住的外国人,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XX省内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第八条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委托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九条对从业人员是否犯罪有法定要求的行业单位,或其他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国家有关机关和公证机构,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无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公函中应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查询具体事由、经办人
5、姓名、职务等),以及与查询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出示经办人的有效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第十条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按受理申请、调查核查、领导审批、制作证明书、发放证明书等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并出具回执。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按照以下途径开展查询工作:(一)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被法院判决、刑满释放、违法犯罪、涉嫌犯罪等情况信息。各地有自建公安信息系统
6、和数据库的,还应当应用本地系统进行辅助查询。因信息系统记录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无法准确认定的,应当向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核查。曾被异地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二)有相关纸质档案材料的,应当查阅纸质档案。必要时,可根据证明出具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走访核查活动。查询上述系统和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当将相关网页截图并附卷保存;调阅纸质档案材料记载的违法犯罪信息,应当复印保存。第十三条经核查确认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确认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7、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对犯罪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核实。申请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备注其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公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依法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本人申请的,可向本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申请人曾被司法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记录嫌疑、需进一步
8、进行调查核实的,可XX至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异地相关部门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六条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出具时加盖公安派出所行政印章。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第十八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