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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集团建设项目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的资源与环境,促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及校企合作机制制度建设,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更好地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安排专款,作为校企合作的专项经费。为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及集团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第三条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实施。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第四条集团
2、理事会对专项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第二章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第五条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的经费用于集团校企合作理事会体制建设,区域合作委员会建设,校中厂、厂中校、企业专家工作站、教师工作站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第六条校企合作机制制度建设的经费用于动力机制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制度建设,保障机制制度建设,评价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所发生的费用,并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第三章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如下:1.调研开发费:主要用于调研交通费、研讨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购买资料、材料印制等项目开
3、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2 .会议费:主要用于参加理事会及相关会议的会务费、资料费等所发生的费用;3 .资料购置费:用于购买相关资料、书籍、参考教材等费用;4 .印刷出版费:用于材料印刷、制作、出版等费用;5 .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第四章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八条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九条所有与校企合作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具体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条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结合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执行,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