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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签发人执行部门监管部门修编部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自查由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人。实施前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专业知识,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原料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三)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六)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七)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八)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四、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自查的要求,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制度自查和定期自查。制度自查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及时开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五、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六、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计划、实施时间、人员、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由执行操作人员和内部检查人员签字,保存时限宜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