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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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邯郸市电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灵活便利等优势,逐渐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理想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同时,电动自行车与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部分电动自行车主逆行、冲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出行安全。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202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将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日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了改善我市交通秩序,解决电动自行车

2、停放难、充电难、交通违章等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合理使用道路资源,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有必要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二、起草过程结合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借鉴学习外地经验做法,2023年2月,市公安局起草了邯郸市电动车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3月,在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条例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等级为低风险。10月,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作了部门修改。三、主要内容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是总则、生产销售与回收、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充电与消

3、防安全、保障与监督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销售企业的责任、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及消防安全规定以及通行规范及法律责任等。重点有如下几方面内容:(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细则,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条例第十四条确定了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为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注册登记过程中由具备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并鼓励销售企业通过统一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以便利我市既有电动自行车和新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二)规范了生产、销售与回收环节。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生产、销售与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

4、B17761-2018)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三)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电动自行车车速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灵敏度高,容易与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制定过程中,市民普遍赞成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经多次协调论证,条例第二十三条最终确定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不做

5、强制购买保险要求,但鼓励市民投保电动自行车险。(四)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确物业企业及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防火意识薄弱,电动自行车充电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鉴于目前电动自

6、行车充电消防问题多集中在住宅小区及城中村区域,条例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五)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该项通行规定为创设性规定,考虑实际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根据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服务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动车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同时,规定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为电动车有序通行创造条件。同时,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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