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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一、药房药品效期管理实行药房主任负责制。二、药库应接受调剂部门退回的距失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药品。退回的药品的最小包装应完整无损。已经失效的药品不得退回药库。失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由药库和供货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调剂部门自行报废。三、药房药库之间应加强协作,及时沟通药品效期信息,以便减少损失。四、对药品柜的药品效期实行分柜落实到人,每人负责监控一定数量的药品效期监控。五、过期失效药品报废须按规定填写,每季向药库药品会计报告统计过期药品的损失情况。六、对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报损应做出相应处理。七、药房主任每月应对药品效期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