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58601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规范技术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直观反映我区科技成果产出、转移转化成效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2、工作,统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开发智能辅助工具,提升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能力。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有关厅属单位对中央驻区单位、区直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区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对全区登记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盟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检查督导本地区内登记机构将登记数据及时、准确、

3、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备系统上传。第二章登记机构第六条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的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对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2.具有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3.有3名以上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兼职人员:4.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

4、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AB角工作制度;6.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第八条技术合同登记员(以下简称登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具备上岗能力。第九条设立登记机构,由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经批准设立的登记机构备案为自治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机构。第十条登记机构因人员调整、调动等原因暂无相应登记员的,不得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经盟市科

5、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不纳入当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第三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建立全区统一的登记流程,登记主体按规定流程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除涉密合同外,登记主体应先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到系统中,由登记人员线上审核,待系统提示审核通过后,再携带申报材料到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第十二条登记主体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

6、、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和保密管理。第十四条登记主体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载明合同主体、合同期限、项目名称、技术标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等内容,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涉及购

7、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的合同,应附详细费用清单,列明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加盖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并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件上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注明登记号。第十六条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第十七条登记机构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50

8、0万元人民币)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应实行专家评审,确保实事求是,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不受登记时限限制。第十九条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第二十条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报自治

9、区科技厅将相关技术合同信息报送至国家主管部门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5年。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开通各盟市管理员账号,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统计分析;开通登记机构二级审核权限,登记员批准登记技术合同后,需由登记机构负责

10、人进行二次审核,通过后合同状态设置为已经批准。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回避、保密、问责、科研诚信审查等制度。建立大额技术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或委托厅属单位、盟市科技局组织)对各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3个盟市,每年对登记机构全部检查一遍。对大额技术合同、涉税技术合同、涉及建设工程等内容的技术

11、服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分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核定是否准确;4.登记主体是否存在恶意编造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骗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支持的违法行为;5.登记机构是否擅自收费;6.登记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及各类信息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按规定告知登记主体进行变更或撤销,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监督评估机制

12、,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报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机构资格。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绩效评价等。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盟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技术合同认

13、定登记工作的配套政策,完善服务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大额技术合同评审、登记机构能力建设等,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适当给予奖励。第三十条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登记机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按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区登记机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达标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补助经费由获补助机构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玩

14、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登记机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给国家、登记主体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基础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变换值(Ki)名称分值Mi)名称取值范围1.政策性服务10政策

15、宣讲、业务培训情况好11P0.5差010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好1中0.5差0(二)服务业绩指标:一缓指标二缓指标名称分值(Ni)名称分值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80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同比增速40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总量占比40指标阐释:1.政策性服务考核机构开展政策性服务能力。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走访企业20家以上(含2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参训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为好,走访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为中,走访企业不足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不足50人的差。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开展年度、

16、季度统计分析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好,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并形成专题报告为中,未开展统计分析或未形成专题报告为差。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考核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数质量。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同比增速:指本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比上年度的增长率.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总量占比:指年度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总金额在全区的占比数.(三)计算公式M=(KiMi+Ni)*Qi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Mi:为基础指标值,用于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情况”、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两项定性指标的计算评价。Ni:为服务业绩指标值,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17、业绩的计算评价。Ni=(本机构增幅-全区各机构增幅最小值)/(全区各机构增幅最大值-全区各机构增幅最小值)*40+(本机构占比-全区各机构占比最小值)/(全区各机构占比最大值-全区各机构占比最小值)*40新设立的登记机构第-个工作年度不参加服务业绩评价。Qi:为区域调节系数,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区域调节系数为1,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区域调节系数为1.1,兴安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区域调节系数为1.2。(四)本指标体系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5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