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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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矫正实施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有关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提供志愿服务、公益捐赠、协助工作等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

3、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部署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按照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述职和考核评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并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协作工作机制,组织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委托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事项清单,并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备案。事项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区矫

5、正工作需要,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整合本行政区域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等工作力量,建立并完善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确定片区社区矫正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避免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提高社区矫正执行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将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

6、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以及复核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工作。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社区矫正、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调

7、查了解、实地查访、心理矫治、就业辅导等社会服务。第三章矫正实施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就学等情况。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应当综合考虑其监护人居住地、犯罪原因、复学升学需要等因素。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近亲属等应当提供必要协助。第十九条被告人或者罪犯未发生居住地变

8、更、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异地就业就学等可能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的情形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应当通过法庭教育、出所出监教育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对于累犯等社会危

9、险性较高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派出所应当派员参加矫正小组。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入矫宣告,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其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事项。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配合。第二十五条

10、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对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条件等情况,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针对性矫正措施,并督促、教育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除就医、就学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应当与其监护人居住地一致;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申

11、请变更执行地。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针对社区矫正不同阶段,结合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需求,组织具备专业知识、专门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评估等心理矫治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有丧偶、离异、失业、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重大家庭变故等情形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

12、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扶危济困、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第三H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管理等级,依法实施奖惩。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设施装备、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社区矫正中心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推进智慧矫正建设;鼓励建设社区矫正基地,用于开展教育学习、公益服务、就业帮扶等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强化业务协同,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共享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14、,组织协调法律服务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宽其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享有的权利,督促学校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帮扶在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纠正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复学、升学等行为。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

15、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监督信箱等。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外,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诉、控告和检举。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中,发现在委托和实施调查评估,决定、解除、终止社区矫正,交付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环节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对社区矫

16、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工作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岗前培训和履职能力培训,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纳入当地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合理确定薪酬标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四H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

17、员对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未经省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删除或者对外公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数据信息;经批准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统一规范着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8、。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由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

19、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决定、裁定或者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或者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处罚或者收监等工作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

20、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矫正小组成员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责令改正;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场所、个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置。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因依法

21、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等确定,不得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作为唯一依据。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管理体制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5附件2关于山东省社区

22、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需要。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司法、治安、社会治理、群众工作等诸多方面,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是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需要总结提升。山东是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3、试点的省份之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居全国首位,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山东省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系、制度机制、机构队伍、基层基础、教育帮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实践和探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巩固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衔接机制不顺畅、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基础保障不够有力、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困难或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二、起草过程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省

24、司法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为立法项目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2023年,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启动前期工作并抓紧推进的立法项目。为做好起草工作,省司法厅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查阅资料,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一线单位的意见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一条。一是明确基本原则。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

25、、工作原则等,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有关单位责任以及基层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等,对社会力量参与、表彰奖励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及衔接配合机制,对专门力量和辅助力量配备作出规定,对委员会运行机制、司法所受委托形式、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等进行了探索。三是社区矫正实施。对社区矫正重要执法事项、重点工作环节的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心理矫治、社会关系修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四是加强保障与监督。对制约发展的经费保障、场所装备、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帮扶责任,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制约、业务培训、职业保障、信息保密等制度机制。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社区矫正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单位、人员,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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