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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村(居)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留守管护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督导员,是镇政府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儿童主任”是村(居)委会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第三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
2、任针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开展关爱服务工作。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未满16周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本县农村户籍未成年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人员。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育教、
3、 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含但不限于低保家庭儿童和特困儿童。(四)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儿童督导员在镇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村(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二)负责儿童主任管
4、理,做好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0(三)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完善信息台账。(四)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落实强制报告和转介帮扶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五)负责指导村(居)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七)负责协调和发动镇社工服务站、“儿童之家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作用,为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支援和服务。(八)
5、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第七条儿童主任在镇政府、村(居)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二)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妇女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就业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镇并定期予以更新。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上门走访、探望,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并填写走访、探望情况登记表。(三
6、)负责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四)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一般、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五)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六)负责管理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
7、关爱服务活动。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八条儿童主任应当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儿童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在对儿童基本生活情况、监护情况、身心状况、学习情况等做出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发现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应收集其个人及家庭详细资料,填写相应的登记表、附上现场照片,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儿童督导员收到儿童主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儿童情况,情况属实的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将儿童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走访一次辖区内的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了解儿童的生活、监护、健康、学习等情况,情况有变更的,及时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发现监护缺失、监护受侵害
8、的儿童,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步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对监护情况“一般”和“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多重困境等重点对象应提高走访频率,不定期进行走访。儿童督导员应根据儿童主任上报的情况,积极反映并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面临的困难,并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随机入户走访,切实了解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各类情况。第十条儿童督导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儿童的个人信息进行实时更新,每月底进行一次数据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核查,确保系统数据真实有效。第十一条儿童督导员应当指导并落实儿童主任与每一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9、。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父母委托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儿童主任应对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劝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另委托他人。第十二条儿童主任应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监护人为儿童办理入学手续,发现儿童受教育权利被侵害或辍学的,应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过村(居)委会向镇儿童督导员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儿童督导员应配合协助教育部门查明儿童失学辍学原因,及时安排失学辍学儿童入学复学。第十三条儿童主任应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按规定为儿童办理户籍登记。发现未及时办理的,向其说明程序并督促其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或家庭应提供必要协助;发
10、现故意拒绝办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儿童督导员。第十四条儿童主任应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儿童督导员应及时受理、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宣及其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第十五条儿童主任应当在每次走访家庭时对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金等政府发放资金进行核查,确保政府救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用于困境儿童。第十六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加强节假日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走访关怀,定期以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第十七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
11、应对开展入户调查、情况评估、定期走访、强制报告、干预帮扶、关爱保护、宣传教育等做好工作记录,形成工作台账。第十八条镇、村(居)应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责任档案,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加强工作跟踪。第五章从业守则第十九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树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应做到:(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真诚服务;(三)严格执行儿童福
12、利工作政策,认真学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文件规定,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保障业务能力,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四)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规定,保护儿童的肖像权、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隐私;(五)注重仪容仪表,态度亲和、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以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尊重爱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章培训制度第二十条民政局每年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重点突出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学习(包含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辖区内突出案例分享
13、、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借鉴,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七章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考核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根据XX县乡镇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考核评分标准实施考核。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评优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建立考核评议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个人当年被问责的,不得评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第二十二条年度考评为优秀和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
14、间限制。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续聘解聘、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第八章补贴标准第二十四条村(社区)儿童主任工作补贴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工作补贴+绩效补贴。基础工作补贴占工作补贴的70%,按月发放;绩效补贴占工作补贴的30%,由镇政府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第二十五条工作补贴标准分为三档:(一)村(社区)人口数小于100o人的按100元/月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三)村(社区)人口数为100O人以上的按150元/月标准发放工作补贴;第二十六条村(社区)儿童主任工作补贴与年终考核结果挂钩。当年考核优秀的,上浮20%兑现绩效补贴;考核合格的,全额兑现绩效补贴;不合格的,扣发绩效补贴,并予以解聘。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