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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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是“成都市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联盟。英文译名:ChengduEcosphereAllianceofAdvancedMaterialsIndUStry,缩写为“CEAAMK第二条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范围内先进材料产业领域有关的产、学、研、用、金、服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

2、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联盟开展党的工作。本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本联盟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联盟设立的目的是:围绕国家、省、市有关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成都市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构建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行业性会员服务工作,提升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成都市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高质量发展。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联

3、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本联盟住所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B座2419室。活动地域:成都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行业服务;(二)区域协同;(三)投资促进;(四)市场拓展;(五)信息服务(六)标准服务;第2页共20页(七)人才服务;(八)金融服务;(九)行业自律;(十)交流合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八条本联盟的活动

4、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坚持民主办联盟,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联盟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联盟遵循自主办联盟”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联盟的

5、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一般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联盟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报经理事会备案。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联盟;(二)承认本联盟章程;(三)在先进材料产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联盟;(五)符合联盟理事会制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会员入盟的程序:(一)提交入盟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盟的有关证书;(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6、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联盟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盟自愿、退盟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本产业生态圈的声誉;(五)向本联盟反映真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联盟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

7、联盟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联盟递交书面函件(材料),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会员退,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经本联盟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联盟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如对理

8、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本联盟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联盟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十九条本联盟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联盟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

9、害本联盟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方能生效。本联盟实行等额选举。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可以接受5份委托。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

10、权是:(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二)制定或修改章程;(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4J-)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本联盟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11、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12、检查秘书长的工作;(HJ-)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3份委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13、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14、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5、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二十九条本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16、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联盟因秘书长单位需要承担成都市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服务的全面工作,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重要文件。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联盟负责人和监事:(一)因犯

17、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每两年经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本联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根据理事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

18、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本联盟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联盟日常事务性工作。本联盟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

19、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六条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联盟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联盟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

20、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主持召开本联盟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

21、行职责。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条本联盟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一条本联盟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

22、,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联盟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联盟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三条本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六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四条本联盟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本

23、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第一级为会员会费,壹仟贰佰元/年/单位;第二级为理事单位、非材料生产型单位的会费,伍仟元/年/单位;第三级为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会费,叁万元/年/单位;第四级为联盟理事长单位会费,贰拾万元/年/单位。第四十六条本联盟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联盟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四十七条本联盟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24、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八条本联盟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联盟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联盟会收入中支付。第四十九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联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五十条本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25、确、完整。本联盟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一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本联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五十三条本联盟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联盟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第五十四条本联盟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

26、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

27、信息公开第五十五条本联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六条本联盟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七条本联盟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

28、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八条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九条本联盟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六十条本联盟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29、。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本联盟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23年8月25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2023年8月25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130人,实到97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97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出席会议全体会员签字:(附签到册)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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