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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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深交规(2023)XX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现正式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系统了解信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信用管理办法编制背景及意义(一)背景近年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和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从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取得初步效果,凸显出信用评价作为行业管理重要手段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工作存在不足,一是信

2、用评价范围不能涵盖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所有项目类别,二是不能体现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交通建设行业的特点,需要制定切合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交通建设行业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强国建设有关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动我市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两级政府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覆盖”的交通建设信用体系,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二)意义信用管理办法是深圳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3、的统领,涵盖了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各个方面,通过对从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形成全方位、闭环式管理。其制订与实施,有利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促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进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二、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4、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枢纽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三)管理层级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业企业信用评

5、价的统筹和监督。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负责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参加信用评价,对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按评价标准进行初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日常工作和评价辅助服务工作。(四)信用评价内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构成。对于不良信用行为按具体项目扣分,按照权重计算得分,对良好信用行为实行综合评分加分。信用评价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l-6o(五)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将从业企业分

6、为AA、A、B、C、D五个等级。等级名称评分标准评价结论AAX295信用好A85X95信用较好B75X85信用一般C60X75,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信用较差DX60,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信用差(六)信用评价方式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动态评价:从业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信用等级C、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市政府表彰认可的从业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七)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主要包括:(1)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量

7、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2)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3)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5)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八)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从业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降低一级,但不低于B级(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九)信用评价程序

8、信用评价工作分自评、建设单位评价和综合评价三阶段进行,评价完成并公示结束后进入评价有效期,适用动态管理。图示如下:评价主体:从业企业自评阶段无履约项目有履约项目I评价主体:建设单位初评阶段自评情况1月1日 至1月3101月1日 至1月31 0综合多个项目初 评情况评价主体:第三方评价机构市交通局审定3月31 日前-一综合评价阶段直接认定为C、D级 的行为5个工 作日一年(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应用。1 .在招标定标时,将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2 .在收取保证金(仅限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9、时,在相关文件规定的额度内,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降低收取额度,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按最高标准收取;3 .在项目检查时,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增加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从业企业,可在相关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重点监管、重点防范,对比较突出的问题责令整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有关限制、惩戒措施。(十一)异议处理从业企业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从业企业(机构)的可扣分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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