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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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和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流转项目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考核验收和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负责,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使用

2、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扶持对象土地流转达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本方案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村集体发包给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流转。1.村集体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2 .农户土地委托村集体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IoO亩及以上的;3 .通过村集体流转的土地面积达到全村承包耕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达到以上3类土地流转认定标准之一的,需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流转协议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期限),且流转土地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生产的,可申请项目扶持。第五条扶持标准对

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村集体,按流转面积给予200元/亩,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流转土地面积以协议约定并完成实际支付面积为准。若项目补助资金超过年初预算安排数,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申报需提供材料1.宁海县土地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4 .村集体(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5 .村集体表决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照片;4,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流转清册(附件2);6 .村集体向农户支付所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收益证明(支付凭证);7 .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8 其他需提供说明的资料第七条申报程序及验收1.自主

4、申报。以行政村为单位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相关材料需经所在行政村公示5天。组织村集体填写宁海县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在宁海县财政涉农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183.131.246.6:8008/)进行网上申报。未完成县级网上申报的,均不予立项补助。村集体须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 .乡镇(街道)审验。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核无误的在乡镇(街道)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经统一汇总后,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连同公示照片电子版报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3 .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县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发文下拨补助资金。流转协议、申报表、清册等材料乡镇(街道)及村两级必须单独建档、备查。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施行三年,期满后视执行效果确定是否继续实行或修订或停止执行。原宁海县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农(2020)195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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