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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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眉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高新区区域内一般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2、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四条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和网上小程序直接举报相结合。园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

3、举报奖励。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隐患指可能发生危险存在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V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

4、号)规定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规定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5、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6、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

7、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人是公职人员(含政府雇员和临聘人员)及其直属亲属;(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一般隐患给予举报人200500元的奖励;(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

8、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I(X)O元;(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

9、上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园区按照企业每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总金额50%补助。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上报除外。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028)38182085或3818200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及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等方式举报一般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工作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园区经济科技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纪检监察内审室、财政局负责配合办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园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受理园区区内的安全生产举

10、报事项;(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东坡区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

11、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领取奖金。第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

12、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3、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园区财政局、纪检监察内审室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园区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编号:第号举报人举报时间联系电话举报方式来人()来电()信件()其他()举报事项案件处理结果案件经办人结案时间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奖励意见奖金领取方式办理部意见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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