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 (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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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市

2、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应当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第四条本市选任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第五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第六条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

3、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第二章选任第七条担任人民监督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三)人民陪审员;(四)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

4、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全市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区县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明确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所需材料、任职期限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

5、;(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个人申请及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九条情形的,不纳入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范围。第十四条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公告选任名额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人员筛选。筛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比例,根据报名先后顺序进行。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组织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市司法局应当采取到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

6、、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县司法局进行考察。第十六条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人员构成还应当兼顾职业、性别、年龄、党派、岗位等因素。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市司法局根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不予选任。第十九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公示无

7、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过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人民监督员信息录入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可以组织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执行。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第三章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统一制作人民监督员证书和工作证。人民监督员履职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人民监督员被依法免除资格后,市司法局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持有的证书和工

8、作证。第二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总库和五个分库,编制人民监督员名册,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市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共享。人民监督员信息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第二十五条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和其它检察监督活动的履职情况,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填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表通报市司法局,特殊情况随时通报

9、。市司法局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年度管理考核情况通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如实记录人民监督员培训学习、履职表现等情况,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履职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二)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情况;(三)参加其它检务活动情况;(四)遵章守纪和严格自律情况。第二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办案活动、培训学习等活动的;(二)未经允许,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透露办案活动情况,情节轻微;(三)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发表不当言论,从事不当行为,情节轻微;(四)有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

10、、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轻微;(五)有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等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第二十九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第三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

11、组织,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使用第三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监督类别、需要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市司法局同意的,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第三十二条市司法局根据机会均衡、就近与跨区履职相结合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第三十三条

12、人民监督员是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及时告知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第三十四条一次抽选不能满足人民监督员履职需求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原则和程序重新抽选。人民监督员有正当理由或者因为需要回避而无法参加监督活动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抽选顺序重新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及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确有原因不能参加

13、的,需提前一天向市司法局请假,由市司法局重新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及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六条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将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应当

14、在案件作出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第五章培训第三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评议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九条市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和师资力量支持。第四十条人民监督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须向市司法局书面请假,并注明请假事由。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情况应当纳入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列为年度考核内容。第六章考核第四十二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末进行,任期考

15、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考核应以任期内的年度考核为基础。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四条人民监督员每年度末应当对本人参加培训学习、履职情况作出总结,提交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参照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应当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完成。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应当在人民监督员任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四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年度、任期考核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履行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等情况。市司法局采取审阅人民监督员年度、任期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工作情况报

16、告、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台账等方式,对照考核标准和内容,明确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作出考核决定。第四十六条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四十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三)履职能力强,熟悉监督办案活动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提出监督意见;(四)积极主动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履职、培训、交流学习等相关活动,积极主动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五)了解社情民意、热心人民监督员工作,善于总结监督办案活动经

17、验、案例,监督效果好,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第四十八条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三)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熟悉监督办案活动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提出监督意见;(四)积极主动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履职、培训、交流学习等相关活动,积极主动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第四十九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经劝诫仍不作为的;(二)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三)

18、接受监督办案活动涉及的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等行为的;(四)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培训学习、监督办案活动的,经劝诫拒不改正;(五)以人民监督员名义发表、从事不当言行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六)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七)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八)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五十条人民监督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第七章保障第五十一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维护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益,为人民监督员履职

19、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支持其参加有关学习调研等活动,协调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对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妨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对其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和学习调研等活动应当提供支持和便利。不提供支持和相应便利,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第五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经费申报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市司法局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

20、书面向市司法局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渝司发(2016)81号)同时废止。附件:1.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表2 .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函3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通知书附件1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至月人民监督员姓名

21、履职情况序号时间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或其它检察监督活动情况检察机关评价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考评意见备注附件2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函检监督函号重庆市司法局:兹有犯罪嫌疑人涉嫌-案,属于监督情形,已依法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我院拟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展该案件监督评议,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请贵局于年月日前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并将确定人员情况反馈本院。此函检察院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O附件3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通知书渝司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经抽选,确定你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请你于年月日时分到参加。如不能参加,请提前一天

22、向我局请假并说明理由。特此通知重庆市司法局年月日联系人:关于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

23、度发展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法治重庆作出了应有贡献。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检察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以及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优良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客观需要,不断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吸收各省(区、市)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

24、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依据、基本原则、选任管理机构及职责、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章选任,明确了选任条件、禁止参选情形、名额分布、选任公告、产生方式、审查考察、拟任公示、任命、缺额增补选等内容。第三章管理,明确了资格免除、信息库建设、信息通报制度、履职台账建设、违反履职规定的处理、主动辞任等内容。第四章使用,明确了抽选原则、抽选流程、抽选确认、抽选回避、重新抽选、检察机关义务等问题。第五章培训,明确了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要求等内容。第六章考核,明确了考核类型、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第七章保障,明确了监督权保护、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时间等内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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