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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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55号)、省党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组通字(202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收益分配原则第二条坚持效益为上。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2、第三条坚持发展优先。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第四条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五条坚持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第三章收益分配范围第六条年度可分

3、配收益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第七条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

4、入年度收益分配。第八条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第九条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第四章收益分配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一提取福利费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一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而是主要用于村集体

5、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第十条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可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30%。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在脱贫攻坚期间,非贫困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0%,贫困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脱贫攻坚期后,各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律按照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0%进行提取。第十一条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

6、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五保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o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

7、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要向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适当提高这两类人员的分配标准。第十三条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适当补贴村干部报酬待遇,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等。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15%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要严格控制总额、合理分配不

8、同岗位补贴额,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在10-60万元之间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超过6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城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半定工和其他村组干部享受补贴标准为定工干部标准的30%o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林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

9、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其他扶贫资金获得的收益。第五章收益分配程序第十四条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第十五条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实施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

10、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若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应当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第十六条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第十七条组织实施。

11、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给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第十八条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城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12、。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压实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城区党委将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察内容,城区政府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城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金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第二十条落

13、实监管措施。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各镇(街道)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2021年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1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3年开展1轮全覆盖

14、审计。第二十一条强化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继续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章程,将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发展集体经济奖励、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以及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规范监督程序,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关系,明确村务

15、监督委员会是对全村实施全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监事会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严格纪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

16、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得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弥补亏损、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o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或特殊需要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第二十三条加强调查研究。城区有关部门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城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8月10日印发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X政办函2019)43号)中有关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自然村(坡)、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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