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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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公共研发属性,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依法在山东省注册或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第二章建设模式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

2、团队、中央企业、省外大型国有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二)企业+模式。产业链头部企业、行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联合建设。(三)人才+模式。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与企业联合建设,人才团队通过入股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撑保障。(四)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1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二)主要业务

3、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完善的人事薪酬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市场化决策机制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30%(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

4、不低于30%o(六)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七)举办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八)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业务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九)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拟备案单位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按程序予以备案。第六条备案程序:(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实行分批办理,一般每半

5、年办理1次。(二)单位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申请单位对三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局在科技云平台对提报材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书面报省科技厅。(四)审查论证。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考察意见。(五)公示备案。省科技厅根据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第七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举办单位或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股权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仍符合备案标准的,保留省级

6、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八条对全省产业发展急需,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按程序备案。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经过建设和发展,其功能定位、建设模式、主要业务等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移出备案序列。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条省科技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管理运行、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绩效评价数据,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报举办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审定。第十一条坚持分类绩效,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

7、量和实际贡献。科学研究类侧重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贡献等;技术创新类侧重评价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推进工程化产业化贡献等;研发服务类侧重评价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与产业服务成效等。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由绩效自评、专家评价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价和现场评价。(一)绩效自评。新型研发机构按要求撰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自评报告,在云平台填报年度绩效数据,上传佐证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可采取现场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确定自评结果,原则上良好等次以上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o(二)专家评价。省科技厅聘请

8、专家,依托科技云平台对自评结果良好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原则上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o(三)现场评价。区分机构类型、领域方向,对专家评价优秀和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现场评价,主要查看现场并核实相关资料真实性等。第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市自评不合格和现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移出备案序列。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备案资格:(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备案条件或不报告的;(二)逾期未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重要材料的;(三)被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四)发生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

9、到行政处罚的;(六)因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七)其他应予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况。第十五条移出备案序列和取消备案资格的,不再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取消备案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第六章支持措施第十六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145号)支持政策。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支持,对其或其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科技股权投资项目库。第十七条对大胆履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未达预期目标的,在全国无先例可

10、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予以尽职免责。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Bo部门解读I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2019年,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我省制定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序发展,政策体系不断丰富,2021年1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近期,根据印发的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23)153号),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山东省

11、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进行整合,形成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及修订说明办法共七章1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设立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功能定位及管理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建设模式。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四种建设模式。第三章备案条件。从9方面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达到的标准。第四章备案程序。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流程作了说明,提出备案实行分批办理,一般每半年办理1次,对全省产业发展急需,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备第五章绩效评价。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流程以及备案资格取消条件。第六章支持措施。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145号)支持政策,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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