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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公寓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公寓及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本着切实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公寓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所有住宿人员及公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三条安全工作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督导监管职能。(一)督导公寓管理部门落实消
2、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管理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负责公寓灭火器材的换粉、维修和更换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三)指导、监督公寓管理部门和人员、学生志愿消防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消防疏散演练工作。(四)协助上级消防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调查轻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公寓的管理部门,校产处是教师公寓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学院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负责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在与公
3、寓物业管理单位和保洁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和惩处制度。(三)定期对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和保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四)与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五)加强公寓用火、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检查,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查证违规行为人,形成具有检查人意见的检查记录,定期通报安全工作处。(六)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寓区域的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保障公寓区域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八)负责公寓消防设施、灭火器
4、材的日常管理,查纠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人员和行为,对违规情况和设备故障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安全工作处,确保消防制度有效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九)组织开展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确保住宿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各项规定。(十)根据各公寓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消防疏散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寓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住宿教师、学生等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对公寓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住宿教师、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技能培训I、疏散逃生演练和灭火演练。(十一)发现火灾按照既定的预案组织疏散、扑救,第一时间通报院领导并报火警。第三章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所
5、有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院、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公寓管理部门及所在系、部(处)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第六条所有人员在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私自使用存放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油汀、电炒锅、电火锅、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暖手宝、暖风机、烘鞋器、饮水机、电冰箱、电热毯、电熨斗、电蚊香及其他电热器具。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非学校统一配备的电器(电脑除外)。(二)严禁使用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气设备(包括供电线路、插头、插座等)。(三)严禁擅自改装、拆卸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四)严禁在公寓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
6、源设备,插线板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将插线板电线缠绕到床头等金属物品上,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五)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和其他可充电设备带入公寓充电。严禁在公寓房间内、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给电动车充电。(六)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七)严禁在公寓内吸烟、点蜡烛、点蚊香、焚烧物品及其他使用明火行为。(八)严禁在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九)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和阳台堆放报纸、纸箱和饮料瓶等易燃杂物及其他垃圾和杂物。(十)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十一)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七条公寓管
7、理人员和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包括楼内消火栓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禁止任意搬动、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八条学生违规用电、用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以下纪律处分:(一)导致火灾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导致轻微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三)导致火险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四)火灾发生
8、后,能奋力扑救,积极配合调查,有深刻悔过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罚。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违规使用电器,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二)违规使用明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三)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四)损坏或非火警时擅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持有违规电器的;(二)持有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三)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离开房间未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的。第十一条学生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二条对违规用电、用火参与者或者提供电
9、器、明火用品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对于学生多次或经常性违规用火、用电,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学生所在系、班级的评优及评先资格。第十四条非全日制在籍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有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二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的,责令其在15日内搬出学生公寓。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内容、程序和期限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及公寓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各系(部)、处应严格落实本规定内容要求,如有人员违反本规定,除追究违纪人责任外,还须追究违纪人所在系(部)、处及公寓管理部门领导责任及管理责任。第十八条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或学校消防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公寓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查证。对违规事实认定无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做出处分决定。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火灾事故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立案的事故,轻微火灾事故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O元以上的事故,火险是指未造成财产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在IoOO元以下的事故。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及XX学院学生手册之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