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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申某修改工控机参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例一、案情简介20XX年X月X日,X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陶瓷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干燥塔排放口(1#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存在异常修改记录。根据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及其修改单,该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应当为7。但执法人员查阅该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修改记录发现,20XX年X月28日至20X年X月27日,该监测设备有15次修改记录(修改后的设置值为825之间)。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计算方法
2、,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修改后该时间段内生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会相应变小,其中当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为25时、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仅为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为7时的O.28倍。经查,该公司原料主管申某兼管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擅自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进行修改。20XX年X月28日至20XX年X月27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有15次修改记录。(电脑载图略)20XX年X月27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为20。(电脑载图略)申某正在修改自动监测设备的
3、标准空气过量系数设置值(电脑载图略)二、查处情况申某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申某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主机电脑折算公式参数中的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XX年X月10日,X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X月4日,X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执法人员通过比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数据逻辑分析、异常数据核查,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和运维公司标记历史记录进行筛查,实现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