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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也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12021)14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修订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将修订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广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旬、周、日以上等电力、电量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
5、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
6、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批发交易是指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等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量的交易;零售交易是指二类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量的交易。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
7、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不受所在供电区域的限制,自主选
8、择交易对象、方式,按有关管理规定进入或退出江苏电力市场;(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八)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
9、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八)增量配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时,其售电业务部门应独立运营;(九)作为批发市场用户侧主体,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的规定参与各类市场费用的分
10、摊及返还;(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结算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等)、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六)按政府定价或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的
11、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七)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按规定向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代理购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代理购电协议;()预测优先购电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九)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三)按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2、(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预防市场风险,对重大市场风险进行提示,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并于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报告;(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13、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负荷情况、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线路重载或超限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临修和非计划停运情况等;(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14、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个体工商户、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经有关部门证明有效身份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一)发电企业1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15、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 .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发电企业(含网对网专线输电的配套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根据江苏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江苏电力交易;4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二)电力用户1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2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3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4 .拥有自备电厂的
16、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5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6 .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一类用户或者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7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三)售电公司L售电公司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可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调整履约保障额度。其中,(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17、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第十五条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扣除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后,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十六条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二类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公司购电。售电公司和二类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绑定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第十七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可按月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第十八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
18、及省有关发用电政策:L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用电;3 .因国家及省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4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九条售电公司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
19、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市场,电力交易机构对其予以注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处理;自主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仍未处理完成的,原合同终止,零售用户可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如未签订新的零售合同,视为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第二十二条
20、被强制退市的市场主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原则上原法人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进入市场交易。其中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三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识别办理注册业务、数字安全证书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后方可参加市场交易。第二十五条直接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不含个人分布式能源),均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包
21、括基础信息和机组信息。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机组信息为该发电企业并网的机组号、机组类型、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等。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两个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注册简要信息,后期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时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补办市场注册手续。电力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用电信息。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
22、会信用代码、该用户在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正式用电户号、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等,工商业用电类型的用电户号应全部注册,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校核。第二十七条在江苏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必须按规定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售电公司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人员结构、技术平台等资料,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第二十八条在江苏开展业务的电网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网企业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
23、码、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接线示意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在江苏电力市场注册并公示通过的售电公司,如超过十二个自然月未实际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如需开展业务,需重新办理公示手续。第三十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一条已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发生销户、过户、更名、改类等变更时,电网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江苏电力交易
24、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同步完成用电信息变更,对其进行交易分段结算,提供结算依据。第三十二条在外省完成注册公示的售电公司拟在江苏开展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初始注册材料,江苏电力交易机构将按照外省推送的注册材料以及售电公司补充更新的材料进行公示。第三十三条非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收集退市市场主体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待其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第三十四条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第四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一节交易品种第三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第三十六条电能量
25、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第三十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转让存量基数电量合同的交易。第三十八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批发市场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包括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两种情况。(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发电侧存量合同为基础,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购电侧市场主体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当月的存量合同电量转让给批发市场的其它购电侧市场主体。(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省内执行
26、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中“以热定电”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电量合同不得转让。(四)约定电力曲线的市场化合同电量,在转让时,按照原曲线比例转让。转让后,新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曲线。(五)发电权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体现节能减排要求,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第二节交易方式第三十九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多月)电量交易(以某个或多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日以上)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
27、电量交易。在上述交易基础上开展的带曲线电力交易,同时交易执行、结算按曲线方式开展。第四十条电力中长期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相关方确认并经安全校核后形成的交易。(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发电企业作为售方,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作为购方申报,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现货运行期间,将成交结果按照交易公告明确的典型负荷曲线进行分解得到现货日的成交
28、曲线。条件成熟时,可分别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1 .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2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通过参与集中竞价采购市场化电量时,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购电侧电价排序;3 .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优先于省内市场化交易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4,若未生成有效边际
29、电价,则成交电量为零。(三)挂牌交易分为普通挂牌和挂牌滚动撮合。普通挂牌是指市场主体一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挂牌滚动撮合是指购售电双方同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连续成交。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加挂牌交易时,挂牌价格为当期月度集中竞价边际出清电价。电网企业挂牌交易未成交电量,统一纳入当月市场化机组的总体结构性超(欠)发电量计算。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及月度挂牌交易产生的损益(市场化交易价格与优先电源平均购电价格的差异导致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摊。第四十一条以双边
30、协商形式开展的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交易定期开市。双边协商交易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于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修改。第四十二条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当月的转出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转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第五章价格机制第四十三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
31、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市场化电力用户的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促进市场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考核、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省内光伏、风电机组的市场交易电量按照实际交易电价结算,参与交易部分的电量,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或申请绿证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
32、七条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后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第四十八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一)集中竞价采用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的,卖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容量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买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二)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
33、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三)若成交价格高于成交价格上限或低于成交价格下限时,交易排序和配对的原则不变,最后按照成交价格上限或下限进行出清。第四十九条挂牌滚动撮合交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一)交易主体在交易时输入需交易的电量及电价,未成交的电量可多次修改,量价及修改次数不做限制。(二)买方按价格降序展示买一、买二、买三、买四、买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卖方按价格升序展示卖一、卖二、卖三、卖四、卖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三)如买方后出价且价格大于等于卖一价格时,按卖方电价成交,电
34、量按卖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卖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买方电价小于卖方电价不再成交。(四)如卖方后出价且价格小于等于买一时,按买方电价成交,电量按买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买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卖方电价大于买方电价不再成交。第六章交易组织第一节总则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的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除电网安全校核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
35、干预交易,确有必要的,应当事后发布公告,公开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多月)交易和月内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市场化用户线损电量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不定期开市交易,应根据对市场实际影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二)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三)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四)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市场交易电量上限;(五)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
36、规模、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交易公告发布后,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第五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
37、纳相应的电力交易。第二节年度(多年)交易第五十五条年度(多年)交易以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年度分时电量)。第五十六条开展年度(多年)交易前,根据次年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确定各类优先发电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发电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第五十七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应约定各时段电量和价格,或曲线分解方式。需要在年度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校核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第五十八条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
38、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对预成交结果进行削减和调整。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次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第六十条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证电力平衡和市场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转让次月电量合同应于当月月底之前完成,具体交易组织及申报时间以电
39、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第三节月度(多月)交易第六十二条月度交易标的物为次月电量(或月度分时电量),多月交易标的物为当年后续多个月份电量。月度交易主要通过月度竞价方式开展,多月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第六十三条月底前,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次月年度合同分月计划;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优先发电电量。第六十四条月底前,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第六十五条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第四节月内交易第六十六条根据市场运行需要,组织开展以旬、周
40、、日以上为交易周期的月内交易,交易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或分时电量)。月内(多日)交易主要通过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开展。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参加当月的月内市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只能单向选择转让或者受让。第六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集中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第六十九条为规避市场风险,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均采取月度签订,月结月清方式进行。转让的电量不得再次转让。第五节日以上分时段能量块交易第七十条在江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月份组织开展
41、中长期分时段能量块交易,全天按照24个时段划分,每小时为一个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为交易标的。所有中长期交易合同,由带时标的能量块组合而成。能量块的最小单位为IMWho发电侧与购电侧按时段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对中长期合同曲线的要求自由确定各时段需交易电量,并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第七十一条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按照当月日历天数平均分解(或按工商业用户月分日的典型曲线分解)至每日,按照双边协商确定的各时段电量和价格、合同约定的曲线分解方式或工商业用户日分时典型曲线,分解到时段内每个小时段,形成能量块曲线。在保持当月各时段剩余总电量不变的条件下,
4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D-3日之前调整执行日(D0)的日合约电量及各小时能量块电量。不能调整各时段的价格。第七十二条年度挂牌分月计划电量和月度竞价电量按该交易周期日历天数平均分解(或按工商业用户月分日、日分时的典型曲线分解)至每日的所有时段成为价格相同的持续能量块。第七十三条在江苏电力现货交易运行月份的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均按照转让时交易标的物原曲线比例进行转让。第七十四条多日交易可按周或按日(T日)滚动组织,采用能量块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标的可为T+2日至下次多日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某个时段的电量,每日每个时段的电量单独进行能量块交易。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某一运行日某个时段的中长期交易电量为相
43、应时段周及以上交易的日分解电量与多日能量块交易之和的净电量。第七十六条发用两侧市场主体(按交易单元为准)对某一时段的能量块进行交易申报时,当月某日的一个时段只能选定一个买卖方向。第七章安全校核第七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服务的责任,各类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第七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或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交易在不同断面、路径上的分布系数,发电机组检修、调停安排,并通过
44、交易平台发布必开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电力交易机构以各断面、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等为约束,对集中交易进行出清,并与同期组织的双边交易一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第七十九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化交易信息公示日前二个工作日,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并及时提供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其中,对于年度交易,应当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
45、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对于月度交易,应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发电设备利用率应结合调峰调频需求制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设备利用率。对于月度内的交易,参考月度交易的限额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第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模安排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市场化交易机组利用小时数限制建议,组织交易并出清,将初始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第八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
46、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第八十二条安全校核未通过的,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削减。对于双边交易,可按时间优先、等比例等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交易,可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第八十三条执行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和可再生能源消纳原因未能按照中长期交易计划执行时,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说明。第八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第一节合同签订第八十四条各市场主体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合同中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
47、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第八十五条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化形式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八十六条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电力交易平台生成的集中交易等电子交易结果凭据视同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第八十七条电力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2 .售电公司与签约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3 .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4
48、 .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5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6 .跨省跨区电网企业间的购售电合同。第八十八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以及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基础性条款;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第八十九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与二类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等相关信息。二类用户如需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应当在与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交易周期内分年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价格以及消纳量归属等信息。第九十条各类合同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可以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第九十一条对于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应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安排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对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