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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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 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2、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3、材料提交:(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2)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3份。(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章)。4、现场提交材料时,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

3、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5、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653060596、附件1章程核准表附件2XXXXXX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本表正反面打印)民非名称机构代码登记证号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时间章程规定有效会议应到会人数比例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实到比例表决形式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是否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否修改内容说明条款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

4、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以下内容由管理机关填写)承办人意见:处长意见:年月日年月日章程需提交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电子版一份。附件2XXXXXX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于年月一日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实际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经一名理事(董事)同意,作出如下决议:1 .同意修改章程。2 参加会议理事(董事)打印名单亲笔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

5、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O(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笫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O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

6、、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7、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Q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笫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

8、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

9、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10、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厂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

11、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12、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

13、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Q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

14、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义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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