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化路(21号公路—外环匝道)拓宽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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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化路(21号公路一外环匝道)拓宽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化路(21号公路一外环匝道)拓宽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武发改审批服务(2020)133号),已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武自规(青)用2022)012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2、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第275号令修改,第312号令第二次修改)(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她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237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化路(21号公路一外环匝道)拓宽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征收范围(不含集体土她)该项目西起21号公路,东至四环线匝道口(详见拟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

3、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82566.2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0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686.16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白玉山街道办事处。(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

4、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住宅房屋的补偿(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均已确认选定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公有

5、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证明)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三)搬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1600元/户。(四)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

6、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五)各项补助1 .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2 .保底面积补助: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

7、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3 .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1)低保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残疾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o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低保、重症、残疾三项补

8、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4)失独家庭困难补助: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相关部门复核后,按IoOOO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4 .个人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含4

9、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o5 .个人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助: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o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

10、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安置地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设备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

11、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三)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1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五)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非住宅

13、房屋用途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两者价差的30%给予经营补助。五、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方米以内(含400元/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自行封闭阳台和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

14、灶台、吊脚楼、外挑等的补偿:名称补偿标准标准说明自行封闭阳台铝合金材料封闭100O元/个塑钢窗材料封闭1500元/个木窗/铁窗材料封闭700元/个夹层、假层、居住暗楼工字钢、槽钢、角钢350元/平方米层高V1.5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现浇楼板400元/平方米预制楼板250元/平方米方木、圆木200元/平方米非居住暗楼200-400元/个无烟灶台自行搭建600元/个整体安装800元/个防盗网钢铁材质10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不锈钢材质180元/平方米吊脚楼1200元/个外

15、挑800元/个棚子钢材结构120元/平方米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其他结构8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 .附属物的补偿: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 .附属设施的补偿:(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

16、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六、奖励(一)个人住宅房屋签约奖励凡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标准给予奖励。(二)非住宅房屋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其签约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O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IOoO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七、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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