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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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广告业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园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江西省“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江西省辖区内,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省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

2、合、监管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省各项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出台促进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按照本办法认定和管理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开展评估考核。第五条园区运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等管

3、理制度,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促进我省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当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园区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三)园区有完善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

4、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五)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和区域内广告业发展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经营主体以及广告直接关联经营主体占园区入驻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七)园区内广告经营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在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八)园区主体建成且规范运营1年以上;(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

5、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报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园区运营主体向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四)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五)对符合条件的,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第八条申报江西省广告

6、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二)园区设立、建设相关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内容的审批文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书;(三)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见附件3);(四)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和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形成评审意见。拟认定为江

7、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第十一条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称号;未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第十二条对被认定为江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园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荐其优先享受省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第三章监管与考核第十三条省市场

8、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对园区的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制定园区建设规划,推动园区之间开展学习交流,促进园区对外交流和合作。第十四条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第十五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重大情况及变化。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履行管理义务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

9、的入驻企业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第十六条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以及符合省、所在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七条园区应按照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条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3月1日前对园区提交的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即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第十九条

10、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园区进行考核,考核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三)园区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驻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情况;(五)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运营和发展的管理意见;(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约谈、

11、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被考核园区。具体细则按照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第二十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撤销其“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三)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资格,或存

12、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六)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被撤销认定的园区,除因第(一)项情形外,2年内不予受理其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江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赣市监办字2018)20号)同时废止。附件:1 .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2 .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3 .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附件1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申报园区名称:申报园区地址:运营主体名称:(盖章)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园区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

13、:电子邮箱地址:申报日期:园区基本情况园区成立时间投资总额万元园区规划总面积IH2已建面积m2批准设立机关入驻经营主体总数入驻广告经营主体总数上年度园区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其中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当期园区营业收入合计(年月至月)万元其中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审核意见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盖章)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意见(盖章)评估小组结论(具体评估报告另附页)组长签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局长办公会:X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序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为广告及关联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万元)上年度广告业务收入(万元)1

14、23456789101112第13页共19页附件2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三条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 .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1)广告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总面积;(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2 .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1)

15、规划建设项目;(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1 .市场交易平台;2 .金融服务平台;3 .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4 .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5 .市场推广平台;6 .信息交流平台;7 .综合基础服务平台;8 .其他服务平台。(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1 .基本情况:(1)计划总投资;(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2 .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1)截止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四)园区经营及入驻企业情况:1 .园区经营

16、基本情况:(1)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及同比情况;(2)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例。2 .入驻企业情况:(1)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的企业数量;(2)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的企业数量。(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1 .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2 .园区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非首次报告且无新增制度的,可报告无变化);3 .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及地方广告业相关活动情况;4 .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及地方经济社会活动情况;5 .其它情况。(六)政策保障情况:1.领导机制:(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2)与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情况。2.

17、当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及文号;(2)本报告期内新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第四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月31日,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报告。第五条园区运营主体为报告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时提交电子版(Word和Pdf版)。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日

18、前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约谈,计入园区考评记录,并通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附件3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工作。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考核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二十

19、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专家构成要求、考核内容、进度安排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第五条每一次认定或考核均应单独组建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邀请范围不限于本省。与评估对象园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专家管理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评估小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园区开展评估,应当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七条评估小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或考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园区及其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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