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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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我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2、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适用本预案。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并建立本省水路交通突发事

3、件的规范要求。(4)科学决策、反应迅速充分发挥各成员和相关专家的作用,决策果断,措施行之有效。启动响应后,应急各环节反应快速,保证应急资源快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1.5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我省通航水域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水路运输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码头瘫痪、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n级(较大)、IV级(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6 分级应对(1)发生重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对,必

4、要时报请交通运输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支持。(2)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能力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1省级应急组织机构2 .1.1应急领导小组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

5、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担任。厅办公室、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财审处、厅公路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省交通文化宣传教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本省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3)负责协调跨市通航水域交通运输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4)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5)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上级统一指挥时,按照上

6、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6)其他相关重大工作。2.1.2 应急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财审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应急处置组由厅安监处(厅应急办)牵头,厅规划处、厅运输处、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

7、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应对;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3)运输保障组由厅运输处牵头,厅安监处、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参加。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应急通行和运力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4)新闻宣传组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法规处、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省交通文化宣传教育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相关动态信息汇总,积极和新闻媒体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2.1.3 日常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为水路交通突发事

8、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3)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4)指导市(州)、县(区)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市(州)、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信息搜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相关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水

9、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信息以及风险源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水利、地震等)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2)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通报的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3)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地方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事件所在地进出码头船舶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4)其他有关机构及事件当事方、公众其他有关机构及公众热线中

10、受理的社会公众、企业等报告信息。3.2预警分级甘肃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级预警、H级预警、In级预警、W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对应甘肃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预警等级。3.3预警信息发布日常管理机构在收到预警信息或接到厅应急办转发的信息后,应立即向相关单位、部门转发预警信息,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加强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厅属相关单位应同时建立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和修复情况。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预警信息等级不同,及时转发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

11、,按照其职责做好应对工作。4应急响应4.1信息处理4.1.1信息采集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船舶的情况;(2)事件造成的破坏、人员伤亡等情况;(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

12、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6)事发地船舶流量和航道通畅情况。4.1. 2信息报告由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应急指挥机构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将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及时将突发事件进展信息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4.2. 应分级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当水路交通

13、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或省政府启动I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I级响应。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或接到省政府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II级响应。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In级响应。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IV级响应。市(州)、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4.3. 3响应程序I级响应:(1)当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者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时,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2)成立应急工作组,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

14、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3)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4)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5)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建立并保持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II级响应:(1)当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接到省政府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日常管理机构向厅长或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11级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2

15、)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3)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4)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5)与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In级响应:(1)当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日常管理机构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11I级应急响应。(2)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较大水路交

16、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承担。W级响应:(1)当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日常管理机构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IV级响应。(2)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承担。4.4先期处置对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报告。4.5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

17、限于以下内容:4.5.1航道、码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1)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因火灾、爆炸、搁浅、碰撞、沉没而引起的航道堵塞、码头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相关海事等部门负责组织航道疏浚、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码头航道畅通。(3)根据应急处

18、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4)根据航道、码头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4.5.2船舶翻沉事件应急措施(1)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船舶翻沉的位置,掌握通航水域情况,确定事件特点和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立即开展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2)相关海事等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信息。(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领导

19、小组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船舶支援,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采取各项应急措施。4.6 应急资源征用(1)省交通运输厅对厅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2)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厅管辖范围内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调用。(3)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向相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

20、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发出应急资源征用命令。相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厅资源征用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资源,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4.7 信息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4.8 响应终止(1)经应急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省政府有关单位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1、。(2) I级、II级响应,经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终止响应或调低响应级别,终止响应的同时取消响应期间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及下设应急工作组。(3) III级、W级响应,由分管副厅长终止响应。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事件现场处理情况。市(州)、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2 物资征用补偿(1)水上突发事件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2)对紧急调集、

22、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3)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5.3 总结评估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厅领导。督促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6保障措施6.1队伍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

23、处置队伍,参与应急反应行动。6.2通信保障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6.3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并做好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7.1 评估与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

24、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7.2 演练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7.3 宣传与培训7.4 3.1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水上搜救应急知识。7.5 3.2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5、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8附则(1)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主要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黄河临夏段、兰州段、白银段、陇南段等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船舶溢油IOoo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

26、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I)主要码头遭受严重损失,重要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黄河临夏段、兰州段、白银段、陇南段等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重要码头局

27、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黄河临夏段、兰州段、白银段、陇南段等重要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其他码头遭受严重损失的;(2)六级以下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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