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777886 上传时间:2024-02-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年1月《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

2、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对下列事项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一)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二)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

3、三)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与利用等产业链全过程中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安全、服务、环保等;(四)农田、水利、能源、道路,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五)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农村设施环境;(六)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七)治安防控、矛盾调解、乡风文明、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八)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第七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利于推动国家标准化及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4、,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二)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简约适用;(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四)根据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验证结果,合理确定标准指标参数及数值范围;(五)充分考虑产地环境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做到切实可行;(六)广泛吸纳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第八条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九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

5、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或者对农业农村发展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农业农村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农业农村领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农业产地环境、气候条件、风俗习惯、乡村治理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第十条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农业农村团体标准。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农业农村团体标准

6、一般不予另行规定。农业农村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一条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鼓励涉及国际贸易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适宜对外传播推广的农业经验技术同步制定标准外文版。第十二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

7、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有关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十四条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区域性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平台,普及标准化知识、解读农业农村标准、推广标准化经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村标准化建设与治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验证标准有效性,探索

8、标准化经验,树立标准化标杆,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督导和评估验收。第十六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农业农村标准实施情况。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情况,组织对其制定的相关标准开展复审,作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结论,提高农业农村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七条鼓励有关单位将农业农村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或者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运用。第十八条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研究、培训、咨询或

9、者评估等,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类人才参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机制,将农业农村标准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支持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标准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第二H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公布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解读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

10、读如下。问题一: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解答:原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对规范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陆续出台,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农业强国提出新要求,强调以新机制、新举措支撑三农工作,需要修订原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标准化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延伸,促进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领和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问题二:新修订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与原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哪些方面主要变化?解答: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从单一的

11、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规定农业标准制定需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特点、产地环境和区域特色,广泛吸纳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参与,保障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三是对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出限制性要求,规定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条件,调整了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法律地位。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鼓励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强标准宣贯,明确开展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包括统筹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

12、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问题三: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标准化部门规章是什么关系?解答: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通用管理规章。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在符合标准管理各项通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对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侧重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应遵循的特殊原则和标准的实施应用,主要包括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范围、制定原则,关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及标准国际化等的特殊要求,农业农村标准宣贯、实施、推广、试点示范、实施反馈、手段融合、标准化服务等方面规定,以及农

13、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协调职责、监督检查和标准激励机制等,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农业强国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问题四:农业农村领域都有哪些工作适合制定成标准?解答:根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将农业农村标准界定为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农业标准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基础条件,农村标准范围包括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农业农村标准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基础。问题五: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在推动

14、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方面能发挥哪些作用?解答:为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重点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农业标准化对象的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农业生产影响要素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生产过程的不可逆性和标准实施主体的分散性等特点,充分考虑农业产地环境差异、不同风俗习惯和乡村治理特殊要求,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修订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二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针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对新技术、新手段推广应用的共性需求,结合农业农村标准化基础和能力薄弱的现状,突出农业农村标准形式的适用性、实施手段的创新性和社会化服务支撑的重要性。三是结合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需求,

15、突出标准实施与应用,创新工作机制和手段,统筹推进标准化工作,将农业与农村相结合,保证标准化工作的创新性。问题六:农业农村标准实施手段主要有哪些考虑?解答:农业农村标准实施手段创新是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重点和亮点之一,主要包括:一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二是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三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区域性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平台,普及标准化知识、解读农业农村标

16、准、推广标准化经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村标准化建设与治理。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验证标准有效性,探索标准化经验,树立标准化标杆,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督导和评估验收。五是鼓励有关单位将农业农村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或者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运用。六是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研究、培训、咨询或者评估等,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问题七:本次修改在制度创新上有哪些重大突

17、破?解答:一是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强调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地方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类人才参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机制,将农业农村标准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支持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标准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问题八: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删除了县级农业地方规范

18、有关规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解答:由于农业生产地域特色鲜明,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差异大,需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此,在过去的工作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许多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量县级农业标准规范来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发挥了有效作用。标准化法修订后,明确将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未涉及县级农业标准规范这一层级,部分省份已逐步依法完成农业标准规范向地方标准的转化工作。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考虑到各地差异性,本次修订在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删除该条款,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县级农业标准规范转化为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使用。部分省份,如浙江等地为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给予农业标准规范一定法律地位,规定:在农业、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