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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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操作规范4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7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11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16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21六、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25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29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范32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操作规范36十、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操作规范.40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备案操作规范44十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操作规范47十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操作规范5

2、0十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操作规范54十五、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操作规范58十六、建设工程报建备案操作规范62十七、建设工程验线、验基操作规范65十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操作规范67十九、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71二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76二十一、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80二十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操作规范84二十

3、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操作规范88二十四、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操作规范92二十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操作规范95二十六、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操作规范98二十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操作规范102二十八、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操作规范107二十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操作规范Ill三十、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操作规范115三十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核退审批操作规范121三十二、砖瓦及粒砌砖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125三十三、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操作规范128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操作规范132三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操作规范136三十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操作规范140三十七、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操作规范143三十八、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操作规范147三十九、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备案操作规范150四十、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操作规范153四十一、物业服

5、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操作规范156四十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操作规范159四十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操作规范163四十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包括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操作规范166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2 .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

6、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1.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需要;3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六)申请材料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 .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2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3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

8、、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4 .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5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6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7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H)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

10、(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11、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3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12、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1.报建登记表(非招标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各2份、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

13、批单、定点图、(复印件)(非招标项目);5 .勘察和设计合同、资质证书(复印件)(非招标项目);6 .施工图1份,施工图审查报告4份(备案后返还3份)、不良行为记录单、审查意见汇总表、委托书、审查意见书、民用建筑工程还需提供节能审查备案表、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非招标项目);7 .施工合同4份(备案后返还3份)、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3份(备案后返还2份)、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预算书、中标通知书;8 .项目经理、安全员任职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及相应安全防护方案,建设方、施工方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人员名单;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监督书(原件),监

14、理合同(原件)、总监任命书。说明:1.凡是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0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非招标项目);11 外省勘察、设计提供入桂备案手续(非招标项目)。(七)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2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1.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标准: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计收,由建设单位缴纳;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计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缴纳,工程竣工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全额退回;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

15、准:按工程投资总额的L5%计收,公建项目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合浦县工业园区部分项目免收。收费依据:1.桂建计字(2000)48号、桂政发(2012)42号;4 .桂政办发(2003)150号;5 .合价字(2008)60号、桂价房字(1997)078号、桂政发(2001)IoO号、桂财综(2007)54号。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OT6:30(十一)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6、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

17、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在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国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8、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2 .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3 .建设单位具有法定资格,个人具有民事权利。(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范围为县规划区内(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1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

19、用权的建设项目(1)书面申请及建设单位相关资料(复印件);(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表;(3)经核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4)县政府划拨土地的批文及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书面申请及建设单位相关资料(复印件);(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申请表;(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七

20、)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1 .地形图费:92元/幅。2 .计算机绘图费:彩色图纸AL180元/份、彩色图纸A2:140元/份、彩色图纸A3:120元/份、彩色图纸A4:100元/份,以上1-2张图纸为一份。3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1)营业性用房或设施L44元/平方米,工业厂房1.12元/平方米,住宅及其他建筑08元/平方米(合浦县工业园区项目按25%计收);(2)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按投资总额的O64%。计收;(3)教学、民政等非盈利的社会

21、福利设施、公共绿地按100元/项次。收费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2.合价字20152号;3.桂价房字(1999)050号、合价字(2008)9号、合价字(2006)23号、合价字(2012)20号。(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OT6:30(三)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

22、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

23、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1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2 .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3 .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他具体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依据中

24、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申请材料是:1.书面申请及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申请表;3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房产证(复印件);4 .规划技术核查意见书(公建);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6 .经核准的总平面图1份;7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私建两套、公建三套);8 .道路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临街建筑及公建项目的须提供立面效果图;9 .小区开发项目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本及电子文档(由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设计图纸核算意见)。(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

25、:20个工作日;10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1 .城镇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1.5%计收(公建项目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合浦县工业园区项目免收)。2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三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收取的,不再计收):(1)营业性用房或设施L44元/平方米,工业厂房1.12元/平方米,住宅及其他建筑08元/平方米(合浦县工业园区项目按25%计收);(2)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按投资总额的O64%。计收;(3)教学、民政等非盈利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按100元/项次。3 .

26、计算机绘图费彩色图纸AL180元/份、彩色图纸A2:140元/份、彩色图纸A3:120元/份、彩色图纸A4:100元/份,以上2张图纸为一份。4 .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公建项目每卷(厚度1.5cm)100元、私建项目每卷(厚度0.6cm)50元。说明:A:镇乡一级报建项目必须征求建设站、镇(乡)政府意见;B: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收费依据:1.合价字(2008)60号、桂价房字(1997)078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财综(2007)54号。2.桂价房字(1999)050号、合价字(2008)9号、合价字2006)23号、合价字

27、(2012)20号。3.合价字(20152号。4.合价字(2012)20号。(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OT6:30(三)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

28、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

29、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1 ,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

30、纸;3 .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4,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5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 .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7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

31、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六)申请材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8 .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9 .项目地形图资料;10 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1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2 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13 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14 属于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七)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

32、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OT6:30(十一)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通知退件或出具证明(1个工作日)六、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33、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2 .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条件是: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34、;3 .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4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企业法人、组织。(六)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 .法人委托书、声明书;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线、路)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4 .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一式六份;5 .电子文件。(七)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H

35、O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Q申请人提出申请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2 .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

36、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1.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

37、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六)申

38、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申请材料为:1.包括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及建设单位相关资料(复印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4 .选址地点地形图或示意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七)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1.地形图纸费:92元/幅。2.计算机绘图费:彩色图纸A1:18

39、0元/份、彩色图纸A2:140元/份、彩色图纸A3:120元/份、彩色图纸A4:IOo元/份,以上2张图纸为一份。收费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2.合价字(2015)2号。(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十一)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40、性质:1.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J(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 .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 .法

41、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4 .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5 .工程验收过程合法;6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42、4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8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9 .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人可文件;10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IL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法定代表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七)办结时限:1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2 .承诺

43、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十一)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四楼住建局窗口(十二)咨询、投诉:07797207718.0779720603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1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4、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四)行政审批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1.县

45、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2.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对象为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六)申请材料:根据桂建质(2014)3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1.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一式五份);(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4)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6)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告知书;(7)农民工意外保险凭证(复印件);(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法定代表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补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补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1)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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