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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府发(2022)4号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安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安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
3、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
4、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五条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
5、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制,组织实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县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
6、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县政府预算资金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控按以下流程执行。(一)应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研究决策。项目匡算总投资未超过500万元(含)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匡算总投资超过5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决策;项目匡算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在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还应报请县委常委会或专题会研究决策。经县委或县政府研究决策同意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明确。(二)项目单位依据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文件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各项审批、论证工作。(三)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一律不得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通过评估论证的出具资金筹措意见。(四)对于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
8、目要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
9、、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同时还应做好项目地质勘察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苗木迁移、水电气通信管线迁改等方面的初步摸底工作,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线权属部门等应积极予以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决策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且估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用不得超过投资匡算中建安工程费用。原则上项目
10、单位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申报。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
11、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一)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不涉及的项目除外);(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涉及的项目除外);(三)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第十八条项目
12、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
13、、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以下原则办理:总概算未超过500万元(含)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总概算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审批部门应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决策,通过后由县政府向县委常委会通报;总概算超过500
14、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或专题会研究决策。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
15、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项目范围和简化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
16、、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已通过;(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编制部门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主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的政
17、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
18、家、省、市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审批部门调整审批。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涉及项目投资增加的,应当由审批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阿、O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
19、得超过一次。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七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
20、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概算。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只予调整一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商本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申请投资概算调整。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商本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经审批部门审核确需超过原核定概
21、算的,应当由审批部门报县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对必须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单项签证工作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等单位现场
22、确认。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规范工程暂估价管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
23、竣工结算报其主管部门,竣工结算报告中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建安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建安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县财政部门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项目单位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建安费与预备费之和。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县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
24、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程序合法合规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
25、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不断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县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
26、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加工、存档、移交和利用工作。第五十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
27、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的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信用南昌”网站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
28、类监管。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具体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家、江西省、南昌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