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办事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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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二、办理条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执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账号注

3、册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注册,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按照提示完成账号注册。1.2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3首页点击“初始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4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

4、为“省级未受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证书领取: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用户中心,登录个人用户账号,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4、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一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受理时限由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数据接受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部。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

5、注册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

6、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二、办理条件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2、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注册。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

7、 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2 首页点击“延续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 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 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3. 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 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省级未受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证书领取:申请人本人

8、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用户中心,登录个人用户账号,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4、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人员一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受理时限由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数据接受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部。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

9、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

10、)。二、办理条件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2、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不足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登录申请人本

11、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2首页点击“变更注册”事项,进入申报须知页面,点击右侧导航栏“个人信息”栏目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所在企业信息为新单位信息并保存。1.3上传解聘证明附件。1.4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省级未受

12、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证书领取: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用户中心,登录个人用户账号,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4、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受理时限由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数据接受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部。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一

13、、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

14、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二、办理条件注册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核定执业印章号。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2首页点击“更改补办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

15、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省级未受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Z)f我要办f人员*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受理时限由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数据接受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

16、上报住建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

17、)128号)。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8、受刑事处罚的;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聘用单位的,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请;变更聘用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

18、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2首页点击“注销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 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省级未受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受理时限由于一

19、级注册建筑师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部。六、线下办理1 .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线下办理。2 .若注册人员或企业不配合,注册人员或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判决书扫描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线下办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初始注册一、办理依据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关于一级注册结构

20、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

21、8、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二、办理条件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执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仅限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22、岩土)。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账号注册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注册,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按照提示完成账号注册。1.2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3首页点击“初始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4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 2企业可以在“注册

23、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3. 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证书领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通知公告f人员资格f领证通知查询。4、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f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领证部门和时间领证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行政服务大厅。领证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11:15停

24、止取号)、下午13:3017:00(4: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下午13:3015:30(15:00停止取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延续注册一、办理依据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H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

25、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8、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二、办理条件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

26、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注册。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 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1.2 首页点击“延续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 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

27、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 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3. 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变更注册一、办理依据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

28、号令);2、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H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

29、2022)128号);8、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二、办理条件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2、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不足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

30、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 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首页点击“变更注册”事项,进入申报须知页面,点击右侧导航栏“个人信息”栏目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所在企业信息为新单位信息并保存。1.3上传解聘证明附件。1.4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

31、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f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更改、补办申请一、办理依据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

32、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8、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

33、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二、办理条件1、遗失、污损注册证书。2、注册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核定执业印章号。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 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首页点击“更改补办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

34、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省级未受理”或“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自行寄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13室;电话:010-68313587)。4、证书领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通知公告f人员资格f领证通知查询。5、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f我要办f人员f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

35、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领证部门和时间领证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行政服务大厅。领证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下午13:3017:00(4: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下午13:3015:30(15:00停止取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销注册一、办理依据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

36、5728号);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

37、销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8、受刑事处罚的;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聘用单位的,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请;变更聘用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三、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交材料。四、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1.1个人登录申请人本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栏中选择“勘察设计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点击相应事项一在线办理,登录个人用户账号。

38、1.2首页点击“注销注册”事项,按步骤填报。1.3完成信息填报后,点击“上报”按钮。“确定”后即完成上报。2、企业上报2.1企业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2.2企业可以在“注册申报管理”页面对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查看、上报、退回和查询。2.3企业已上报的数据,状态为“部级未受理”时,个人可以申请撤回,企业同意后撤回成功。3、注册证书原件自行寄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13室;电话:010-68313587)o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五、线下办理1 .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线下办理。2 .若注册人员或企业不配合,注册人员或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判决书扫描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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