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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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试行)2023年8月引言5一、准入资质6-(一)托育机构登记-6-(二)托育机构备案-7-(三)场地设施-8-(四)人员规模-9-二、管理规范-H-(一)收托管理-H-(二)保育管理-12-(三)健康管理-12-(四)人员管理-13-三、卫生评价基本标准-14-(一)环境卫生-14-(二)设施设备-14-(三)人员配备-15-(四)卫生保健制度-15-四、安全管理-16-(一)内部安全防范-16-(二)消防安全-17-(三)食品安全-27-五、广告规范-29-(一)广告内容讲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9-(二)广告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

2、容-29-(三)广告中不得出现禁用内容-30-(四)托育机构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的要求-31-(五)为他人发布广告的,要履行广告审核义务-31-(六)履行场所管理者责任-31-六、价格行为规范-32-(一)明码标价行为规范-32-(二)价格促销行为规范-34-(三)价格比较行为规范-34-(四)防止价格欺诈行为-35-(五)防止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36-七、预付费资金管理-37-(一)不得虚假宣传-37-(二)经营者主体要求-37-(三)消费者享有的权利-38-(四)应向消费者出示凭据-38-(五)应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39-(六)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无效-40-(七)七日内未兑付的消费者可要

3、求全额退款-40-(八)退费与余额处置-40-(九)提供信息查询并及时告知变更信息-41-(十)交易资料保存-41-(十一)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42-(十二)收费时间跨度规定-42-(十三)预收资金存管制度-42-(十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43-八、其他-43-(一)合法用工-43-(二)依法纳税并开具发票-44-(三)其他企业普适性法律法规-44-九、部门职责分工-45-附录引用法规汇总46-编订本手册的目的,旨在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提示违规风险及法律责任。本手册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使用。市场主体参照本

4、手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更易达到各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监管人员执行的监管尺度也相对统一。本市场主体也可采取恰当的措施以达到相应监管要求。另,本手册不单独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一、准入资质举办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及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1(一)托育机构登记1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可依次由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

5、字号的字样)、“托育”、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2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可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托育”、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3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由市级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托育”、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营利性托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

6、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4 .托育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托育机构停业,需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要求注销备案。2(二)托育机构备案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1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 .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3 .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

7、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4 .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场所认定),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按照规定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情况说明;6 .提供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确定该机构食

8、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在备注中标明“托育”,自建食堂的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其他食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5(三)场地设施托育机构的设立应严格遵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章要求,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1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2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

9、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重点提示常见的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包括:生产车间、仓库等工业建筑,易燃、易爆燃料存储设施,如发电厂、造纸厂、钢铁厂、化工厂等对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场所等。3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5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4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

10、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标准,并确定检查维护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等),并按照周期进行检查维护。5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环保标准为常用于家具、装修、装饰等甲醛含量的标准,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6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提示常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一键报警装置、灭火器、防毒面罩、防恐器具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7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68

11、.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7(四)人员规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1.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章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2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如:常见的专业背景包括:学前教育专业、早期教育专业等,也包括持有保育员证、育婴

12、师证、保育师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等,或者有相关的从业经历),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3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4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5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6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L5,托大班1:7。7按照以下要求配备

13、保健人员、炊事人员。(1)聘用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2)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育机构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8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9 .对于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机构应确保“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守,对于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二、管理规范(一)收托管理1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2

14、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3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4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5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重要事项由托育机构自行制定,常见的重要事项可以包括:保育、餐饮、如厕等),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6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

15、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8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章7.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情况,接受监督。9(二)保育管理1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2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3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4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

16、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5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6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7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三)健康管理1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2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

17、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3 .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在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五章4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5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6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参考公共场所

18、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常见传染性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12(四)人员管理1.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托育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2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3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

19、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4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七章三、卫生评价基本标准(一)环境卫生1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3 .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 .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5 .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

20、022)要求。(二)设施设备1.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重点提示保健观察室不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相邻,且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2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处,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3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应当取得饮用水安全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托育机构常见的涉水产品如饮水机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醋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等过滤器或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

21、等饮用水消毒设备或其他输配水设备。4.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5 .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婴幼儿每日1巾1杯专用,每日消毒。6 .设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7,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有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三)人员配备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四)卫生保健制度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1 1)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

22、护内容)(2)膳食管理制度(3)体格锻炼制度(4)卫生与消毒制度(5)健康检查制度(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8)伤害预防制度(9)健康教育制度(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E四、安全管理(一)内部安全防范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2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2)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4)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

23、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5)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14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经营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

24、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3)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4)结合单位实际和重点防范部位特点,根据技防、物防标准和相关反恐、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需要设置防范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二)消防安全托育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 .单位所在场所消防安全(I)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25、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假店、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

26、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2)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

27、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重点提示即: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16(3)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4)国务院住房和

28、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8(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

29、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2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层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对本层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工作

30、机构或者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2)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1(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22重点提示灭火器配备型号、规格、数量、点位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7.3.5条流程及相关条款计算确定,如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灭火器在布置时保证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

31、过15米,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如现有灭火器数量虽符合配置要求,但不足以覆盖整个场所的,要按实际需要进行增配。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7.3.5条、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4(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32、、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5(6)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26(7)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单

33、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第十六 条(9)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29(IO)有食堂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11)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

34、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上31为。(12)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31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13)落实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微型消防站

35、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立即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14)规模达到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参照落

36、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要求:35基本事项具体内容消防安全基本条件1.托育机构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3.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消防安全基本条件4.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37、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5.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6.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

38、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基本事项具体内容7.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8.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

39、逃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9.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10.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11.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

40、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1.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3.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4.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41、1.托育机构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60天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基本事项具体内容3.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较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4.托育机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5.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6.托育机构内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

42、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L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间充电。2.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3.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4.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育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5.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安全疏散管理1.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楼梯畅通,不得锁闭、占

43、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2.托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3.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4.托育机构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处置管理应急处置管理L托育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婴幼儿疏散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法,明确托育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2.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

44、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应急疏散演练。3.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4.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基本事项具体内容5.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三)食品安全托育机构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45、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有关要求:1.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36o2 .托育机构食堂应当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内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可追可查。3 .托育机构销售

46、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定,销售特殊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托育机构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特殊食品批发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36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第十二条特殊食品可追溯二(2)托育机构销售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销售的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3)托育机构销售特殊食品过程中,应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4)托育机构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5)托育机构不应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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